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wzh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防卫意图的认定
  1、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正是这种客观表现上的相似性,造成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因为预谋的内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 
  2、相互斗殴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因为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如果确实参与斗殴,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权利。但是如果虽在斗殴现场,与斗殴事件有一定联系,而确实没有参与斗殴,客观上无殴打对方或指挥殴打对方的行为,主观上无斗殴意图,在遇多人围攻并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应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
  3、随身携带凶器
  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防卫人随身携带凶器,在遇不法侵害时便加以使用,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便因随身携带凶器而出现干扰,尤其是其给对方造成了较重的人身伤亡时。随身携带凶器并不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防卫意图的体现,不是带有凶器与否,而是其凶器的动用,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动用携带的凶器,是随身携带刀子,主动向人挑斗,或者一遇轻微的侵害,便掏刀就捅,还是在遇害、情况紧急时,被迫举刀自卫?不同的情况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理,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动刀自卫才是防卫人防卫意图的体现,因此,不能因随身携带凶器而排除其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
  二、防卫限度的确认
  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可见“明显”和“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法侵害的强度
  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是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不能把侵害强度在考察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绝对化,甚至认为这是唯一的因素。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4、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
  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
  5、防卫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首先是与防卫时间有关,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威胁显然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6、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因此往往导致较重的侵害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7、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行为,防卫行为受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防卫人总是在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基础上,对不法侵害强度做出大致判断,从而将自己的防卫强度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但这种防卫意志的实现是要靠防卫人防卫动作的选择和控制实现的,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由于不能有选择地实施防卫动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删除了“酌情”二字,可理解为必须减轻或免除。 
  8、无限防卫权的把握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前提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1)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2)无限防卫的客观条件。无限防卫的客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的行为。第一,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的暴力犯罪。这些特定的暴力犯罪,主要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某种具体的暴力性犯罪且这种犯罪尚处于实行的过程中。如果某种暴力性犯罪还没有现实地发生,或者这种暴力性犯罪已经实施结束,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时机尚未成熟或者已经失去防卫良机,若对不法暴力侵害者实行防卫行为,则有违于无限防卫的时机条件。因此,特定暴力犯罪的实施时间是决定防卫人实施防卫时间的关键。第三,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无限防卫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公民在某种危急情况下进行“私力”救助的特权,防卫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得滥用这一权利,殃及无辜。这其中就包括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加害与暴力性犯罪无关的第三人。如果防卫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防卫人不能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而作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从无限防卫的客观条件来讲,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不法暴力侵害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若缺少其中之一,则不能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130页)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274-302页.
  [2]郭瑜.国际贸易法[M]. 北京:北大出版社,2006年版 ,415-420页.
  [3]赵新彬.信用证欺诈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2007-1期,34-35页.
  [4]聂洪臣,张云昌.信用证欺诈与规避初探[J]. 职业圈,2007年第5期,57-5863页.
  [5]高运胜.基于信用证欺诈谈开证行的风险控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6]邓小云.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21卷2期, 118-121页.
  [7]贺英.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6年.
  [8]廖圣强. 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之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6.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其他文献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为与职务的相关性的两大特征,决定了它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期刊
一、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  青少年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青少年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统计显示,青少年犯罪占总
期刊
摘 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构设立二十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监督些什么、怎样监督在法律层面上一直未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手段单一,致使占监督力量最强大、监督面最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被排挤在以抗诉为唯一方式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之外,而上级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案件大量积压,严重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民行;检察;现状;思考  民
期刊
一、国外关于职务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  1、政体说    政体说学者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来自于专制政体,专制政体是一切罪恶的渊源,专制政体加上毫无节制的君主权力,构成了权力腐败的总根源。“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别的政体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
期刊
摘 要:在我国司法活动中,随着现代法治对司法活动要求的提高,司法礼仪逐步被摆上重要的位置。本文就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提出粗浅设想,包括建立法官任职宣誓仪式、制定具体的司法礼仪规范、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司法礼仪培训、考核制度等,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国特色;司法礼仪;法官行为  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但我国的司法礼仪制度却远远落后于西方法治国
期刊
腐败犹如洪水,只要打开一个缺口,它就会向社会的各个领域蔓延。为人师表者传授文化知识,宣扬道德理想,教育领域本应是社会中的一片净土,现今这片净土也不再洁净,今年以来,我县教育领域职务犯罪频发,所占比重之大令人触目。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该类案件的成因及主要特点进行分析,寻找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监督措施,从源头上遏制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脱节的现状和原因  1、以刑事责任代民事责任。在一些刑事诉讼中,由于受害人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
期刊
一、身份犯之共同犯罪  这里面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不同法定身份犯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二是非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三是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刑法分则对法定身份犯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纯正的身份犯,即以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或与法定身份密切相关的职务,如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实行犯罪;二是非纯正的身份犯,即以身份作
期刊
一、检察机关公诉内勤工作的职责  内勤在公诉部门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起着“服务、协调、信息、传递”的作用,是公诉工作的参谋,其职责主要有:法律文书管理、诉讼案卷归档、检察业务统计、收发文处理、会议记录、资料收集整理、赃款物管理以及印章管理等等,其职责也主要针对各项法律文书整理、管理;已完成的诉讼案卷的归档;检察业务统计的报送和有关文件、函件的收发处理等方面。  二、提高对内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