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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接连出现了一系列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的拆迁户自焚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性影响。造成这种悲剧发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执法人员以及被拆迁户缺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不懂得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和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容忽视。基于此,文章提出了提高国民(包括普通民众和行政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一观点,为避免上述以及类似悲剧的发生提供了帮助。
关键词:强制拆迁 自焚 法律意识 法律素养 和谐社会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接连出现了一系列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的拆迁户自焚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性影响。
一、案例回顾
2008年4月3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山吕埔六十四号的何全通,因不服自家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决定,在该屋三楼泼汽油点火自焚,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6月5日,黑龙江省东宁县拆迁现场,靳丽霞点火自焚致严重烧伤。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拆迁现场,张永霞在一辆要拆掉她房子的挖掘机前自焚。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在她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2009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29岁的数学教师岳喜有为了保护未婚妻的家人,在拆迁现场被围殴受伤后去世。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席新柱为抵制强拆点燃身上汽油自焚。2010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抵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2010年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69岁的王翠云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铲土机扫进土沟活埋,不治身亡。2010年3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等。
二、悲剧频发的原因
第一,法律法规的矛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中规定:拆迁人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而《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于这两种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之处,所以才出现了拆迁双方各自为着自己的利益而拿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辩护的场面。但是,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绝不是暴力拆迁唯一的矛盾,它还有许多更为细节的原因。
第二,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冲突。拆迁工作本来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要求是不存在争议的。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因此,政府将拆迁工作的公权力赋予了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必然出现的就是拆迁工作从一种行政行为变成了商业利益驱使的商业行为,而政府则成了拆与被拆双方的中间人。拆迁公司拥有了超越其本身的权力,让本来在商业行为中应当有的天平向拆迁者一方倾斜,弱势的一方不得不以暴力来对抗强制拆迁。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只会为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他们不能体会百姓对于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意愿以及为此采取的行动,因为公共利益常常是和商业利益背道而驰的。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反而成为了这些拆迁者的坚强后盾。另外,随着城市化的进展,房屋的征收拆迁问题越来越多。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相对微薄,开发商却获得了高额利润,同时,各地房价也在日益飙升,拆后重新买房困难重重,比较之下,被拆迁人首先就会有一种强烈的心理不平衡,这样就发生了越来越多的所谓的暴力抵抗拆迁事件。
第三,拆迁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关于拆迁的程序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在上述步骤中,如果拆迁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但是在近期发生的暴力拆迁案例中可以发现,拆迁方都没有按照合理的法律程序实施强拆,在没有出示拆迁证、没有对被拆房屋实施合理的价值评估、没有发放拆迁补偿款、没有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便实施暴力拆迁,在强拆过程中根本不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促起了被拆迁户以及其他民众的不满情绪,进而引发冲突,发生流血甚至死亡事件。拆迁程序不合法是拆迁公司、政府官员缺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表现。
第四,被拆迁户缺少法律意识。上述采取自焚的方式来抵抗强制拆迁的被拆迁户没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了一种极端的、企图用残忍的伤害自己的方法来震慑强拆人员,殊不知,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自保”方式,它有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甚至惨烈的代价,并且这种方式的结果并不一定会是自己想要的结果。试想,如果他们采用法律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也许他们最终会得到公正的待遇,至少比付出生命更让人欣慰。在运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被拆迁人必须明确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
综上可知,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民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缺失。如果执法主体严格知法守法、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执法对象也知法守法、适当运用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那么这些充满鲜血与暴力的冲突就可以有效避免,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部门的工作也可以有效开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取得很大的进展。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与提高国民(包括各级执法者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要全面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可以采用各种可能的方法来宣传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网络、电视、报纸等,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条文,每一次宣传的内容不要太多,但每一种内容要持续一定时间的广泛宣传,以便加深给受众的印象。对于农村的民众,可以要求基层政府定期印刷一些法律知识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户家庭。这些方式长期实施下来,国民的法律知识会有一定的提高的。
第二,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再强化。现在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上要比普通民众高一些,但是往往由于拥有权力,使得权力容易居于法律之上。而对这些人的法律知识进行再强化的目的就是使不熟悉法律的人熟悉法律、没有守法意识的人懂得依法行事,要让他们成为更加合格的执法人员。基于此目的,可以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或讨论会,把依法行政纳入干部考核的标准。另外,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过程中,如有主观违法或置法律于不顾的过错,必须追究其责任,强化其必须依法办事的意识。
第三,对法律知识的教育进行普及。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便可完成的,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求国民知法、懂法、守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学校开始就教授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是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用的到的知识,因此更适合作为一种普适知识进行普及,学校的教育也完全可以把法律列为公共必修课。这样,全民知法、守法的目标才可以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才可以实现。
综上所述,近期由于暴力拆迁而导致的暴力抗拆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大量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流血冲突?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样的矛盾?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几点看法,力求能够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的和谐做一点贡献。只要人人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暴力拆迁将不再成为和谐社会的噩梦。同时,社会中其他的各种冲突与矛盾也可以基于人们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而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许跃芝,马立群,郑克文.依法拆迁促和谐——来自泰安市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调查[N].经济日报,2010-03-16.
2、赵震东.法律法规矛盾不是造成拆迁暴力频出的唯一原因[ED/OL].四川在线,2009-12-04.
3、郭浩.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J].中国企业家,2009(9).
4、李富永.暴力拆迁何以一演再演[N].中华工商时报,2009-08-14.
5、陈音.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N].中国审计报,2006-10-27.
6、提高被拆迁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意识推进拆迁工作的法制化建设[ED/OL].百良法律服务网,2008-05-16.
关键词:强制拆迁 自焚 法律意识 法律素养 和谐社会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接连出现了一系列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的拆迁户自焚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性影响。
一、案例回顾
2008年4月3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山吕埔六十四号的何全通,因不服自家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决定,在该屋三楼泼汽油点火自焚,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6月5日,黑龙江省东宁县拆迁现场,靳丽霞点火自焚致严重烧伤。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拆迁现场,张永霞在一辆要拆掉她房子的挖掘机前自焚。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在她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2009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29岁的数学教师岳喜有为了保护未婚妻的家人,在拆迁现场被围殴受伤后去世。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席新柱为抵制强拆点燃身上汽油自焚。2010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抵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2010年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69岁的王翠云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铲土机扫进土沟活埋,不治身亡。2010年3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等。
二、悲剧频发的原因
第一,法律法规的矛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中规定:拆迁人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而《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于这两种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之处,所以才出现了拆迁双方各自为着自己的利益而拿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辩护的场面。但是,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绝不是暴力拆迁唯一的矛盾,它还有许多更为细节的原因。
第二,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冲突。拆迁工作本来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要求是不存在争议的。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因此,政府将拆迁工作的公权力赋予了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必然出现的就是拆迁工作从一种行政行为变成了商业利益驱使的商业行为,而政府则成了拆与被拆双方的中间人。拆迁公司拥有了超越其本身的权力,让本来在商业行为中应当有的天平向拆迁者一方倾斜,弱势的一方不得不以暴力来对抗强制拆迁。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只会为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他们不能体会百姓对于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意愿以及为此采取的行动,因为公共利益常常是和商业利益背道而驰的。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反而成为了这些拆迁者的坚强后盾。另外,随着城市化的进展,房屋的征收拆迁问题越来越多。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相对微薄,开发商却获得了高额利润,同时,各地房价也在日益飙升,拆后重新买房困难重重,比较之下,被拆迁人首先就会有一种强烈的心理不平衡,这样就发生了越来越多的所谓的暴力抵抗拆迁事件。
第三,拆迁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关于拆迁的程序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在上述步骤中,如果拆迁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但是在近期发生的暴力拆迁案例中可以发现,拆迁方都没有按照合理的法律程序实施强拆,在没有出示拆迁证、没有对被拆房屋实施合理的价值评估、没有发放拆迁补偿款、没有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便实施暴力拆迁,在强拆过程中根本不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促起了被拆迁户以及其他民众的不满情绪,进而引发冲突,发生流血甚至死亡事件。拆迁程序不合法是拆迁公司、政府官员缺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表现。
第四,被拆迁户缺少法律意识。上述采取自焚的方式来抵抗强制拆迁的被拆迁户没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了一种极端的、企图用残忍的伤害自己的方法来震慑强拆人员,殊不知,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自保”方式,它有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甚至惨烈的代价,并且这种方式的结果并不一定会是自己想要的结果。试想,如果他们采用法律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也许他们最终会得到公正的待遇,至少比付出生命更让人欣慰。在运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被拆迁人必须明确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
综上可知,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民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缺失。如果执法主体严格知法守法、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执法对象也知法守法、适当运用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那么这些充满鲜血与暴力的冲突就可以有效避免,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部门的工作也可以有效开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取得很大的进展。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与提高国民(包括各级执法者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要全面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可以采用各种可能的方法来宣传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网络、电视、报纸等,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条文,每一次宣传的内容不要太多,但每一种内容要持续一定时间的广泛宣传,以便加深给受众的印象。对于农村的民众,可以要求基层政府定期印刷一些法律知识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户家庭。这些方式长期实施下来,国民的法律知识会有一定的提高的。
第二,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再强化。现在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上要比普通民众高一些,但是往往由于拥有权力,使得权力容易居于法律之上。而对这些人的法律知识进行再强化的目的就是使不熟悉法律的人熟悉法律、没有守法意识的人懂得依法行事,要让他们成为更加合格的执法人员。基于此目的,可以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或讨论会,把依法行政纳入干部考核的标准。另外,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过程中,如有主观违法或置法律于不顾的过错,必须追究其责任,强化其必须依法办事的意识。
第三,对法律知识的教育进行普及。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便可完成的,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求国民知法、懂法、守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学校开始就教授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是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用的到的知识,因此更适合作为一种普适知识进行普及,学校的教育也完全可以把法律列为公共必修课。这样,全民知法、守法的目标才可以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才可以实现。
综上所述,近期由于暴力拆迁而导致的暴力抗拆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大量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流血冲突?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样的矛盾?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几点看法,力求能够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的和谐做一点贡献。只要人人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暴力拆迁将不再成为和谐社会的噩梦。同时,社会中其他的各种冲突与矛盾也可以基于人们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而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许跃芝,马立群,郑克文.依法拆迁促和谐——来自泰安市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调查[N].经济日报,2010-03-16.
2、赵震东.法律法规矛盾不是造成拆迁暴力频出的唯一原因[ED/OL].四川在线,2009-12-04.
3、郭浩.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J].中国企业家,2009(9).
4、李富永.暴力拆迁何以一演再演[N].中华工商时报,2009-08-14.
5、陈音.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N].中国审计报,2006-10-27.
6、提高被拆迁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意识推进拆迁工作的法制化建设[ED/OL].百良法律服务网,200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