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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居乐业一直中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但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的过快上涨使得这个民生理想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了。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目前对于住房保障法中存在的个别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居住权;保障性住房;住房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201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将国家有关住房方面的政策法规经过发展和完善,改革和创新,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一户一宅分层次多元化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国居民享有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权,提高居住水平和住房负担能力,改善住房环境品质,实现住有所居。因此,《基本住房保障法》应本着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国策,保障全体公民的住房权这项立法原则来制定,所以对于制定法律中的几个问题应该有更加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一、我国公民的居住权及其现状
对于公民的居住权,顾名思义就是一国公民在其生活的国家内享有固定的住所居住的权利。“人人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这早已被多部联合国公约所确认。我国宪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公共服务的性质,国有土地必须为全体人民服务,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以改善全体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基础,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公民的吃、穿、住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住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但当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房屋的价格与公民的收入水品存在很大的差距,几乎要几代人才能完成偿还一套房屋的售价,因此,要使广大的老百姓都身有所居就必须加大对房屋价格的调控。调控地价和房价必须坚持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执政理念,符合人民的愿望和房价收入比的国际惯例,土地财政不能偏离国有土地的社会主义属性。
目前,我国在住房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虽然有《城市房地产法》《土地法》等相关法规,但更侧重调整行业发展和经济利益。由于历史局限,很多规定更像是给房地产业发展扫清障碍,对于公民的住房权着墨不多。而国家对楼市的调控,大多通过通知、意见等形式下发,即媒体所谓的“国N条”之类,给地方政府的虚与委蛇和选择性执行留下空间,以至于陷入房价越调越高的怪圈。虽然《物权法》是对住房所有权保护的一大飞跃,但人对住房的权利绝不仅限于物权。
二、对《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中重点关注问题的分析
(一)住房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市场来调节,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发展商品经济,不能否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但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住房却不能单纯的依靠市场自由自配。要考虑到虽然当前中国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人均收入还有很大的差别,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住房作为一种关系民生的重要资源不能任由市场来支配。2003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 “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将住房全面推向市场,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把绝大多数城镇家庭推向商品住房市场。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正确评价居民的购买力和收入水平,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混淆盲目地推向市场,彻底取消了普通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他们被赶向本来面向富人、毫无住房法律保障的高房价市场。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形成了目前高房价、高地价、高房贷、低保障的局面,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首先,政府要有一个三十年到五十年的内需工程,一方面解决老百姓住的问题,一方面创造极大的内需。而不是我们现在头痛医头,每年涨了以后,来调控一下,这种思维完全是不适合当代中国的实际需要的。其次,从住房建设供应、住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住房消费到住房分配等各个环节一定都要有政府参与,尤其对住宅市场上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更是责无旁贷。但也要划分好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不能过度代替市场。
(二)明确住房保障法律和政府的政策与责任,分配房屋应该达到住房保障的目标
首先,这个目标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的,也要有短期的、现实可操作的。近来政府对住房保障要达到的目标作了很多细化规定。我国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对政府设立的目标一定要宏观与微观结合,长期与短期互补。但一定要坚持政府目标必须明确和可基本量化的原则,包括要明晰到底是什么情况才算达到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以及参与落实住房政策过程中的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般各国住房政策,都是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包括提供土地和组建公营租房公司,但同时中央政府帮助提供实施住房政策的融资。由于我国是三级政府管理体制,在中央、省、市之间如何划分好住房保障的责任分工,是《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中的重要课题。有关住房保障的投融资机制以及财政预决算编制、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开发管理与城市规划等在立法中也应该得到明确说明。此外,美国有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局,新加坡有住房发展局。因此,是否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一套专门的机构,来专职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地落实,是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居住权;保障性住房;住房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201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将国家有关住房方面的政策法规经过发展和完善,改革和创新,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一户一宅分层次多元化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国居民享有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权,提高居住水平和住房负担能力,改善住房环境品质,实现住有所居。因此,《基本住房保障法》应本着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国策,保障全体公民的住房权这项立法原则来制定,所以对于制定法律中的几个问题应该有更加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一、我国公民的居住权及其现状
对于公民的居住权,顾名思义就是一国公民在其生活的国家内享有固定的住所居住的权利。“人人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这早已被多部联合国公约所确认。我国宪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公共服务的性质,国有土地必须为全体人民服务,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以改善全体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基础,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公民的吃、穿、住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住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但当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房屋的价格与公民的收入水品存在很大的差距,几乎要几代人才能完成偿还一套房屋的售价,因此,要使广大的老百姓都身有所居就必须加大对房屋价格的调控。调控地价和房价必须坚持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执政理念,符合人民的愿望和房价收入比的国际惯例,土地财政不能偏离国有土地的社会主义属性。
目前,我国在住房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虽然有《城市房地产法》《土地法》等相关法规,但更侧重调整行业发展和经济利益。由于历史局限,很多规定更像是给房地产业发展扫清障碍,对于公民的住房权着墨不多。而国家对楼市的调控,大多通过通知、意见等形式下发,即媒体所谓的“国N条”之类,给地方政府的虚与委蛇和选择性执行留下空间,以至于陷入房价越调越高的怪圈。虽然《物权法》是对住房所有权保护的一大飞跃,但人对住房的权利绝不仅限于物权。
二、对《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中重点关注问题的分析
(一)住房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市场来调节,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发展商品经济,不能否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但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住房却不能单纯的依靠市场自由自配。要考虑到虽然当前中国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人均收入还有很大的差别,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住房作为一种关系民生的重要资源不能任由市场来支配。2003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 “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将住房全面推向市场,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把绝大多数城镇家庭推向商品住房市场。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正确评价居民的购买力和收入水平,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混淆盲目地推向市场,彻底取消了普通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他们被赶向本来面向富人、毫无住房法律保障的高房价市场。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形成了目前高房价、高地价、高房贷、低保障的局面,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首先,政府要有一个三十年到五十年的内需工程,一方面解决老百姓住的问题,一方面创造极大的内需。而不是我们现在头痛医头,每年涨了以后,来调控一下,这种思维完全是不适合当代中国的实际需要的。其次,从住房建设供应、住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住房消费到住房分配等各个环节一定都要有政府参与,尤其对住宅市场上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更是责无旁贷。但也要划分好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不能过度代替市场。
(二)明确住房保障法律和政府的政策与责任,分配房屋应该达到住房保障的目标
首先,这个目标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的,也要有短期的、现实可操作的。近来政府对住房保障要达到的目标作了很多细化规定。我国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对政府设立的目标一定要宏观与微观结合,长期与短期互补。但一定要坚持政府目标必须明确和可基本量化的原则,包括要明晰到底是什么情况才算达到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以及参与落实住房政策过程中的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般各国住房政策,都是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包括提供土地和组建公营租房公司,但同时中央政府帮助提供实施住房政策的融资。由于我国是三级政府管理体制,在中央、省、市之间如何划分好住房保障的责任分工,是《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中的重要课题。有关住房保障的投融资机制以及财政预决算编制、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开发管理与城市规划等在立法中也应该得到明确说明。此外,美国有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局,新加坡有住房发展局。因此,是否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一套专门的机构,来专职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地落实,是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