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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中国民航局联合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集中了军民协作智慧,回应了社会对通航发展的期待,明确了“军民航管”的职责分工,简化了空域审批程序,对国内通用航空产业而言无疑是重磅“利好”消息,社会反响十分热烈。
我国通用航空由于种种原因与运输航空相比发展较为缓慢。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通航的突出表现,使国家层面认识到通用航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航空消费等方面的作用。2010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将通航纳入到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并就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作出部署。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民航业为国家战略产业,通航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提出到2020年通用航空的年飞行总量达到200万飞行小时、年均增长19%的目标和任务。在上述政策的激励下,近年来,通用航空已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通用航空行业规模、机队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到2013年10月,企业总数已达178家,在册航空器1610架,从业人员约11000人,成为地方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重要抓手。
但由于通用航空投入大、运营成本高、审批部门多、实施限制多、作业环境差等原因,导致飞行总量增速较缓,通航竞争实力较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服务能力远远难以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因此,民间关于简化空域审批程序、开放低空飞行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次《规定》的出台,回应了民间的呼声,当然更重要的目的是针对通航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对通航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通航审批与管理规则进行规范,以进一步维护国家空中安全和促进通航发展。
《规定》在改善通用航空管理领域进行了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首次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了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一律不需申请和审批,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首次明确了民航、军队相关部门,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上的事权划分。第三条明确军队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航飞行任务审核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商业性通航飞行任务的审批;民航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航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三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关通航飞行任务审批权下放到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航飞行所需航行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航情报机构申请订购,为通航企业服务提供更多便利。
四是尊重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这包括第十条飞行实施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堪选野外临时起降场地,第十五条机长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有权最终决定放飞的制度等。
五是结合通用航空发展实际,进一步满足企业运营要求。这包括第九条每年集中办理部分通航飞行任务审批,一次审批的作业期限可长达一年,避免一事一报;还包括第八条和第十六条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申请优先保障,简化了审批程序。
六是明确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飞行任务审批把关,建立健全军民航通航指挥保障机制。第十七条规定军民航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七是对通航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中国航空器,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航飞行;明确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时,不得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飞行;明确了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八是对通用航空器设备设施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规定,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管制部门沟通联络以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本次出台的《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秉持民用航空管理的理念,军方将与国防安全不相关的通航飞行任务的审批权让渡出来移交民航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空域审批程序。简化新政是军民航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采取的新措施,为今后低空空域合理开放和通航市场化运行奠定了基础。
简化通航空域审批权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为军民航合理开发通航空域提供了经验。过去通航管理职能不够明确,分工不够具体,审批部门和责任主体不够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新政对军队和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界定。这种改革为军民航合理有效管理空域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空域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提高通航飞行效率。
二是有助于推动低空适度开放。2009年民航局出台了《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措施》,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计划逐步降低对1000米以下低空飞行的运行要求,推进低空空域向通用航空活动开放,到2020年前完善低空领域管理机制。这一次简化通航空域的审批权,离“适度开放低空空域”又前进了一大步。
三是有利于激活通用航空市场。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的市场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而政府应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本次出台的《规定》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程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激活市场,优化管理提供了保障,对通航未来发展具有极大地助推作用。
当然《规定》出台后,还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军方和民航主管部门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就军方而言,应尽快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继续务实推进低空空域的合理划分,进一步缩小限制区,保证机场过渡高度以下通航飞机自由飞行。就民航而言,需尽快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建立公共航行情报服务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推广新航行技术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为通航安全飞行和正常作业提供保障。这样才能有利于民航管理部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实施监管,更好地发挥通航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实现空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通用航空由于种种原因与运输航空相比发展较为缓慢。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通航的突出表现,使国家层面认识到通用航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航空消费等方面的作用。2010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将通航纳入到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并就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作出部署。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民航业为国家战略产业,通航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提出到2020年通用航空的年飞行总量达到200万飞行小时、年均增长19%的目标和任务。在上述政策的激励下,近年来,通用航空已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通用航空行业规模、机队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到2013年10月,企业总数已达178家,在册航空器1610架,从业人员约11000人,成为地方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重要抓手。
但由于通用航空投入大、运营成本高、审批部门多、实施限制多、作业环境差等原因,导致飞行总量增速较缓,通航竞争实力较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服务能力远远难以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因此,民间关于简化空域审批程序、开放低空飞行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次《规定》的出台,回应了民间的呼声,当然更重要的目的是针对通航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对通航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通航审批与管理规则进行规范,以进一步维护国家空中安全和促进通航发展。
《规定》在改善通用航空管理领域进行了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首次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了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一律不需申请和审批,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首次明确了民航、军队相关部门,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上的事权划分。第三条明确军队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航飞行任务审核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商业性通航飞行任务的审批;民航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航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三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关通航飞行任务审批权下放到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航飞行所需航行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航情报机构申请订购,为通航企业服务提供更多便利。
四是尊重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这包括第十条飞行实施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堪选野外临时起降场地,第十五条机长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有权最终决定放飞的制度等。
五是结合通用航空发展实际,进一步满足企业运营要求。这包括第九条每年集中办理部分通航飞行任务审批,一次审批的作业期限可长达一年,避免一事一报;还包括第八条和第十六条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申请优先保障,简化了审批程序。
六是明确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飞行任务审批把关,建立健全军民航通航指挥保障机制。第十七条规定军民航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七是对通航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中国航空器,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航飞行;明确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时,不得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飞行;明确了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八是对通用航空器设备设施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规定,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管制部门沟通联络以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本次出台的《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秉持民用航空管理的理念,军方将与国防安全不相关的通航飞行任务的审批权让渡出来移交民航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空域审批程序。简化新政是军民航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采取的新措施,为今后低空空域合理开放和通航市场化运行奠定了基础。
简化通航空域审批权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为军民航合理开发通航空域提供了经验。过去通航管理职能不够明确,分工不够具体,审批部门和责任主体不够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新政对军队和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界定。这种改革为军民航合理有效管理空域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空域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提高通航飞行效率。
二是有助于推动低空适度开放。2009年民航局出台了《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措施》,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计划逐步降低对1000米以下低空飞行的运行要求,推进低空空域向通用航空活动开放,到2020年前完善低空领域管理机制。这一次简化通航空域的审批权,离“适度开放低空空域”又前进了一大步。
三是有利于激活通用航空市场。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的市场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而政府应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本次出台的《规定》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程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激活市场,优化管理提供了保障,对通航未来发展具有极大地助推作用。
当然《规定》出台后,还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军方和民航主管部门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就军方而言,应尽快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继续务实推进低空空域的合理划分,进一步缩小限制区,保证机场过渡高度以下通航飞机自由飞行。就民航而言,需尽快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建立公共航行情报服务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推广新航行技术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为通航安全飞行和正常作业提供保障。这样才能有利于民航管理部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实施监管,更好地发挥通航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实现空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