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对原审裁判的异议权——以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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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二审检察人员的出庭职责予以明确规定,所以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都对于二审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问题争执不休,未有定论。而恰恰由于二审程序中的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清,具体职责范围不明,所以人们一直被二审程序中的未抗诉检察机关还能否对原审裁判发表异议、行使异议权这个问题所困扰,并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有碍于二审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和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审程序中未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审裁判的异议权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以回应实践困惑和解决实践难题。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引入。本部分通过举示两个典型案例,以展现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抗诉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的异议权行使现状,并对这两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指出它们分别代表了目前二审检察机关异议权行使的两种极端现象。第二部分,对异议权行使现状以及所存在问题的剖析。本部分首先对于异议权的相关问题做了一番厘清,然后结合文章开头所举示的两个典型案例对二审检察机关异议权行使的两种极端现象进行了具体剖析,以此指出目前二审检察机关异议权行使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为了解决当前二审检察机关异议权行使中的困惑和问题,需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厘清:1.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其在二审程序中是否还享有对原审裁判的异议权;2.如果其仍享有异议权,那么该异议权的行使是否有限制,界限在哪里。以此抛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点。第三部分,对异议权行使的正当性分析。本部分主要从异议权行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来论证即使检察机关在一审宣判后没有提起抗诉,其在二审程序中仍然可以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享有异议权。第四部分,对异议权行使的合理限制。该部分主要是在肯定异议权行使的正当性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异议权行使越位的问题,提出要对二审检察机关的异议权行使进行合理限制,并试图从三个方面来规制其异议权的行使,以求能够尽量避免异议权行使失范越轨现象的出现。第五部分,研究启示。本部分主要是从理念转化和制度完善两个维度来进一步探讨如何助力和规范未抗诉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的异议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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