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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鼓励创新创业,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办公司,伴随而来的是科研事业单位的关联业务日趋频繁。关联业务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然而,从整体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监督和管理,发生了一些非公允的关联业务。关联业务对科研经费的整体状况、成果转化以及科研人员本身的影响亦愈来愈大。
关键词:
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内部控制
一、关联方及关联业务的概念
关联方是指科研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公司、职工参与投资的公司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公司。特定關系人主要是指科研事业单位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关联业务是指单位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规范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的处理,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单位科研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二、 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内部控制在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作为科研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科研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内部控制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监督制度执行者的行为。
(二)关联业务在科研事业单位中的积极作用
关联业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几乎存在于每个科研事业单位,对科学研究、对外合作、成果转化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关联业务的天然属性,科研事业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彼此信任、相互了解,这样可以高效、安全的开展业务。通过科研事业单位与关联公司适当的业务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合作,实现科研事业单位整体规模经济效益。优化资本结构、筹集资金,解决目前科研事业单位由于科技体制问题带来的问题。
(三)关联业务存在风险,需要内部控制来规范
关联业务对科研单位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存在一些不可消除固有的风险。1.非公允的关联业务会降低科研工作效率,影响科研进度,达不到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减少交易成本的目的。2.关联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损害了整体利益,为科研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关联业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关联业务的事前审核制度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政策,要求各单位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一些单位按照中央要求,针对关联业务建立了符合自己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一些科研事业单位未对关联业务的原由进行事前审核,或未对关联业务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核,损害了国家和单位整体利益,对关联业务的监督作用被削弱。
(二)缺乏对关联业务的信息公示控制
近年来,一些由于违规关联业务而被起诉的科研人员,其单位差不多都存在关联方备案、关联业务公示不及时、不完整,掩盖非公允关联业务,达到转移资产、利益输送的目的。如果特定关系人、关联业务的信息公示及时、完整,将会对关联业务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
(三)缺乏对关联业务定价的控制
关联业务价格是关联业务是否公允的主要标准。目前,很多科研事业单位对关联业务缺乏统一定价标准,控制不力,而且由于关联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了负责关联业务科研人员外,其他人很难对定价提出不同建议。
四、完善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建立较好的控制环境
较好的控制环境是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功的标志。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制衡的管理构架,充分发挥科研、财务、资产、内审、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使每个权限相互制衡、相互牵制。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树立起现代化管理理念,严格按照政府指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工作。
(二)采取有效的控制活动
1.关联业务的事前审批、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在发生关联业务之前,一是要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二是要进行信息公示,三是当事人还应当做出承诺,让关联业务在阳光下进行。2.关联业务的定价控制。关联业务的价格要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对于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外协、成果转化等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关联业务,还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或者专业评估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关联方和关联业务进行分类控制
1.对关联方进行分类控制。关联方的界定是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起点。如果能找出单位所有的关联方,则内部控制就有了清晰的线索。①合理控制与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一般情况下,与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业务风险较小。②严格控制与单位职工投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一般情况下,科研单位与单位职工投资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业务风险则较大。③禁止与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
2.对关联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控制。对于在关联业务过程中,有标准的设备或服务,应该按着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对于关联业务过程中,非标设备或服务,例如研制设备、国外进口非标产品,这些市场上没有报价的产品,虽然达到一定限额,但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的关联业务,应该由当事人做出相关承诺。
(四)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
从监管角度来说,大的方向是逐渐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使缺乏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的违规者受到的惩罚。内审、纪检等内部监督部门应相互协作、互为补充,逐步做到监管到位,职责到位,化解风险到位,让那些弄虚作假的违规者不敢存有侥幸心理。
作者简介:
李文邦,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张世伟,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关键词:
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内部控制
一、关联方及关联业务的概念
关联方是指科研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公司、职工参与投资的公司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公司。特定關系人主要是指科研事业单位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关联业务是指单位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规范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的处理,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单位科研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二、 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内部控制在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作为科研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科研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内部控制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监督制度执行者的行为。
(二)关联业务在科研事业单位中的积极作用
关联业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几乎存在于每个科研事业单位,对科学研究、对外合作、成果转化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关联业务的天然属性,科研事业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彼此信任、相互了解,这样可以高效、安全的开展业务。通过科研事业单位与关联公司适当的业务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合作,实现科研事业单位整体规模经济效益。优化资本结构、筹集资金,解决目前科研事业单位由于科技体制问题带来的问题。
(三)关联业务存在风险,需要内部控制来规范
关联业务对科研单位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存在一些不可消除固有的风险。1.非公允的关联业务会降低科研工作效率,影响科研进度,达不到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减少交易成本的目的。2.关联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损害了整体利益,为科研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关联业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关联业务的事前审核制度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政策,要求各单位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一些单位按照中央要求,针对关联业务建立了符合自己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一些科研事业单位未对关联业务的原由进行事前审核,或未对关联业务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核,损害了国家和单位整体利益,对关联业务的监督作用被削弱。
(二)缺乏对关联业务的信息公示控制
近年来,一些由于违规关联业务而被起诉的科研人员,其单位差不多都存在关联方备案、关联业务公示不及时、不完整,掩盖非公允关联业务,达到转移资产、利益输送的目的。如果特定关系人、关联业务的信息公示及时、完整,将会对关联业务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
(三)缺乏对关联业务定价的控制
关联业务价格是关联业务是否公允的主要标准。目前,很多科研事业单位对关联业务缺乏统一定价标准,控制不力,而且由于关联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了负责关联业务科研人员外,其他人很难对定价提出不同建议。
四、完善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建立较好的控制环境
较好的控制环境是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功的标志。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制衡的管理构架,充分发挥科研、财务、资产、内审、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使每个权限相互制衡、相互牵制。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树立起现代化管理理念,严格按照政府指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工作。
(二)采取有效的控制活动
1.关联业务的事前审批、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在发生关联业务之前,一是要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二是要进行信息公示,三是当事人还应当做出承诺,让关联业务在阳光下进行。2.关联业务的定价控制。关联业务的价格要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对于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外协、成果转化等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关联业务,还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或者专业评估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关联方和关联业务进行分类控制
1.对关联方进行分类控制。关联方的界定是关联业务内部控制的起点。如果能找出单位所有的关联方,则内部控制就有了清晰的线索。①合理控制与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一般情况下,与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业务风险较小。②严格控制与单位职工投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一般情况下,科研单位与单位职工投资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业务风险则较大。③禁止与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
2.对关联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控制。对于在关联业务过程中,有标准的设备或服务,应该按着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对于关联业务过程中,非标设备或服务,例如研制设备、国外进口非标产品,这些市场上没有报价的产品,虽然达到一定限额,但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的关联业务,应该由当事人做出相关承诺。
(四)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
从监管角度来说,大的方向是逐渐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使缺乏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的违规者受到的惩罚。内审、纪检等内部监督部门应相互协作、互为补充,逐步做到监管到位,职责到位,化解风险到位,让那些弄虚作假的违规者不敢存有侥幸心理。
作者简介:
李文邦,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张世伟,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