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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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黑名单在各行业、各领域不断涌现,成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措施,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各行政机关所青睐,广泛应用于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生产生活各方面。然而,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顶层设计不完善、路径依赖日益突显,面临滥用危机。因此探讨如何使行政黑名单的实施与依法治国精神和依法行政原则相契合,是为其持续发展保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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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黑名单在各行业、各领域不断涌现,成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措施,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各行政机关所青睐,广泛应用于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生产生活各方面。然而,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顶层设计不完善、路径依赖日益突显,面临滥用危机。因此探讨如何使行政黑名单的实施与依法治国精神和依法行政原则相契合,是为其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课题。在梳理分析我国行政黑名单运行现状后不难发现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我国行政黑名单实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有所滞后,内涵界定、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也无完备的理论体系,以致实践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设立主体过多,无明确资格限制;适用范围宽泛,不仅适用对象上缺乏差异化处理,适用条件也无统一标准、实操性不强;程序设计纷歧,配套程序存在罅漏。通过深入剖析可得知约束机制的缺位是导致现存问题的直接缘由,而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内涵界定不明确。因此,本文以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探讨及内涵界定为切入点,通过类型化方式,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将行政黑名单分为备案类、惩罚性、警示性和教育性四种类型,为后文进一步探讨行政黑名单的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在选择行政黑名单行为规制方式时,秉持审慎立法原则,基于行政黑名单运行现状,通过严谨的正当性分析后得出结论:立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应根据不同类型黑名单的特性调整立法层级和干预强度;另外,立法并非唯一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鼓励和调动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全方位实现行政黑名单制度目标。在具体规制路径方面,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五个建议:首先,在设立主体上要明确划定设定权和规定权范畴,将法律依据与实践层面对接,以适当限缩其范围。其次,在适用范围上从对象和条件两方面进行控制,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适用主体法益保护侧重点的差异体现在具体规范中,同时将权重积分制作为适用条件的认定方式。再次,在配套程序上设置包括列入、公布、撤出和救济的完整程序链,确保行政黑名单设立全过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后,在法律责任上,对行政机关应建立问责机制,促使其合理、合法用权;对惩罚性行政黑名单被列入对象适用惩戒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违约失信行为。此外,还应奖惩并行,建立正面激励机制,促使被监管对象化被动为主动,自觉践行和维护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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