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语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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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由导论、本论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本论的内容又由五个子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重在提出问题,同时对本文选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和意义进行了介绍。国内学者对于侦讯语言的研究,主要是从侦查学和语言学两个角度。侦查学对侦讯语言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侦讯策略的侦讯语言,侦讯语言是侦讯策略的体现和载体,即运用侦讯语言,表达侦讯策略,实现侦讯目的。二是侦讯语言运用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基于正当性目的的前提,如何保证侦讯语言运用中的合法性问题,即侦讯语言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法或手段,是侦讯双方用来交流和沟通的工具。从侦讯策略的角度而言,“威胁、引诱、欺骗”并不属于独立的侦讯策略类型,而是大多数侦讯策略具有的属性。我国刑诉法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对侦讯中“威胁、引诱、欺骗”语言方法的非法性认定,传统上需要借助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分析来完成。尤其是需要经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阶段,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的调查和质证,才能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非法性。当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和证据排除规则,即使最终认定口供是由“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也仅仅是对相应的非法口供进行排除,尚未有立法明确侦讯人员的责任承担形式。语言学角度的侦讯语言研究同样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法律语言的侦讯语言,强调其运用过程中是一门专业语言,是侦查权的体现,具有司法的属性。国内学者基于法律语言的角度,对侦讯语言的研究较少,有学者从修辞的角度对警察语言进行了研究。二是语言学角度的侦讯语言又包括语义学和语用学。侦讯语言本身既包含了语言学中的语义学内容,同时又是语用学的体现。“威胁、引诱、欺骗”的属性寄身于侦讯语言,其意义由语义学的语言表达,其功能由语用学的语言实现。要使相应的侦讯策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作用,需要借助语言来表达,言语是运用语言的活动,即侦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是一个同时包括语言和言语的言语行为。由此看来,侦讯是通过语言实现“以言叙事”“以言行事”的语用行为。侦讯语言的运用过程表明,语义学的侦讯语言体现其策略性,语用学的侦讯语言体现其合法性,二者统一于同一言语活动。第一章重点介绍侦查讯问语言的基本范畴。第一节重在对侦查讯问语言的概念进行界定。概念是决定研究范围和研究范式的重要前提。本文作者基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关于语言和言语二分的观点,分别从作为言语工具和言语产物的两个层面对侦讯语言展开研究。换言之,侦讯语言包括作为言语行为的语言和言语结果的语言两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第二节主要介绍侦查讯问语言的种类。依据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作者对侦讯语言的种类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非语言和方言、隐语也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文重点研究侦讯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单向有声问话语言和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应答语言。侦查人员问话语言的性质,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应答语言的合法与否。第三节主要介绍侦查讯问语言的特征。侦讯语言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中表现为对抗性、冲突性、策略性、合作相对性等。侦讯语言的特点表明,犯罪嫌疑人多数情形下不会自愿供述,需要借助一定的策略才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转变供述心理。尤其是侦讯语言的冲突性和对抗性特点,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无法得到彻底消解,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亦在情理之中。第四节主要介绍侦查讯问的策略。侦讯策略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侦讯目的具有隐蔽性。侦讯目的借助侦讯策略实施,通过侦讯语言实现;侦讯策略在侦讯语言运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侦讯语言的运用围绕侦讯策略和侦讯目的而展开。第二章主要分析常见语用理论在侦查讯问语言中的运用,并结合不同理论在侦讯语言运用中发挥的不同功能,对不同语用理论的局限性进行了简要评析。关联理论、顺应理论、沟通行动理论等常见典型语用学理论,它们对侦讯语言的运用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于不同理论产生的背景各不相同,关注的现实问题和研究角度不同,某一具体理论也只能从某个方面促进侦讯语言的合理运用。第三章重点考察侦讯语言在域外的运用情况,旨在通过比较为我国侦讯语言的运用提供理论和经验借鉴。本文作者分别对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日本、法国和俄罗斯等,从纵向的角度进行扼要梳理,从横向的角度进行简要比较。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讯问整体持消极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侦查讯问制度体系,围绕“自白任意性规则”和“沉默权制度”,确立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在侦查讯问中的适用限度,建立了与之相呼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对英美国家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和“沉默权制度”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借鉴。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典型的成文法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各类禁止的侦查讯问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日本仿效美国,将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总体而言,两大法系的国家在有关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和方法上互相借鉴,并呈现出逐渐融合的趋势。第四章重点揭示侦查讯问语言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侦查讯问语言运用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侦查讯问语言运用的角度,研究如何对其非法性进行规制的问题。作为侦讯策略和取证方法的侦讯语言,统一于同一言语活动过程,是同一言语行为两类不同功能的表现:策略重在技巧性和灵活性,强调语言学角度的运用;方法重在合法性与有效性,强调规范学角度的运用。本文基于索绪尔语言理论中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侦讯语言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与合法性有关的五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侦查讯问语言存在立法上的含混和司法上的分歧问题,集中表现为对“威胁、引诱去、欺骗”概念的界定不明,以及因立法上的冲突带来的司法上的困境。其次,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对“威胁、引诱、欺骗”的概念和合法性判断标准存在界定不明的问题。再次,从言语结果的角度,对超出合理限度的语言取证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如何进行排除。最后,为保证本文研究主题的完整性,作者对隐性不当取证语言和程序违法语言的问题也进行了阐述。第五章针对我国侦讯语言运用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路径选择。首先,借助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为侦讯语言的运用建构一种理想的言谈情景,消解传统“目的论”研究范式的语言暴力和话语强势,释放被讯问人在侦讯过程中的平等话语权。其次,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对侦讯语言运用的合法性进行规制。侦查讯问过程中正当程序的功能主要有两点:一是体现了侦查讯问过程中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主题思想;二是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实现。再次,以法律修辞作为理论支撑、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实现侦查讯问语言“从规劝说服的论辩修辞到事实与规范的思维连接,再到法律方法的论证一体化建构”。侦讯语言的法律修辞有助于提高供述的真实性,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降低司法风险,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助于增强侦讯语言的合法性,丰富侦讯语言的法治意蕴。最后,本文作者建议,基于行为主义的角度,通过例示主义的立法,从根本上上完善侦讯语言运用的合法性规制。人类的行为可以分为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包括言语和语言。因而,要想从根本上建立侦讯语言运用中的合法性规制体系,就必须从行为与规范的角度入手。有关法律规范的理论,存在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和新三要素说的理论之争。但无论何种学说都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责任后果,这恰恰是目前侦讯语言运用中所欠缺的。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侦讯语言合法性规制的立法,刑诉法仅规定了程序性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规定非法侦讯语言运用行为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即使是这种对侦讯语言的否定性程序制裁措施,仍然存在概念界定缺位,判断标准不明的立法缺陷。鉴于我国侦讯语言运用的现状和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作者认为在立法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建议在对“威胁、引诱、欺骗”等侦讯语言形式的概念作出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然后通过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对上述侦讯语言在实践中的表现作出规定,实现侦讯语言运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制由程序到实体、由主观到客观、由结果到行为的理念和立法转变。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回顾,再次对侦讯语言种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申和强调,对法律修辞的法律方法在侦讯语言种所发挥的工作和作用再次进行概括和总结,旨在揭示法律修辞的法律方法在侦讯语言研究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末指出了侦讯语言研究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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