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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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立法界甚少关注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规则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纠纷裁判结果的混乱,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主体不一与责任财产范围不明两方面。通过对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发现实践对于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要么从身份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分析,要么是从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成立角度分析,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既涉及到身份法领域又涉及侵权行为法领域,十分复杂。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主要围绕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归属与责任财产范围问题进行研究。由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特殊性引出对基本理论的概述,综述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加以评析,最终以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统一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属的认定思路,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同时,明晰不同责任主体归属下责任财产范围与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为全文框架。除导论与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围绕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现实困境展开。首先指出在处理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属认定问题上侵权行为法与身份法规则的割裂,即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裁判逻辑忽视了侵权行为方配偶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对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差异的漠视;而后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责任成立无涉,应当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尊重侵权方配偶夫妻身份的存在,将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落实在责任承担范围内,寻求是否存在夫妻共同承担的正当性基础。其次指出无论是夫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侵权方配偶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对于责任财产范围的划定均存在分歧并导致了相关概念的冲突与执行程序的混乱,因而应当厘清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与责任财产范围,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第二章主要从身份法视角对夫妻共同承担一方侵权行为所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基础进行探究。首先通过分析自己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与夫妻关系维系方面的影响来论证适用自己责任原则在解决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属问题方面的局限。接着从侵权方配偶夫妻身份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角度出发,论证即使夫妻双方为独立的个体,但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仍存在共同利益基础,正是因为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使得夫妻一方行为有时是为夫妻共同利益而发生。紧接着从风险与利益一致理论出发,得出在风险社会下,任何一个行为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而侵权行为即为现代社会风险的主要来源,因而如果夫妻双方从侵权方配偶的侵权行为中获益,就应该共同承担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再然后从夫妻共同利益与受害人损失弥补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得出在共同利益前提下,夫妻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损失弥补与婚姻关系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此之后,则是对夫妻共同承担因一方侵权行为所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明晰,指出夫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等于夫妻之间连带责任,非侵权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夫妻共同利益的存在,其受益的范围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因而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财产范围仅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与侵权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且为了减少日后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于侵权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章则从侵权行为角度明确由侵权方配偶个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因为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彻底解决,除需要关注侵权方配偶的夫妻身份外,不能忘记对侵权行为本身的考量。虽然夫妻之间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夫妻共同利益,非侵权方配偶就要与侵权方配偶共同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从侵权方配偶的主观心态分析,认为其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强烈,即使该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发生,非侵权方配偶也不应当与其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非侵权方配偶对侵权方配偶的行为没有监督、控制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进行得利的意思;其次分析了侵权方配偶个人犯罪行为对家庭生活秩序的破坏与夫妻感情的伤害,从惩罚犯罪、维护家庭、社会安宁等角度论证由侵权方配偶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性。接着阐明夫妻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不否认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个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其纯粹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突破了夫妻共同利益,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个人承担;最后则是对侵权方配偶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明确,当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赔偿时,从非侵权方配偶与受害人利益均衡角度出发,在论证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同时,也对非侵权方配偶自愿代为赔偿后的补偿请求权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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