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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听证会在我国开展实施已有十余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科学、民主、公众地制定、修正法律、价格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颇受关注的一种公众参与形式。但历经了近几年公众参与热潮后,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特别在“听证会代表是否代表公共利益”引起争论,部分人认为听证会代表代表私人利益,怀疑听证代表的公共利益性,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本文立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已价格听证会为视角,驳斥“听证会代表代表私人利益”这种观点,充分说明代表代表公共利益。
关键词:听证会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代表
1引言
听证会就其性质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种是决策式的听证会;第二种是仲裁式的听证会。前者运用于做出涉及不确定人数利益、针对未来事项的决定之前,听取意见,最终形成一份抽象性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是立法程序的简化版,会涉及代表问题;后者运用于做出涉及确定人数利益、针对过去事项的决定之前,最终形成一份具体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司法程序的简化版,多运用于行政处罚程序之中,在此程序中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申请人是为个人合法权益做辩护,不涉及代表问题,只涉及代理问题。因此,本文中的听证会指的是前者,即决策式的听证会。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听证会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补充听取意见的制度,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而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标志为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后,分别在2001年7月和2002年11月制定和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随着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已经在诸多方面取得实际效果,但由于体制及执行原因使得部分人士对听证会制度产生了怀疑与不信任,其中,听证会制度最让其诟病的即为听证会代表已无法代表公共利益,因为人都是理性的,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听证会上,其只会是自身利益的代表者,无法代表公共利益。基于一般分析的需要,本文的立论基础为公共选择理论,结合现实中“凡听必涨”、“听证专业户”等社会现象,全面剖析听证会制度的本质,证明听证会代表代表公共利益。
2理论分析
作为公共政策研究经济学途径的典型,公共选择理论是在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推动下,通过对传统市场理论的批评产生的,并且成功地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坚持“经济人”假设,采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用交易的观点来看待政治过程。用其奠基人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
2.1经济人假设
2.1.1“经济人”假设非“经济人”理论
“利己”与“利他”的人性假设之争自古有之,比如我国古代的孔孟与荀子截然相反的人性假设,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之争;当代管理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等等。而本文的基础就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但只是假设而已,并非为一种理论,或者说假设只是假设,不是真实,只是为了研究问题的简化所作的处理、在制度设计时防范法律漏洞。公共选择理论的出发点正在于此:假设所有人都是经济人,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度,防范因自利倾向而导致损坏公共利益事情的发生。即,在听证会制度的研究上,虽然假设听证会代表具有私利性,但一方面这只是假设,并不具有现实性,假设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涉及听证会制度,防范听证会代表代表私人利益,或者说在考虑现实问题时我们应该适当还原人性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即便有利己的假设也不一定会推导出利己的后果。
坚持利己假设的哲学家无一不是认为:即使是纯粹利己的动机也可以导致利他的结果。伟大的哲学家们往往从利己的动机推导出利他的结论。例如,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阐释了正义与正义感的重要性,完全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从利己的动机出发推导出人们将为公共利益而献身的伟大正义感。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利己的人,并不只为自己的利益说话,而是会以巨大的热情投入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中去。因为,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与人生活在连带的社会关系之中,所谓“唇亡齿寒”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听证会代表基于“经济人”假设,考虑其处于整个社会关系网之中,反思“唇亡齿寒”的道理,最终会投入到公共利益的追求之中。
2.1.2利己和利他的假设不可分割,是递进关系非平行关系
亚当斯密也许是利己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他的《国富论》阐释了利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但他的另一本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著作:《道德情操论》,《道德情操论》从人的同情心出发阐明了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尤其是自私的感情或行为,以及怎样建立一个有确立行为准则必要的社会。在亚当斯密晚年,他甚至想把《国富论》丢弃,只留下《道德情操论》,因为他害怕后人只读《国富论》从而误解了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
因此,现实中的人性既不是完全的利他,更不是纯粹的利己。人性中存在着利己和利他两方面的倾向,而外部条件的约束是这两种倾向此消彼长的催化剂。在现代的听证制度中,正是通过法律、道德、多次博弈等外部条件约束代表们的利己倾向,引导利他倾向,为公共利益献身。
2.2人性利己因素排除
2.2.1人性利己因素排除之一——法律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是人類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驾驭自己”也就是约束自己,约束自己的一己私欲,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听证程序的作用正在于排除利己倾向,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在《程序的意义》一书中指出,有效的法律程序拥有限制恣意行为、保证理性选择、作茧自缚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从而排除听证代表的利己倾向,保证了理性选择的实现。 2.2.2人性中利己因素的排除之二——文化、道德、信仰
除法律作为底线约束着代表的言行之外,还有文化、道德、信仰等行为规范无时无刻不在约束着听证代表的言行。这些因素正好与法律相互作用构成了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
著名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但是,现实中的人往往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要受到法律、道德、信仰等各种社会规范的束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带着镣铐的舞者”。而作为听证会的代表、议会的议员又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他们享有更多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社会对他们的关注与监督也更加严密。而这种在约束之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只有置身于为公共利益奔走呐喊之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柏拉图认为“节制是一切美德的基础”。人类社会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正是因为人类自己编制了一副巨大的网,同时又将自己置身其中,通过法律、道德、信仰、感情等引导人们在合作中互利而不是战争中毁灭。
2.2.3人性中利己因素的排除之三——多次博弈的约束
通过囚徒困境理论可知,囚徒困境在人际交往中是普遍存在的:双方明知合作带来双赢,但理性的自私和信任的缺乏导致合作难以产生;而且,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那么这必然加剧双方的背叛。
经总结,博弈论者发现,合作的必要条件是:第一,关系要持续,一次性的或有限次的博弈中,参与者是不具备合作动机的;第二,对对方的行为要做出积极回报,因为一个永远背叛的参与者是不会有人愿意和他合作的。
同时,实践早已证明,友谊并不是合作的必要条件。即使是敌人,只要满足了关系持续、相互回报的条件,也有可能合作。合作不是依靠善意、诚信或者一个外来的仲裁者,也完全可能从自私自利的冷酷盘算中产生。
另外,在博弈理论中,博弈论者认为有时候为了集体利益,需要牺牲自己的一些小利。没有集体利益就不会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才有保障。博弈专家已经用数学证明出,在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合作可能是稳固的。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互相背叛走向互相合作。
在现实生活中反复交往的人际关系,则是一种“不定量的重复博弈”。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人与人交往关系的重复博弈可以使自私的主体之间走向合作。或者说听证会制度上演绎的人际交往正式一种“不定量的重复博弈”,包括代表与代表之间,代表与被代表之间以及代表和决策方之间。因为,现行的听证会惩罚机制与程序安排,比如,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就使得听证会代表必须充分扮演其听证角色,切实地维护被代表者的利益诉求,否则一方面会受到听证会本身的制度惩罚,另一方面会遭受舆论的谴责,并且由于处于整个社会关系网之中,如果其天生就是“背叛者”,那么其个人利益最终也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听证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必然会不断地演绎着,试想,如果某位代表在某一场听证会上抛开一切只伸张其个人利益,那么,之后的听证会其如果再想充当代表必然会受到主办方和被代表者的反对与抛弃。
2.3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般认为,构成公共利益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1.以非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为目的;2.以非赢利为目的;3.所欲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上述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首先,公共利益一般被界定为不特定的人所享有的利益。但是“特定”或者不特定、“公共”还是“个别”是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群体而言的。这个群体可大可小,很難说哪个群体的利益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国家主权、平等自由、社会稳定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利益,而经济发展、保证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样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在所有价值中进行取舍的标准答案,因此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不恒定。最后,一般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非商业性,主要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凡是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商业开发不再完全被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因此,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因此,绝对的公共利益或者是完全反映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是不存在的,但是,绝对的私人利益是存在的,因此,公共利益的相对性结合听证会的目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前述论述的种种理论依据必然能克服私人利益的狭隘性和绝对性,致使听证会代表最终代表公共利益。
3社会现象剖析
3.1“凡听必涨”现象
我国举行听证会,给人的感觉就是“凡听必涨”,这也是人们最为诟病的地方。然而,这主要是由于人们自身私利性的狭隘想法与误解听证会制度的灵魂所导致的。
听证会制度的灵魂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应正确认识到听证会的举行并不是就是对提高价格问题的讨论和听证。另外,根据应用经济理论,利润的获得与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在产值一定的条件下,成本高利润就会相应降低,反过来成本降低利润就会提高。因此,价格上涨了并不必然说明听证会制度的失败与无效,最终要看是否公共利益,不能完全以单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为标尺。我们在决定是否涨价的问题上必须用科学知识来代替个人的见解或者个人经验知识,否则就谈不上科学管理。
同时,听证会制度中“凡听必涨”是否说明,某些个人只顾自己利益(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片面地要求价格不涨),没有考虑公共利益,然后,结果是通过听证会制度最终实现了价格的市场经济趋向,实现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利益。
或者说,涨价也许对个人不利,但是不是对公共利益不利,结果未可知。但是,我们不能以个人利益作为尺度来衡量公共利益是否被代表,而只能以是否促进了公共利益作为听证是否代表了公共利益的衡量尺度。
3.2“听证专业户”现象
2011年7月16日,一篇“成都一老妇7年参加19次听证会 逢听必支持涨价引质疑”的新闻报道出现在凤凰网上,将听证会制度和胡丽天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据报道,很多人认为胡丽天是政府的“托”,被称为“最牛群众演员”,而成都网友直呼“被代表”。事后,胡丽天整理出详细的参加听证的材料,证明自己不是“托儿”,并主张“国家兴旺发达,匹女有责”。 首先,个别代表参加听证会的次数多,除有人怀疑的暗箱操作外,还有其它可能。因为,据调查,一般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本身并没用限制报名人数,鉴于时间、兴趣、意识和质疑等等原因,部分听证会的报名人数很少,按概率算,越多人报名,抽签被抽中的概率就越小,而越少人报名,被抽中的概率就越大。如果有一个人偏偏非常热衷于参加听证会,只要有类似机会就去报名,而大多数人往往不愿参与或者没时间参与,比较而言,这个既有时间又有热情的人必然参与的机会会多些。另外,还要算算这19 次听证会在当地7 年来召开的全部听证会中所占比例,如果当地组织了数十场甚至上百场听证会,那平均每年参加两三场也算不得多。至于胡丽天经常表示赞成、很少反对,我们可以做出种种揣测,但要证明其“被收买”,需要一番深入调查。换句话说,其支持政府决策或者就是认为该涨价,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正如主人公所主张的“国家兴旺发达,匹女有责”,如果纯粹的宣扬听证会代表只是代表个人利益会带来一些危害:一方面磋商正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使广大群众失望,出现政治冷漠,对听证制度本身造成不良影响。
4结束语
听证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体现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更是为了体现一种求证于民的力量,利益的充分表达,至少能让公共政策制定尽量建立在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之上。
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面临诸多问题。比如不公开、不透明,代表设置不合理,组织方随意甚至刻意选择代表,利益表达不充分,“逢聽必涨”成为普遍现象。这些问题无可回避,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使人否定听证会制度,而更多的是使人们要求作为组织者的政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如明确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公开听证结果等。
参考文献:
[1]庞清辉.胡丽天:听证会“达人”[J].中国新闻周刊,2011,(27):48-49
[2]刘鹏.听证会否决政府涨水价的意义[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1,(6):72
[3]汪彦玲.民意在听证会不能仅成摆设[J].法制与社会,2011,(05):5
[4]陈钰鑫.美国听证会[J].党建文汇:下半月版,2011(01):21
[5]师艳玲.从水价听证会看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困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10):96-98
[6]刘潇雅.论听证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6):172-173
[7]苑广阔.“听证专业户”掀开了听证制度的遮羞布[J].小康,2011,(08):6
关键词:听证会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代表
1引言
听证会就其性质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种是决策式的听证会;第二种是仲裁式的听证会。前者运用于做出涉及不确定人数利益、针对未来事项的决定之前,听取意见,最终形成一份抽象性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是立法程序的简化版,会涉及代表问题;后者运用于做出涉及确定人数利益、针对过去事项的决定之前,最终形成一份具体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司法程序的简化版,多运用于行政处罚程序之中,在此程序中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申请人是为个人合法权益做辩护,不涉及代表问题,只涉及代理问题。因此,本文中的听证会指的是前者,即决策式的听证会。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听证会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补充听取意见的制度,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而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标志为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后,分别在2001年7月和2002年11月制定和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随着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已经在诸多方面取得实际效果,但由于体制及执行原因使得部分人士对听证会制度产生了怀疑与不信任,其中,听证会制度最让其诟病的即为听证会代表已无法代表公共利益,因为人都是理性的,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听证会上,其只会是自身利益的代表者,无法代表公共利益。基于一般分析的需要,本文的立论基础为公共选择理论,结合现实中“凡听必涨”、“听证专业户”等社会现象,全面剖析听证会制度的本质,证明听证会代表代表公共利益。
2理论分析
作为公共政策研究经济学途径的典型,公共选择理论是在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推动下,通过对传统市场理论的批评产生的,并且成功地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坚持“经济人”假设,采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用交易的观点来看待政治过程。用其奠基人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
2.1经济人假设
2.1.1“经济人”假设非“经济人”理论
“利己”与“利他”的人性假设之争自古有之,比如我国古代的孔孟与荀子截然相反的人性假设,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之争;当代管理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等等。而本文的基础就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但只是假设而已,并非为一种理论,或者说假设只是假设,不是真实,只是为了研究问题的简化所作的处理、在制度设计时防范法律漏洞。公共选择理论的出发点正在于此:假设所有人都是经济人,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度,防范因自利倾向而导致损坏公共利益事情的发生。即,在听证会制度的研究上,虽然假设听证会代表具有私利性,但一方面这只是假设,并不具有现实性,假设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涉及听证会制度,防范听证会代表代表私人利益,或者说在考虑现实问题时我们应该适当还原人性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即便有利己的假设也不一定会推导出利己的后果。
坚持利己假设的哲学家无一不是认为:即使是纯粹利己的动机也可以导致利他的结果。伟大的哲学家们往往从利己的动机推导出利他的结论。例如,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阐释了正义与正义感的重要性,完全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从利己的动机出发推导出人们将为公共利益而献身的伟大正义感。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利己的人,并不只为自己的利益说话,而是会以巨大的热情投入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中去。因为,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与人生活在连带的社会关系之中,所谓“唇亡齿寒”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听证会代表基于“经济人”假设,考虑其处于整个社会关系网之中,反思“唇亡齿寒”的道理,最终会投入到公共利益的追求之中。
2.1.2利己和利他的假设不可分割,是递进关系非平行关系
亚当斯密也许是利己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他的《国富论》阐释了利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但他的另一本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著作:《道德情操论》,《道德情操论》从人的同情心出发阐明了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尤其是自私的感情或行为,以及怎样建立一个有确立行为准则必要的社会。在亚当斯密晚年,他甚至想把《国富论》丢弃,只留下《道德情操论》,因为他害怕后人只读《国富论》从而误解了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
因此,现实中的人性既不是完全的利他,更不是纯粹的利己。人性中存在着利己和利他两方面的倾向,而外部条件的约束是这两种倾向此消彼长的催化剂。在现代的听证制度中,正是通过法律、道德、多次博弈等外部条件约束代表们的利己倾向,引导利他倾向,为公共利益献身。
2.2人性利己因素排除
2.2.1人性利己因素排除之一——法律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是人類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驾驭自己”也就是约束自己,约束自己的一己私欲,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听证程序的作用正在于排除利己倾向,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在《程序的意义》一书中指出,有效的法律程序拥有限制恣意行为、保证理性选择、作茧自缚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从而排除听证代表的利己倾向,保证了理性选择的实现。 2.2.2人性中利己因素的排除之二——文化、道德、信仰
除法律作为底线约束着代表的言行之外,还有文化、道德、信仰等行为规范无时无刻不在约束着听证代表的言行。这些因素正好与法律相互作用构成了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
著名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但是,现实中的人往往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要受到法律、道德、信仰等各种社会规范的束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带着镣铐的舞者”。而作为听证会的代表、议会的议员又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他们享有更多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社会对他们的关注与监督也更加严密。而这种在约束之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只有置身于为公共利益奔走呐喊之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柏拉图认为“节制是一切美德的基础”。人类社会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正是因为人类自己编制了一副巨大的网,同时又将自己置身其中,通过法律、道德、信仰、感情等引导人们在合作中互利而不是战争中毁灭。
2.2.3人性中利己因素的排除之三——多次博弈的约束
通过囚徒困境理论可知,囚徒困境在人际交往中是普遍存在的:双方明知合作带来双赢,但理性的自私和信任的缺乏导致合作难以产生;而且,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那么这必然加剧双方的背叛。
经总结,博弈论者发现,合作的必要条件是:第一,关系要持续,一次性的或有限次的博弈中,参与者是不具备合作动机的;第二,对对方的行为要做出积极回报,因为一个永远背叛的参与者是不会有人愿意和他合作的。
同时,实践早已证明,友谊并不是合作的必要条件。即使是敌人,只要满足了关系持续、相互回报的条件,也有可能合作。合作不是依靠善意、诚信或者一个外来的仲裁者,也完全可能从自私自利的冷酷盘算中产生。
另外,在博弈理论中,博弈论者认为有时候为了集体利益,需要牺牲自己的一些小利。没有集体利益就不会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才有保障。博弈专家已经用数学证明出,在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合作可能是稳固的。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互相背叛走向互相合作。
在现实生活中反复交往的人际关系,则是一种“不定量的重复博弈”。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人与人交往关系的重复博弈可以使自私的主体之间走向合作。或者说听证会制度上演绎的人际交往正式一种“不定量的重复博弈”,包括代表与代表之间,代表与被代表之间以及代表和决策方之间。因为,现行的听证会惩罚机制与程序安排,比如,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就使得听证会代表必须充分扮演其听证角色,切实地维护被代表者的利益诉求,否则一方面会受到听证会本身的制度惩罚,另一方面会遭受舆论的谴责,并且由于处于整个社会关系网之中,如果其天生就是“背叛者”,那么其个人利益最终也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听证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必然会不断地演绎着,试想,如果某位代表在某一场听证会上抛开一切只伸张其个人利益,那么,之后的听证会其如果再想充当代表必然会受到主办方和被代表者的反对与抛弃。
2.3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般认为,构成公共利益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1.以非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为目的;2.以非赢利为目的;3.所欲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上述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首先,公共利益一般被界定为不特定的人所享有的利益。但是“特定”或者不特定、“公共”还是“个别”是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群体而言的。这个群体可大可小,很難说哪个群体的利益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国家主权、平等自由、社会稳定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利益,而经济发展、保证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样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在所有价值中进行取舍的标准答案,因此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不恒定。最后,一般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非商业性,主要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凡是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商业开发不再完全被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因此,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因此,绝对的公共利益或者是完全反映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是不存在的,但是,绝对的私人利益是存在的,因此,公共利益的相对性结合听证会的目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前述论述的种种理论依据必然能克服私人利益的狭隘性和绝对性,致使听证会代表最终代表公共利益。
3社会现象剖析
3.1“凡听必涨”现象
我国举行听证会,给人的感觉就是“凡听必涨”,这也是人们最为诟病的地方。然而,这主要是由于人们自身私利性的狭隘想法与误解听证会制度的灵魂所导致的。
听证会制度的灵魂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应正确认识到听证会的举行并不是就是对提高价格问题的讨论和听证。另外,根据应用经济理论,利润的获得与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在产值一定的条件下,成本高利润就会相应降低,反过来成本降低利润就会提高。因此,价格上涨了并不必然说明听证会制度的失败与无效,最终要看是否公共利益,不能完全以单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为标尺。我们在决定是否涨价的问题上必须用科学知识来代替个人的见解或者个人经验知识,否则就谈不上科学管理。
同时,听证会制度中“凡听必涨”是否说明,某些个人只顾自己利益(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片面地要求价格不涨),没有考虑公共利益,然后,结果是通过听证会制度最终实现了价格的市场经济趋向,实现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利益。
或者说,涨价也许对个人不利,但是不是对公共利益不利,结果未可知。但是,我们不能以个人利益作为尺度来衡量公共利益是否被代表,而只能以是否促进了公共利益作为听证是否代表了公共利益的衡量尺度。
3.2“听证专业户”现象
2011年7月16日,一篇“成都一老妇7年参加19次听证会 逢听必支持涨价引质疑”的新闻报道出现在凤凰网上,将听证会制度和胡丽天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据报道,很多人认为胡丽天是政府的“托”,被称为“最牛群众演员”,而成都网友直呼“被代表”。事后,胡丽天整理出详细的参加听证的材料,证明自己不是“托儿”,并主张“国家兴旺发达,匹女有责”。 首先,个别代表参加听证会的次数多,除有人怀疑的暗箱操作外,还有其它可能。因为,据调查,一般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本身并没用限制报名人数,鉴于时间、兴趣、意识和质疑等等原因,部分听证会的报名人数很少,按概率算,越多人报名,抽签被抽中的概率就越小,而越少人报名,被抽中的概率就越大。如果有一个人偏偏非常热衷于参加听证会,只要有类似机会就去报名,而大多数人往往不愿参与或者没时间参与,比较而言,这个既有时间又有热情的人必然参与的机会会多些。另外,还要算算这19 次听证会在当地7 年来召开的全部听证会中所占比例,如果当地组织了数十场甚至上百场听证会,那平均每年参加两三场也算不得多。至于胡丽天经常表示赞成、很少反对,我们可以做出种种揣测,但要证明其“被收买”,需要一番深入调查。换句话说,其支持政府决策或者就是认为该涨价,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正如主人公所主张的“国家兴旺发达,匹女有责”,如果纯粹的宣扬听证会代表只是代表个人利益会带来一些危害:一方面磋商正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使广大群众失望,出现政治冷漠,对听证制度本身造成不良影响。
4结束语
听证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体现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更是为了体现一种求证于民的力量,利益的充分表达,至少能让公共政策制定尽量建立在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之上。
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面临诸多问题。比如不公开、不透明,代表设置不合理,组织方随意甚至刻意选择代表,利益表达不充分,“逢聽必涨”成为普遍现象。这些问题无可回避,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使人否定听证会制度,而更多的是使人们要求作为组织者的政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如明确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公开听证结果等。
参考文献:
[1]庞清辉.胡丽天:听证会“达人”[J].中国新闻周刊,2011,(27):48-49
[2]刘鹏.听证会否决政府涨水价的意义[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1,(6):72
[3]汪彦玲.民意在听证会不能仅成摆设[J].法制与社会,2011,(05):5
[4]陈钰鑫.美国听证会[J].党建文汇:下半月版,2011(01):21
[5]师艳玲.从水价听证会看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困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10):96-98
[6]刘潇雅.论听证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6):172-173
[7]苑广阔.“听证专业户”掀开了听证制度的遮羞布[J].小康,201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