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zr5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黑名单在各行业、各领域不断涌现,成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措施,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各行政机关所青睐,广泛应用于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生产生活各方面。然而,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顶层设计不完善、路径依赖日益突显,面临滥用危机。因此探讨如何使行政黑名单的实施与依法治国精神和依法行政原则相契合,是为其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课题。在梳理分析我国行政黑名单运行现状后不难发现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我国行政黑名单实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有所滞后,内涵界定、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也无完备的理论体系,以致实践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设立主体过多,无明确资格限制;适用范围宽泛,不仅适用对象上缺乏差异化处理,适用条件也无统一标准、实操性不强;程序设计纷歧,配套程序存在罅漏。通过深入剖析可得知约束机制的缺位是导致现存问题的直接缘由,而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内涵界定不明确。因此,本文以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探讨及内涵界定为切入点,通过类型化方式,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将行政黑名单分为备案类、惩罚性、警示性和教育性四种类型,为后文进一步探讨行政黑名单的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在选择行政黑名单行为规制方式时,秉持审慎立法原则,基于行政黑名单运行现状,通过严谨的正当性分析后得出结论:立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应根据不同类型黑名单的特性调整立法层级和干预强度;另外,立法并非唯一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鼓励和调动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全方位实现行政黑名单制度目标。在具体规制路径方面,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五个建议:首先,在设立主体上要明确划定设定权和规定权范畴,将法律依据与实践层面对接,以适当限缩其范围。其次,在适用范围上从对象和条件两方面进行控制,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适用主体法益保护侧重点的差异体现在具体规范中,同时将权重积分制作为适用条件的认定方式。再次,在配套程序上设置包括列入、公布、撤出和救济的完整程序链,确保行政黑名单设立全过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后,在法律责任上,对行政机关应建立问责机制,促使其合理、合法用权;对惩罚性行政黑名单被列入对象适用惩戒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违约失信行为。此外,还应奖惩并行,建立正面激励机制,促使被监管对象化被动为主动,自觉践行和维护社会诚信。
其他文献
近年来,随着地方人大监督法院的现实需求加强,地方人大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法院的新形式。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专题询问运用到监督工作中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之后,地方人大也开始探索将专题询问运用到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中。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专题询问之后,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形势愈演愈烈。但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监督法》并没有出现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条款,也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
学位
随着区域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公共问题不断涌现,为了进行回应性变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许多地方政府通力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共赢。在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协商的结果,依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当前,就我国政府间区域合作协议而言,不论是缔结还是履行阶段中体现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色彩明显。但从长远来看,政府间区域合作协议的法治化始终是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政府间区域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
学位
本文从《十二表法》、《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等文献中的150余条直接涉及保佐(cura)问题的片段为本文基础,研究古罗马历史中的保佐法律制度。虽然,保佐制度的片段散布于古罗马历史的各个时期的法律文本之中,但以《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最具代表性,其中《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二十四章至第二十六章,以及《学说汇纂》第二十六卷第三章至第七章和第二十七卷第一章为保佐制度最为集中之处。但现代学者
学位
早在2011年国家就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到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促进文化事业繁荣。文化立法建设是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新要求。公共图书馆作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推进全面阅读的前沿阵地。公共图书馆的地方立法最早始于1996年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从此开启了图书馆地方立法的热潮,随后深圳、湖北、河南等地纷纷出台地
学位
国家监察权作为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型国家权力,不同于我国封建时代作为维护皇权的阶级工具和政治手段的监察权。改革将政府的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部门分离出来,整合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监察委员会,该机构享有独立的国家权力——监察权,其目的在于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独立、权威、高效的监督。腐败是各国政府面对的顽症,我国情况也不容乐观。自2016年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反腐工作取得了
学位
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垃圾分类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随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紧跟时代发展2020年颁布最新规定,就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相关事项进行细化规定,重申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同时2015年《立法法》修改扩充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成为新一级立法主体。在
学位
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利益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日趋重要。出于激励创新和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方式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当下,知识产权各领域都存在着侵权行政裁决,但最为详细和规范的制度在于专利领域。因此,研究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对于整个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理是研究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制度的起点。首先,以专利侵权纠纷及行政裁决的概念为基础,梳
学位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失信惩戒制度应运而生。作为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力手段,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往往能用较小的行政管理成本产生更具威慑力的社会治理效果,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目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也纷至沓来,失信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呈现出扩大甚至泛化趋势,这种扩大泛化趋势表现出了对该制度的运行已经开始偏离其建立
学位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取回权。由于《民法典》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从体系定位到具体规则上都有较大改变,为该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实践翻开了新的一页,有必要将作为该制度中直接体现出卖人地位的取回权行使问题通过解释学的方法,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梳理,以明确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规则,并给日后的理论研究提供方向。取回权的性质是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出发点,既对作为其起点的行使条件起到约束作
学位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的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之模式。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开始全面推进。自此以后,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也进入了加速阶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统计,近年来社会信用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事项中已处于显著位置,此外还有不少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继制定公布。社会信用立法也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但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