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奇葩老板坑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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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雇佣女工为自己放高利贷,放出去的钱如果本息全部收回,老板则兴高采烈,连夸女工能干,既给女工发工资,又给女工发奖金。然而,一旦放出去的高利贷收不回来,老板就反目成仇,状告女工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
  江苏省泰兴市女工徐虹就遇到了这样一位奇葩老板,她不仅被老板送进了牢房,还被课以重大罚金。
  提防奇葩老板,应从当下开始。
  女工被药业集团聘用专放高利贷
  今年40岁的徐虹,原在江苏省泰兴市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由于能力强,2011年1月被泰兴市境内的一家大型药业集团招聘到旗下聚源投资公司,协助集团董事长的妻子聚源投资公司负责人谷娣(化名)从事资金运营业务。
  当她与药业集团签订好劳动合同正式上岗时方才得知,所谓的资金运营,其实就是对外放高利贷。放贷业务风险很大,徐虹想打退堂鼓,见此,谷娣安慰徐虹说:“你联系好客户后,每一笔资金做还是不做,都由我亲自把关,利息一笔一价,保证不让你承担风险。”谷娣说,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她决定做,就让徐虹打个借条,然后由她把资金打到徐虹银行卡上,再由徐虹打给客户。
  徐虹为此向谷娣提出疑问:“我联系好客户后,你认为可以做,就直接把资金打到对方账户就行了,为何还要我出具借条?为何还需通过我将资金打来打去?”谷娣解释说,一来因为她是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妻子,她如果亲自操作放高利贷业务,社会影响不好;二来个人卡对卡交易,保密性大,而且也不用公司缴税。她同时对徐虹“约法三章”:放贷业务对外不得对任何人讲,包括亲生父母;数额要大,每次低于100万元不做;月息不得低于3分,在借款时先把利息扣下来。
  就这样,徐虹开始替公司和谷娣操作放贷业务,放贷的资金中大部分资金是从谷娣个人银行卡上打给她的,也有从药业集团财务部门打给她的。根据徐虹的统计,两年多来,她帮助谷娣及聚源投资公司从中获利约1000万元,为此获得了公司发给她的25万元奖金。
  放贷的钱收不回来老板报警称女工诈骗
  徐虹的小姨妈鞠冬梅是泰兴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由于保险业务关系,结交了一批公务员、私企老板。一天,鞠冬梅对徐虹说,她有一个公务员朋友在长征路上入股和人私下合伙开了一家典当行,这位公务员朋友虽然不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典当行真正的后台老板。鞠冬梅说,这个典当行有业务,但缺少资金,可以月息三分吸储资金。
  徐虹将鞠冬梅的话汇报给了老板谷娣,谷娣经过多方考查、论证后,认为可以向这家典当行放贷。放贷前,徐虹向鞠冬梅提出,想到典当行看看。鞠冬梅说,她的这位朋友,是公务员,让外人知道他在外面开公司影响不好。徐虹想想也有道理,就没再坚持去看。一开始,她为谷娣向典当行只做了小笔业务,很快就赚了1万多元。具体的操作模式是,利息先扣,徐虹出具借条给谷娣,鞠冬梅再出具借条给徐虹,借条上注明本金及借款期限,每笔不超过两个月。
  因为鞠冬梅很守信用,每笔资金都准时甚至提前归还。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谷娣安排徐虹专跟典当行合作,并要求徐虹要在借条上加盖典当行公章。盖了几次后,鞠冬梅提出盖章比较麻烦。谷娣听了徐虹的汇报后说,盖不到章就请典当行负责人签个字吧。2013年初,鞠冬梅对徐虹说,她的这位入股典当行的公务员朋友因常住苏州,每次签字都要去苏州,很不方便。谷娣得知后通知徐虹说:“借条上除了你的签名外,典当行法人代表的签名,你代签一下就行了。”徐虹不肯代签,谷娣就动员她说:“借条上我主要认你的名字说话,代签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名字,主要是应付一下公司财务制度。”
  2013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鞠冬梅向徐虹坦白说,上次借的900万元资金无法归还了。徐虹大吃一惊,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所谓的典当行借资原来是子虚乌有。原来鞠冬梅当年为了帮丈夫看病欠了不少债务,多年来,她通过借高利贷的办法,拆东墙补西墙,累计欠下上千万元的债务。这次,因为实在借不到钱了,不得已才向徐虹吐露实情。
  惊慌失措的徐虹连忙将情况汇报给了谷娣。起初,谷娣还叫她稳住鞠冬梅,动员鞠冬梅想办法筹钱还债。见实在要不到钱,她就向泰兴市公安机关报案,说徐虹联合鞠冬梅诈骗了她的大量钱财。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鞠冬梅通过徐虹的手,累计欠谷娣资金1900万元。
  2013年12月18日,因徐虹涉嫌诈骗罪,泰兴市公安局对她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25日,泰兴市公安局向泰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诈骗金额巨大,泰兴市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6月23日、9月7日,泰州市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徐虹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讯时,坚称自己从不知道鞠冬梅通过编造典当行借款的内情,也从不知道鞠冬梅没有偿还能力。她说,自己也是受害者,有几百万元资金借给了鞠冬梅,打了“水漂”。
  鞠冬梅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讯时痛哭流涕,说自己骗了徐虹,对不起徐虹。
  泰州市检察院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查,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依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徐虹不起诉。
  泰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当天,关押了11个月的徐虹被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后老板坚持要把女工告进大牢
  然而,徐虹被无罪释放的消息传到谷娣耳朵里后,她却不答应了。谷娣再次向泰兴市公安、检察机关报案,说徐虹在为她放高利贷时,还对外吸收公众的大量存款,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月29日,泰兴市检察院以徐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宣布对她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6日,泰兴市检察院以徐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向泰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泰兴市检察院起诉书载明,2009年至2013年9月,徐虹以月息1.5分至3分的高息为诱饵,向包括谷娣在内的8人非法吸收资金近1.5亿元,并将上述所吸收资金以月息3分至6分借给鞠冬梅,从中赚取息差。案发前,尽管徐虹已将上述所吸资金全部归还,但仍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泰兴市检察院坚持认为,徐虹在提供给谷娣的借条上伪造典当行法人代表的签名,骗取谷娣的信任,犯有诈骗罪。
  2015年7月24日,泰兴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徐虹的辩护律师和徐虹本人都作了无罪辩护。
  徐虹的辩护律师吴世柱认为,徐虹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徐虹是药业集团聚源投资公司的员工,其对外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受公司指令的职务行为,因此根据老板谷娣的安排和要求,通过她的手将谷娣的资金放贷出去,根本就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根据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除谷娣外,起诉书指控的徐虹非法吸收其他7人存款,分别是徐虹的母亲、弟弟、同事、朋友,都是特定的人,根本不是公众。
  吴世柱律师认为,徐虹也不构成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徐虹是药业集团的员工,她的工作是专在药业集团旗下的聚源投资有限公司谷娣身边从事放贷业务,既是业务员,又是中间人。即,徐虹寻求客户,提供信息,每笔业务徐虹都要向谷娣汇报,做与不做,数额大小,利息多少,贷期多长,均由谷娣拍板后放贷。徐虹为谷娣从事放贷业务中没有赚取一分钱的利息差,也就是说从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向谷娣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徐虹之所以在向谷娣出具的借条上签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名字,是应谷娣要求签的。徐虹也没有和鞠冬梅合谋,自始至终不知道鞠冬梅编造典当行借款的内情,也从不知道鞠冬梅没有偿还能力,而且徐虹自己也是受害者。
  2015年8月13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辩护律师关于徐虹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徐虹向谷娣借款(其实就是帮谷娣放高利贷)时,一直说是借给典当行使用,从没有说过是通过鞠冬梅借给典当行,而且徐虹在借条上伪造典当行法人代表的签名,让谷娣误以为借款是用于典当行经营而自愿交出财物,徐虹的这一行为明显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于是,法院一审认定徐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远离奇葩老板拒绝奇葩老板
  拿到判决书,徐虹欲哭无泪,她说被奇葩老板害惨了。她称,帮老板放出去的每一笔高利贷,都向老板汇报了,在借条上代加签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名字也是执行老板的指令才代签的,没料到最后却得到了这样一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徐虹的辩护律师不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徐虹在借条上代签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名字是根据老板谷娣的要求代签的,而且从没有向谷娣隐瞒,而且谷娣一直只认借条上“徐虹”两字(并不认典当行法人代表),与徐虹单独形成借贷关系。如果鞠冬梅资金链不断,谷娣仍然会这样操作。一旦自己的资金受到损失,就抓住签字说事,说明谷娣老谋深算,不出事凭借条向徐虹要钱,赚利息,出了事既要抓人也要捞钱,包赢不输。
  辩护律师还认为,至于徐虹从未向谷娣说明借款是交鞠冬梅使用,由鞠冬梅转交给典当行,这是因为徐虹一直被鞠冬梅欺骗,根本不知道鞠冬梅没有将钱交典当行,就好像谷娣根本不知道没有交典当行一样,均是被鞠冬梅欺骗了。
  鞠冬梅在供述中也一直承认本人没有告诉徐虹和其他任何人真相。从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来看,徐虹从未与鞠冬梅共谋过,合伙“诈骗”,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2015年9月2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徐虹被鞠冬梅虚构典当行业务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所蒙蔽,徐虹本人也是受害者。因此,徐虹帮老板放出去的高利贷收不回来,只能说是工作失误,但绝不是犯罪。
  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清事实,确认徐虹到底是罪还是非罪,还她一个清白。
  一个人只要在单位工作,都会遇到管理自己的老板,如何防范奇葩老板坑人呢?徐虹的辩护律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不参与老板的违法之事。像徐虹的老板,成立公司专门对外放高利贷,其实,这就涉嫌非法经营,作为职工,对这类违法之事要做到坚决不参与;二是不执行老板的违法违规指令。徐虹没有得到典当行法人代表的授权,在借条上加签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名字,这本身就有问题,但老板为了应付公司财务制度和逃避税收,指令她这样做,徐虹为了不失去这份工作,不得不违心代签,最后老板反咬一口,告她诈骗,使她即使浑身是嘴也说不清;三是要勇于与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对于老板从事的诸如非法经营、偷税逃税、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要敢于直言劝诫,如果老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要敢于揭发,哪怕是丢掉饭碗,也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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