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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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微博是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在该平台出现的网络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执法者对此类行为取证难度较大。我国现行网络侵权行为之规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应当在立法上制定专门的网络侵权规制法规或条例,并且通过实行实名制完善审批制,采用先进技术来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微博;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权益保障
  一、 微博侵权行为的界定
  微博,即MicroBlog,它是微博客的简称。对于博客来说,只需要简短的语言即时表述心情。但是,微博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应该说它是一种现代新型的侵权行为。
  简单来说,微博侵权是指微博用户通过微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在我国对于微博侵权并没有准确的界定。因此,我们可以依一般的侵权行为和互联网上的侵权对微博侵权行为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位。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由此可知,微博侵权属于互联网侵权的一种。结合微博自身特点可以概括出微博侵权行为应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 存在通过微博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
  微博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就是加害行为及损害后果是通过微博产生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只要登录微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甚至可以毫不费力地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博主在微博中表述的内容很有可能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例如说微博上的言论极有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商誉等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 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微博侵权中,鉴于其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的
  内容很快在网上传播,因此判断微博侵权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证明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联系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 微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有意识地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或传输照片来实现侵权目的。过失则是指在无意中造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应该说,无论博主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微博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微博侵犯名誉权
  微博作为一种网络交流工具,它的功能之一就是博主可以对人对事发表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这些评论和观点还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微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是行为人在微博中因过错对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该特定的人的评价。微博作者的原创作品或转播反映的问题基本内容失实,使得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揭露他人隐私的,也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微博侵犯隐私权
  民法对隐私权未设专条法律规定,然而在实务和学说上均承认对其的保护。许多学者都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侵权包括公开揭露个人秘密。而微博内容的公开性,为这种权利的侵犯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微博侵犯隐私权主要存在两个原因,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对他人隐私的揭露导致侵权;另一种是当事人故意曝光他人隐私以吸引网民对自己微博的关注,从而提高微博的点击率而导致的侵权。微博写作者们的这种无意或有意对他人信息的涉及,导致微博已俨然成为泄露他人隐私的介质。
  (三)微博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微博很容易成为商业机密泄露的平台,无论博主在微博中泄露的是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都应认为是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四)微博侵犯公共利益
  博主不能简单的认为自己微博中的内容仅仅是与自己有关的网络日记,因为微博的内容构成了互联网上无数个信息点的一份子。互联网访问者可以搜索到全球任何一个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当然包括了微博的内容,因此微博就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尽管在微博上发表陈述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一自由绝对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表述不当就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在微博中泄露了自己所知的国家机密,通过微博传授犯罪方法、散步谣言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发布色情信息等行为,或是开通微博就是用于宣传办假证、卖假发票等,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
  (一)完善与微博相关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从来不是一块“净土”,诽谤、诈骗、泄露隐私等各种网上的丑陋行为屡见不鲜,但微博却是人们发泄愤怒、表达感情的途径之一,如果给予微博更多强制措施对微博写作者思想的表达加以限制,可能将对微博的整体发展以及对政治、学术等的交流造成阻碍,但从侵权受害人角度出发,要求微博写作者提高自律意识,给微博立法,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微博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微博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管理起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必须用法律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淘汰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微博,才能进一步保障微博言论的自由。
  (二)加强相关权利人的法律意识
  如果发现自己不幸被别人发微博侵权,要有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包括把博主的网名、IP地址链、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有必要的还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待证据收集程序完成后,可以委托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就损失赔偿问题同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三)加强微博服务商的过错责任。
  微博服务商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了微博服务提供者还包括空间服务提供者,他们都应当对微博侵权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加强微博服务商的责任,并不是限制网络和网友的言论自由,而是要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尊严,当微博写作者不能确定导致无法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微博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以保障权利受害人。但是微博服务商拥有无数的微博用户,若要求他们对微博内容一一检查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只要微博服务商尽到了认真、仔细、合理、尽职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微博内容有侵权迹象的就可以免责,如果微博服务商在接到侵权举报或投诉后做出了应有的回应,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比如按受害人的意思作出了要求微博发布者删除发布的文字,或者自己直接将侵权文字屏蔽、删除的都可以免责,这样做将使得权利人将有处可寻,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
  除此之外,在规制微博侵权行为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互联网用户自觉性的关键作用,因为在网络世界中,除了法律规制之外,依靠网络使用者的道德和自律合法的实用网络是至关重要的,对网民而言不仅是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还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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