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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民经济急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治安趋于平稳,但青少年犯罪势头却有增无减,而且在犯罪手段和方式上趋于模仿成年犯罪,恶劣程度不断加强,呈现性质暴力化、成员群体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青少年犯罪已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成为继吸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世界难题。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家庭作为社会个体社会化的起点,对青少年的个体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因素通常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直接甚至是根本原因。本文中,笔者将利用犯罪社会学的视角,来对家庭因素对我国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做出探讨。
【关键词】家庭;青少年犯罪;犯罪社会学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狭义上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上考虑到犯罪预防与矫治,年龄范围更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作为社会转型负效应之一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大陆地区迎来了高峰。青少年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同时也影响了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给相关家庭带去了痛苦,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得认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从1983年到1987年,青少年犯罪在全国查获的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的比例从未低于70%,之后的几年中比例仍然居高不下。1990年至1992年间,青少年罪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犯中所占比重皆超过50%,其中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中皆超过55%,而且这些数据的统计仅为根据已查获的案件进行,犯罪黑数未算在统计数据内[1]。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数量从1990年的42033人上升到2004年的70086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从41709人上升到58870人[2]。而且年龄结构也发生着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在青少年罪犯中,青年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总体的年龄构成发生了改变,从1990年到2004年,14-17岁的罪犯占14-25岁罪犯的比例从12.64上升到了28.17。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中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在犯罪主体上,呈现出低龄化、多为独生子女、女性青少年犯罪增多、惯犯和累犯增多等。犯罪类型与形式上,类型繁复,出现了团伙化的趋势,且具有成人化、智能化的趋势。
三、家庭及其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的影响分析
(一)家庭的社会学意义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社会个体社会化的开端。社会化是个体经过向社会学习,将社会文化不断予以内化和再现的过程。社会个体在1-6岁前主要的活动是在家庭中完成,由此不断形成人格与思维、行为方式,对成人之后的行为方式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精神分析论认为,最多到5岁,个体基本的人格结构将得到充分发展,在此之后,社会环境的压力将对人格产生微弱影响,但人格的基本结构在儿童期就已形成和定型并对个体以后的行为产生恒久的影响[4]。社会学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功能主要有:生理需要满足的功能、社会延续的功能、经济协作的功能、社会化的功能、保障功能。家庭功能的发挥是社会个体成功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家庭是否幸福直接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良好的家庭环境能培养社会个体的健全人格,使其得以健康发展;不良的家庭环境则易于培养出有缺陷的人格,导致个体出现行为偏差,甚至实施社会越轨行为。
(二)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
1.家庭结构
结构不完整的家庭通常是指婚姻关系不完整或血缘关系不完整的家庭[3]。家庭结构是否完整而稳定直接影响家庭生活环境与青少年对于家庭的情感,对于青少年人格与观念的形成将有巨大影响。特别是个体1-6岁时的家庭结构状况。201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活在不完整家庭中的涉罪青少年子女共计112人,占受理总数的58.52%。根据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来看,城市中的闲散未成年犯与普通未成年人的长期生活对象是有较大差异的,尤其体现在是否与亲生父母或继父母生活上,见表1。
2.家庭氛围
(1)家庭关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家庭关系是家庭的情感功能的一个表现方面,成长在家庭关系和谐的家庭中的孩子往往对家庭有强烈的归属感,性格温和、稳定、活泼、思想观念积极、明辨是非;成长在家庭关系紧张得家庭中的孩子,容易产生不安全的情绪,从而对家庭产生恐惧。当家庭中的情感功能无法发挥时,青少年有可能逃离家庭,转而向社会寻求慰藉。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暴力的出现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使青少年感受不到家人间的亲密、温暖,无法产生归属感,易产生与他人和社会的隔阂,导致性格冷漠、孤僻,易形成反社会人格。而且,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攻击示范性,青少年极有可能模仿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的角色,对暴力行为产生认同,学会用惩罚与攻击来解决冲突。根据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来看,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是有较大差异的,见表2。[5]
(2)家庭文化氛围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家庭文化氛围主要是由父母的文化知识水平决定的,对家庭素质有很大影响。在文化氛围浓厚的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受父母的影响,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上更加文明、理性,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强;文化氛围淡薄的家庭中,青少年很少接受规范的社会规范教育,较难形成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更容易接触到不良行为。
3.家庭教育方式 (1)简单粗暴型。奉行简单粗暴型教育方式的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较高,但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在孩子犯错误时,单纯地采取惩罚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打骂,缺乏耐心。在这种方式的教养下,很容易使孩子对父母的亲密感减少,反而产生恐惧感,可能导致亲子感情的破裂,亲子关系僵化,从而形成孩子冷漠孤僻、暴躁自私的性格。不仅如此,孩子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将学会以简单粗暴方式来解决冲突的方式,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
(2)溺爱型。奉行溺爱型管教方式的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行动上表现为极度地宠爱与迁就,忽视孩子的人格塑造。父母满足孩子的一切需要,纵容孩子的任何行为,在孩子出现错误时极力庇护。这些做法将导致孩子形成某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习性,特别是以自我为重心、自私自利、好逸恶劳、任性蛮横,导致其缺乏正确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一旦出现不良诱因,就有可能违法犯罪。
(3)放任型。这主要是指父母缺乏家庭教育观念与责任心,对孩子的成长、生活与学习等方面不管不顾。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在于:首先,它使家庭教育的功能失去了父母的引导,有可能导致孩子在形成价值观念时出现偏差;其次,父母因工作等因素不积极参与对孩子的管教会使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动摇,不利于正常家庭关系与亲子感情的发展;第三,在孩子出现错误父母没有及时地进行纠正会导致孩子误以为某种越轨行为是被允许的,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家长的不良行为
主要是指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不良习惯与行为。父母的行为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参照模式和认同模式,对孩子个性品质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行为与暗示成为孩子的模仿对象。青少年人可塑性强、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识别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未全面发展。因此,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将直接对孩子的行为模式产生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体现:第一,父母本身对违法犯罪行为辨别能力低,纵容甚至教唆、利用子女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孩子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认同;第二,父母或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犯罪人员,且悔改程度低,道德败坏,对非法行为持肯定态度,导致孩子受到污染;第三,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言行不一、生活习惯差、生活方式低俗,导致孩子对不良的思想和行动产生认同而积极从事不良行为。
5.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贫困型家庭。在贫困型家庭中,首先,家庭的经济收入少,生活困难且无品质,无法提供物质上的满足,与其他富足家庭产生巨大的反差,这样的家庭中的子女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落差,在与富足家庭的对比中产生自卑、内向的情绪,导致在物质上与精神上无法接受,对社会产生排斥感,甚至为了追求物质享受铤而走险。其次,贫困型家庭由于经济收入低的原因,其生活环境比较恶劣,所接触群体的文化程度与思想道德素质普遍偏低。且这样的家庭只能供养子女在教学质量较低的学校学习,所接触的同龄群体素质不高,耳濡目染之下极有可能误入歧途。
(2)富裕型家庭。富裕型家庭中,由于家庭财富充足,父母常常愿意满足子女的任何要求,常用溺爱地方式进行教养,导致这样家庭中的子女形成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自高自傲,目中无人,行为乖张,甚至认为任何事都能通过家里父母的钱财、权利或者关系解决,如此一来在行为上极易触及社会底线,实施社会越轨行为。
参考文献:
[1]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91-92.
[2]2004年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73-174.
[4]唐天宸.有关人格发展问题的理论思考[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2:1-2
[5]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31-132.
【关键词】家庭;青少年犯罪;犯罪社会学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狭义上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上考虑到犯罪预防与矫治,年龄范围更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作为社会转型负效应之一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大陆地区迎来了高峰。青少年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同时也影响了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给相关家庭带去了痛苦,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得认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从1983年到1987年,青少年犯罪在全国查获的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的比例从未低于70%,之后的几年中比例仍然居高不下。1990年至1992年间,青少年罪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犯中所占比重皆超过50%,其中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中皆超过55%,而且这些数据的统计仅为根据已查获的案件进行,犯罪黑数未算在统计数据内[1]。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数量从1990年的42033人上升到2004年的70086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从41709人上升到58870人[2]。而且年龄结构也发生着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在青少年罪犯中,青年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总体的年龄构成发生了改变,从1990年到2004年,14-17岁的罪犯占14-25岁罪犯的比例从12.64上升到了28.17。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中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在犯罪主体上,呈现出低龄化、多为独生子女、女性青少年犯罪增多、惯犯和累犯增多等。犯罪类型与形式上,类型繁复,出现了团伙化的趋势,且具有成人化、智能化的趋势。
三、家庭及其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的影响分析
(一)家庭的社会学意义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社会个体社会化的开端。社会化是个体经过向社会学习,将社会文化不断予以内化和再现的过程。社会个体在1-6岁前主要的活动是在家庭中完成,由此不断形成人格与思维、行为方式,对成人之后的行为方式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精神分析论认为,最多到5岁,个体基本的人格结构将得到充分发展,在此之后,社会环境的压力将对人格产生微弱影响,但人格的基本结构在儿童期就已形成和定型并对个体以后的行为产生恒久的影响[4]。社会学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功能主要有:生理需要满足的功能、社会延续的功能、经济协作的功能、社会化的功能、保障功能。家庭功能的发挥是社会个体成功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家庭是否幸福直接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良好的家庭环境能培养社会个体的健全人格,使其得以健康发展;不良的家庭环境则易于培养出有缺陷的人格,导致个体出现行为偏差,甚至实施社会越轨行为。
(二)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
1.家庭结构
结构不完整的家庭通常是指婚姻关系不完整或血缘关系不完整的家庭[3]。家庭结构是否完整而稳定直接影响家庭生活环境与青少年对于家庭的情感,对于青少年人格与观念的形成将有巨大影响。特别是个体1-6岁时的家庭结构状况。201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活在不完整家庭中的涉罪青少年子女共计112人,占受理总数的58.52%。根据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来看,城市中的闲散未成年犯与普通未成年人的长期生活对象是有较大差异的,尤其体现在是否与亲生父母或继父母生活上,见表1。
2.家庭氛围
(1)家庭关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家庭关系是家庭的情感功能的一个表现方面,成长在家庭关系和谐的家庭中的孩子往往对家庭有强烈的归属感,性格温和、稳定、活泼、思想观念积极、明辨是非;成长在家庭关系紧张得家庭中的孩子,容易产生不安全的情绪,从而对家庭产生恐惧。当家庭中的情感功能无法发挥时,青少年有可能逃离家庭,转而向社会寻求慰藉。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暴力的出现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使青少年感受不到家人间的亲密、温暖,无法产生归属感,易产生与他人和社会的隔阂,导致性格冷漠、孤僻,易形成反社会人格。而且,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攻击示范性,青少年极有可能模仿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的角色,对暴力行为产生认同,学会用惩罚与攻击来解决冲突。根据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来看,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是有较大差异的,见表2。[5]
(2)家庭文化氛围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家庭文化氛围主要是由父母的文化知识水平决定的,对家庭素质有很大影响。在文化氛围浓厚的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受父母的影响,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上更加文明、理性,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强;文化氛围淡薄的家庭中,青少年很少接受规范的社会规范教育,较难形成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更容易接触到不良行为。
3.家庭教育方式 (1)简单粗暴型。奉行简单粗暴型教育方式的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较高,但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在孩子犯错误时,单纯地采取惩罚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打骂,缺乏耐心。在这种方式的教养下,很容易使孩子对父母的亲密感减少,反而产生恐惧感,可能导致亲子感情的破裂,亲子关系僵化,从而形成孩子冷漠孤僻、暴躁自私的性格。不仅如此,孩子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将学会以简单粗暴方式来解决冲突的方式,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
(2)溺爱型。奉行溺爱型管教方式的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行动上表现为极度地宠爱与迁就,忽视孩子的人格塑造。父母满足孩子的一切需要,纵容孩子的任何行为,在孩子出现错误时极力庇护。这些做法将导致孩子形成某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习性,特别是以自我为重心、自私自利、好逸恶劳、任性蛮横,导致其缺乏正确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一旦出现不良诱因,就有可能违法犯罪。
(3)放任型。这主要是指父母缺乏家庭教育观念与责任心,对孩子的成长、生活与学习等方面不管不顾。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在于:首先,它使家庭教育的功能失去了父母的引导,有可能导致孩子在形成价值观念时出现偏差;其次,父母因工作等因素不积极参与对孩子的管教会使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动摇,不利于正常家庭关系与亲子感情的发展;第三,在孩子出现错误父母没有及时地进行纠正会导致孩子误以为某种越轨行为是被允许的,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家长的不良行为
主要是指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不良习惯与行为。父母的行为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参照模式和认同模式,对孩子个性品质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行为与暗示成为孩子的模仿对象。青少年人可塑性强、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识别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未全面发展。因此,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将直接对孩子的行为模式产生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体现:第一,父母本身对违法犯罪行为辨别能力低,纵容甚至教唆、利用子女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孩子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认同;第二,父母或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犯罪人员,且悔改程度低,道德败坏,对非法行为持肯定态度,导致孩子受到污染;第三,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言行不一、生活习惯差、生活方式低俗,导致孩子对不良的思想和行动产生认同而积极从事不良行为。
5.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贫困型家庭。在贫困型家庭中,首先,家庭的经济收入少,生活困难且无品质,无法提供物质上的满足,与其他富足家庭产生巨大的反差,这样的家庭中的子女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落差,在与富足家庭的对比中产生自卑、内向的情绪,导致在物质上与精神上无法接受,对社会产生排斥感,甚至为了追求物质享受铤而走险。其次,贫困型家庭由于经济收入低的原因,其生活环境比较恶劣,所接触群体的文化程度与思想道德素质普遍偏低。且这样的家庭只能供养子女在教学质量较低的学校学习,所接触的同龄群体素质不高,耳濡目染之下极有可能误入歧途。
(2)富裕型家庭。富裕型家庭中,由于家庭财富充足,父母常常愿意满足子女的任何要求,常用溺爱地方式进行教养,导致这样家庭中的子女形成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自高自傲,目中无人,行为乖张,甚至认为任何事都能通过家里父母的钱财、权利或者关系解决,如此一来在行为上极易触及社会底线,实施社会越轨行为。
参考文献:
[1]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91-92.
[2]2004年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73-174.
[4]唐天宸.有关人格发展问题的理论思考[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2:1-2
[5]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