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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江苏消费者周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2008年5月,他购买了一袋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00克80%细晶体味精。回家之后,周先生发现味精袋里面有一根长约10厘米的毛发。他与厂家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周先生希望厂家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熊律师。熊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相关链接:
1.中国食品商务网报道了莲花味精谷氨酸钠不合格的新闻。报道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年第1季度省级速冻米面、淀粉制品等六类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因谷氨酸钠不合格上了黑榜!
2.2007年7月9日,中国315维权网发表了姜先生的投诉:我本人在2006年11月11号和河南莲花味精公司谈成“莲花鸡精、银杏味精”在云南的总经销,当时对方给了我很多促销的条件,其中有广告和促销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但是货到后什么都没有,而且这些货还是早就在云南上过市的老产品,到最后向厂家要求退货时只退一半都不到的价给我……
3.2007年5月16日,新浪财经刊登文章《福建质监部门查获近200吨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近期,该省质监部门相继在南平、漳州等地查获一批由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对此,福建省质监局高度重视,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查处行动。截至4月15日,该省共查获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196.4吨,总案值达39余万元。
据悉,3月11日,建瓯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氨基酸有机肥。执法人员于当天到该公司仓库抽取样品检查。被查产品名称为氨基酸有机肥,包装袋标注生产单位系“河南省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经检测,这批有机肥的pH值为2.9,既不符合企业标准,也不符合有机肥国家标准(NY525-2002,GB18877-2002)的要求。建瓯局执法人员就地封存了127吨不合格有机肥,并将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随后,福建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内部署查处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级质监部门也紧急行动,截至4月15日,在漳州市芗城、南靖、华安等县(区)查获河南省莲花环保科技肥料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靖金穗化肥工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生产的氨基酸有机肥、氨基酸茶叶专用肥等共计69.4吨, PH值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质监部门已将查获的化肥进行现场封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目前,福建省各地质监部门对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的专项监督检查还在持续进行中。
据了解,河南莲花味精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国内最大的味精生产和出口基地,拥有国家级实验室一个,并和多家科研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那么作为一个知名企业,河南莲花味精股份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熊律师。熊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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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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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品商务网报道了莲花味精谷氨酸钠不合格的新闻。报道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年第1季度省级速冻米面、淀粉制品等六类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因谷氨酸钠不合格上了黑榜!
2.2007年7月9日,中国315维权网发表了姜先生的投诉:我本人在2006年11月11号和河南莲花味精公司谈成“莲花鸡精、银杏味精”在云南的总经销,当时对方给了我很多促销的条件,其中有广告和促销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但是货到后什么都没有,而且这些货还是早就在云南上过市的老产品,到最后向厂家要求退货时只退一半都不到的价给我……
3.2007年5月16日,新浪财经刊登文章《福建质监部门查获近200吨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近期,该省质监部门相继在南平、漳州等地查获一批由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对此,福建省质监局高度重视,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查处行动。截至4月15日,该省共查获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196.4吨,总案值达39余万元。
据悉,3月11日,建瓯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氨基酸有机肥。执法人员于当天到该公司仓库抽取样品检查。被查产品名称为氨基酸有机肥,包装袋标注生产单位系“河南省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经检测,这批有机肥的pH值为2.9,既不符合企业标准,也不符合有机肥国家标准(NY525-2002,GB18877-2002)的要求。建瓯局执法人员就地封存了127吨不合格有机肥,并将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随后,福建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内部署查处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级质监部门也紧急行动,截至4月15日,在漳州市芗城、南靖、华安等县(区)查获河南省莲花环保科技肥料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靖金穗化肥工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生产的氨基酸有机肥、氨基酸茶叶专用肥等共计69.4吨, PH值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质监部门已将查获的化肥进行现场封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目前,福建省各地质监部门对不合格氨基酸有机肥的专项监督检查还在持续进行中。
据了解,河南莲花味精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国内最大的味精生产和出口基地,拥有国家级实验室一个,并和多家科研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那么作为一个知名企业,河南莲花味精股份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