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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对我国法治化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描绘了美好 蓝图,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晰的看到,司法改革仍然是一项漫长的过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有效进行执法和司法,而自由裁量权则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 完善
一、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概述
1.何为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指的是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前提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法律合法、公正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2.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所谓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对结果的斟酌处理权力,主要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受到约束而酌定行使的一种权力。通常情况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包括辩诉交易、不起诉和豁免权三种。
3.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首先,是一种司法裁决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更多的侧重于司法权的实施,可以称之为准司法裁决权。这不仅是由于两者在价值规范方面相互统一,同时也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体现出法官的职能;其次,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实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程序上的关系,体现了一种程序式的权力;再次,自由裁量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实施的过程中,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检察官。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1.适用形式单一。通常情况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形式主要有相对不起诉、选择起诉和撤回公诉几种,其中相对不起诉是最主要、最基本的适用形式。而在我国,相对不起诉也仅是体现在微罪不起诉方面。相比而言,德国的相对不起诉除了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之外,还体现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2.程序较为繁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控制较严,程序上限制较多 。比如,对于不起诉案件除规定了和起诉案件一样的承办人员具体审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度外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还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很多地方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必须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造成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程序的繁琐。
3.司法实践急需优化。总体来看,我国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基本做到了公正守法,但是,也应该看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知识匮乏。由于受到检察官素质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基层检察官在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自由裁量的判断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其次,司法不独立影响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在案件审理和审查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制约,进而影响了裁量权的自由开展;再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还在不完完善中,对检察官主观意志的限制还不够完善,进而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实践。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1.不断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形式主要有相对不起诉、选择起诉和撤回公诉几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有序开展。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从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起诉自由裁量权实现更大的发展。首先,不断扩大检查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权的范围,比如,在强化批捕权的时候,应该适当把拘留决定权交给检查机关;其次,不断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必须,对于一些特殊犯罪群体如青少年犯罪、初犯、偶犯等可以体现不起诉权力;再次,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规定检察官的求刑权;最后,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通过在检察官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提升办案的质量,同时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实现司法实践的高速运转。
2.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救济与监督。首先,建立完善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暂缓起诉的决定时,可以提请作出不起诉、暂缓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公开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公开听证,在当事人、公安机关及案件原承办人参与下,听取案件承办机关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理由的陈述,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最终确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决定的正确与否。通过公开审查增加不起诉决策过程和决定依据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求得社会及当事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作适当限制,严格限制在涉及公务人员渎职侵权方面的案件。其出发点就是防止官官相护,确保公民受到公权力侵犯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这样既维护了公诉权的独占性、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国家公诉的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强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首先,强化程序制约。一方面,检察机关、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做到程序、步骤的合法有序,另一方面,应该确保被害人、被告人共同参与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权利,保证各种申诉、陈述权利的行使;其次,强化权力制约。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的制约和人民法院的制约。上级检察机关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制约主要体现为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因此最终还要体现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而人民法院的制约则来自于被害人的自诉;再次,落实权利的制约。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制約主要体现在民意机构监督和自诉机制两个方面。在民意机构监督方面,要严格程序,及时社会公布,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公众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在自诉机制方面,要明确自诉案件的立法限制,提高被害人自诉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检察官的参与而导致的被害人不信任,而且有利于帮助被害人有针对性的合法进行诉讼活动,并增强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接受和认同。
参考文献:
[1]赵宁.论庭审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立的概念基础——从我国法律监督权的概念本源进行探索[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02) .
[2]刘海渤.论法治社会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J]. 求是学刊. 2004(02).
[3]尹丽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之管见[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01) .
[4]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J]. 法商研究. 2003(05) .
[5]罗金昌.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完善及救济[J]. 人民检察. 2003(06) .
[6]张元城,刘雪斌.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经济分析[J].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3(01).
[7]白顺启.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J]. 才智. 2012(06) .
[8]宋晓明,雷继平,林海权.完善规范机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J]. 人民司法. 2012(13) .
[9]沈柳兰.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范[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
[10]祁向祥,华静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 法制与社会. 2011(19).
关键词: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 完善
一、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概述
1.何为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指的是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前提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法律合法、公正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2.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所谓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对结果的斟酌处理权力,主要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受到约束而酌定行使的一种权力。通常情况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包括辩诉交易、不起诉和豁免权三种。
3.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首先,是一种司法裁决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更多的侧重于司法权的实施,可以称之为准司法裁决权。这不仅是由于两者在价值规范方面相互统一,同时也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体现出法官的职能;其次,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实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程序上的关系,体现了一种程序式的权力;再次,自由裁量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实施的过程中,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检察官。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1.适用形式单一。通常情况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形式主要有相对不起诉、选择起诉和撤回公诉几种,其中相对不起诉是最主要、最基本的适用形式。而在我国,相对不起诉也仅是体现在微罪不起诉方面。相比而言,德国的相对不起诉除了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之外,还体现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2.程序较为繁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控制较严,程序上限制较多 。比如,对于不起诉案件除规定了和起诉案件一样的承办人员具体审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度外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还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很多地方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必须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造成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程序的繁琐。
3.司法实践急需优化。总体来看,我国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基本做到了公正守法,但是,也应该看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知识匮乏。由于受到检察官素质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基层检察官在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自由裁量的判断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其次,司法不独立影响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在案件审理和审查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制约,进而影响了裁量权的自由开展;再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还在不完完善中,对检察官主观意志的限制还不够完善,进而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实践。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1.不断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形式主要有相对不起诉、选择起诉和撤回公诉几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有序开展。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从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起诉自由裁量权实现更大的发展。首先,不断扩大检查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权的范围,比如,在强化批捕权的时候,应该适当把拘留决定权交给检查机关;其次,不断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必须,对于一些特殊犯罪群体如青少年犯罪、初犯、偶犯等可以体现不起诉权力;再次,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规定检察官的求刑权;最后,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通过在检察官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提升办案的质量,同时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实现司法实践的高速运转。
2.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救济与监督。首先,建立完善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暂缓起诉的决定时,可以提请作出不起诉、暂缓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公开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公开听证,在当事人、公安机关及案件原承办人参与下,听取案件承办机关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理由的陈述,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最终确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决定的正确与否。通过公开审查增加不起诉决策过程和决定依据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求得社会及当事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作适当限制,严格限制在涉及公务人员渎职侵权方面的案件。其出发点就是防止官官相护,确保公民受到公权力侵犯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这样既维护了公诉权的独占性、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国家公诉的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强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首先,强化程序制约。一方面,检察机关、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做到程序、步骤的合法有序,另一方面,应该确保被害人、被告人共同参与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权利,保证各种申诉、陈述权利的行使;其次,强化权力制约。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的制约和人民法院的制约。上级检察机关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制约主要体现为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因此最终还要体现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而人民法院的制约则来自于被害人的自诉;再次,落实权利的制约。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制約主要体现在民意机构监督和自诉机制两个方面。在民意机构监督方面,要严格程序,及时社会公布,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公众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在自诉机制方面,要明确自诉案件的立法限制,提高被害人自诉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检察官的参与而导致的被害人不信任,而且有利于帮助被害人有针对性的合法进行诉讼活动,并增强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接受和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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