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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周的习惯法体系有两种一是礼,二就是刑。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西周的礼刑结合从头到尾都贯穿于西周统治的始终,成为西周贵族阶级统治的两大工具,反映出了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礼;刑 ;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礼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西周礼的内容
“礼”是西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等说法。
而就类型而言,有所谓的“五礼”,即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有所谓“六礼”,即冠礼、婚礼、朝礼、丧礼、祭礼、乡礼、相见礼;有所谓“九礼”,即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乡饮酒礼、军旅礼。它包括了社会的一切方面,国家的政治与外交、教育与惩罚、宗教与祭祀、战争、家庭生活与婚丧嫁娶,都要受到礼的约束和支配。同时,西周的礼规定了家庭伦理尊卑亲疏关系,社会身份贵贱区分,也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显然,礼的内容表现了显著的差别性特征。[1]
(二)西周礼的基本精神
西周礼包括“亲亲”和“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亲其亲者,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不能逾越身份,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好本分份内之事即可,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即尊其尊者,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在西周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和刑虽然都是西周奴隶主贵族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们在各方面并非相同的,有联系也有区别,这种关系构成西周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并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华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盖源于此。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西周统治者用刑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不允许的,就是刑法所禁止的:凡是合乎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由此看出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2]而“刑” 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一)西周礼与刑的相同点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互贯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时间的洗礼和逐步改造后,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法律是出于礼的。礼是围绕社会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对广大群众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当其中的某个或某些规范得到国家的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保障之后,它们即上升为法律。并对整个社会群体产生约束力。礼刑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但礼所包含的内容更广泛,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深入,对群众的精神束缚更严格,既被赋予礼教、德化的外貌,又与重宗法伦理的国情相合,因此易于被接受。[3]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主要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西周礼与刑的区别
首先,礼的内容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属于法律范畴,他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且礼具有国家宪法的性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礼来进行。而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其次,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但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互为表里者也。”
最后,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是有所不同的。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全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普通平民或庶人。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4]这些规定使得宗法等级制度的特点显露无疑。
作为奴隶制时期的习惯法体系,礼与刑是密切联系,相互为用的。礼与刑内容和关系的发展,共同成为了奴隶制法制走向完备和成熟的标志。同时,礼刑互补为用的方式有利于维护西周统治阶级的统治,更深层次的维护了西周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封建制法制的建立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5]西周法制对于中国封建法制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影响作用。
注释:
[1]参见薛梅卿、叶峰主编《中国法制史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2]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第31页。
[3]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31页。
[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27页。
[5]参见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72期,第178页。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孔子.礼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王国维文集》第4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5月版.
【关键词】:礼;刑 ;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礼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西周礼的内容
“礼”是西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等说法。
而就类型而言,有所谓的“五礼”,即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有所谓“六礼”,即冠礼、婚礼、朝礼、丧礼、祭礼、乡礼、相见礼;有所谓“九礼”,即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乡饮酒礼、军旅礼。它包括了社会的一切方面,国家的政治与外交、教育与惩罚、宗教与祭祀、战争、家庭生活与婚丧嫁娶,都要受到礼的约束和支配。同时,西周的礼规定了家庭伦理尊卑亲疏关系,社会身份贵贱区分,也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显然,礼的内容表现了显著的差别性特征。[1]
(二)西周礼的基本精神
西周礼包括“亲亲”和“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亲其亲者,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不能逾越身份,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好本分份内之事即可,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即尊其尊者,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在西周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和刑虽然都是西周奴隶主贵族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们在各方面并非相同的,有联系也有区别,这种关系构成西周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并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华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盖源于此。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西周统治者用刑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不允许的,就是刑法所禁止的:凡是合乎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由此看出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2]而“刑” 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一)西周礼与刑的相同点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互贯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时间的洗礼和逐步改造后,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法律是出于礼的。礼是围绕社会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对广大群众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当其中的某个或某些规范得到国家的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保障之后,它们即上升为法律。并对整个社会群体产生约束力。礼刑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但礼所包含的内容更广泛,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深入,对群众的精神束缚更严格,既被赋予礼教、德化的外貌,又与重宗法伦理的国情相合,因此易于被接受。[3]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主要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西周礼与刑的区别
首先,礼的内容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属于法律范畴,他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且礼具有国家宪法的性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礼来进行。而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其次,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但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互为表里者也。”
最后,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是有所不同的。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全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普通平民或庶人。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4]这些规定使得宗法等级制度的特点显露无疑。
作为奴隶制时期的习惯法体系,礼与刑是密切联系,相互为用的。礼与刑内容和关系的发展,共同成为了奴隶制法制走向完备和成熟的标志。同时,礼刑互补为用的方式有利于维护西周统治阶级的统治,更深层次的维护了西周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封建制法制的建立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5]西周法制对于中国封建法制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影响作用。
注释:
[1]参见薛梅卿、叶峰主编《中国法制史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2]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第31页。
[3]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31页。
[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27页。
[5]参见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72期,第178页。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孔子.礼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王国维文集》第4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