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购房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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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房企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群体,因此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和关心,这不仅是对购房人生存权利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所以如何在房企破产程序中实现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罗列了目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购房人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范层面与破产实践层面。房地产企业关系着购房人的生存权益,涉及的主体广、债权类型多、社会影响大。现在针对该种情况下的购房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其中《优先受偿权批复》和物权优先规范上的冲突造成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限,另外对购房人和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在维权上存在困难。自上而下也造成破产流程的不规范,包括管理人在解除权上的不作为以及司法实践标准的不统一。第二部分论述房企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购房人权益具有正当性。购房人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参照《优先受偿权批复》应该优先保护。从价值角度分析,生存权益要高于经济价值,这也是生存权需要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由。施工方和银行等抵押方不属于自然人主体,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购房人相比之下在信息获取、建筑情况以及资产信息了解等方面相对滞后,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也应该优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论述房企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同权利主体基于相应的权利在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冲突,以及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对购房人生存权的保护以及对抵押权人、施工方之间权利优先顺序进行排列。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房企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方式以及该怎样正确识别出应当保护的购房人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提出了建议。在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中直接规定对购房人的优先保护,并严格限制购房人作为消费者的范围,与此同时笔者建议不能将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作为认定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认定标准,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参考依据进行认定。另外还要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以弥补现行规范下公示制度的公示能力不足,并结合在破产清算中选任管理人的制度,规范破产管理人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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