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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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发,毒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毒驾的独立罪名。司法实践中对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毒驾案件以刑法中的现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为此引发了学界学界不少的争议。本文从近5年的毒驾行为入罪入刑的司法状况出发,探究毒驾行为司法现状;结合学界关于毒驾行为是否应当入刑的讨论,提出应当设立吸毒驾驶罪,并就入罪标准给出完善建议。并对毒驾行为入罪标准进行讨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目前我国关于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定并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行政法规和刑法关于毒驾行为规定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具体,且行政手段明显失无法规制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毒驾案件司法现状,并进行问题剖析。此部分通过对筛选出来的2015-2020年的729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样本判决书的“损害结果”、“事故认定”、“冲撞次数”、“量刑情节”、“定罪罪名”、“量刑幅度”角度的分析,发现毒驾案件的治理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毒驾行为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为主要定罪罪名。总结出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案件以结果无价值为主要立场,并通过分析司法现状提出目前毒驾行为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混乱,在行为认定上依赖行政结论且并无统一标准。第三部分评价毒驾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理论学说。首先在现行刑法框架下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及其他毒品类犯罪为定罪思路进行分析,发现以上罪名在评价毒驾行为案件的不恰当性。结合毒驾行为入刑的“肯定说”与“否定说”,明确提出自己赞同“肯定说”,并从毒驾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两个角度论述,给出肯定入刑的理由。第四部分就目前我国毒驾行为刑法规制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探讨毒驾行为入罪必要性和罪名设计,即单独设立吸毒驾驶罪的合理性。其次,从司法角度给出毒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即从主观心态和客观方面以及检测查处模式的标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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