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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告在如今的信息网络世界遍地开花,一方面,作为对于商品的一种宣传手段,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广告在很多时候会利用名人明星等作为推荐者,利用名人明星的影响力,使得听众或观众因为对于明星本身的仰慕、好奇或者是信赖的情感而产生购买产品的欲望或冲动;另一方面,因为广告所推荐的商品在很多情况下是采用网络或者电视等远程的方式进行推销推荐等许诺销售行为。消费者看到的只是样品,与实物要么在色彩上存在差异,要么在比例上存在出入,更有甚者,推销宣传的物品的质量与销售的物品的质量相差很多,這种情况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2014年新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中的明星名人代言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入了新名词“广告荐证者”,这在法律上对于如今盛行的广告代言行为进行了规制,使得广告主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时,都提供了法律上的行动的边界。
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荐证者;问题商品;消费者权益
正文:
一、虚假广告的概况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指广告所展示的内容虚假或者容易误导公众,一是指广告对于商品质量的宣传与其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是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其产生错误的购买商品或服务决定的商品宣传。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根据2014年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虚假广告 从以 下 几方面进行认定 :
①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②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査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④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的典型案例为江苏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户外、展板、微信、网站、宣传单页等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美兰湖下一站”的内容,还有“美兰湖地铁站(距富锦路地铁站的内容。但实际上“美兰湖”站为上海地铁7号线末站,距当事人房地产项目17公里,其间无任何地铁线路和站台,这属于典型的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75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在现今的广告宣传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故意对于广告的内容进行夸大宣传,使得商品在广告中看起来简直是毫无缺点,引起人们的强烈的购买欲望,这在食品、衣服等商品中更为明显,尤其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或视频信息进行判断。但对于这些视频或图片信息,往往经过了商家的精心宣传与塑造,很可能与实物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消费者在购买收到实物后,往往会与之前的预期产生极大的期望落差,购买商品所付出的金钱价值与商品价值不成正比的情况非常多见。
第三种情形的典型情形大多存在于保健品或者是美容美妆等与化学、物理、生物等学科知识相联系时。公众对于这些专业领域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但又很容易对于商家抛出的化学数据或者是生物监测数据保障等等信息产生信赖情绪,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使消费者做出购买商品的决定的推动力。所以,出于对消费者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对于在此领域的商品宣传、广告推销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四种情形大多是指商品的广告宣传中存在个夸大性的言语或者保证性色彩浓厚的言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效果。比如洗发水广告中常常使用的宣传语:“洗后头屑不再有”,这实际上是不符合人体的新陈代谢的生理机能的,头屑是头皮的正常分泌代谢物,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这种情况便属于典型的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效果的情形。
二、广告鉴证者在代言虚假广告中的行为与责任
2014 版广告法引入“广告荐证者”这个概念,特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星是广告鉴证者的主要主体,他们对于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所利用的主要是自身对于公众的影响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很多时候通过演技等等得到了公众的肯定,那么当他们去积极主动的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代言的时候,公众便会不由自主的产生信赖并购买的冲动,甚至很多年轻的消费者完全是基于追星的心理去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我家爱豆代言什么我就买什么”。
明星对于商品的质量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作出担保,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道德力的约束,但当明星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仍然予以代言时,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不能仅仅限于道德上的监督约束。典型例子:刘嘉玲代言SK-Ⅱ。刘嘉玲在观众中口碑一向不错,但是因为代言了SK-Ⅱ化妆品,她的名声也是一落千丈。该化妆品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刘嘉玲的公众形象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不但如此,刘嘉玲还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另外,在明星之外,还存在着普通人作为广告鉴证者的情形。在他们对于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代言宣传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二者不能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虽然他们在整体上是应当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毕竟二者在因为广告宣传中获得的报酬不可能一样,按照比例原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有轻重之分。明星应当承担较重比例的连带责任,普通代言人应当承担较轻比例的代言责任。
参考文献:
[1]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与监督——2014广告法草案专题研究 张洋 广告传播研究
[2]2017十大违法广告案例发布 新华网 江苏
2014年新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中的明星名人代言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入了新名词“广告荐证者”,这在法律上对于如今盛行的广告代言行为进行了规制,使得广告主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时,都提供了法律上的行动的边界。
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荐证者;问题商品;消费者权益
正文:
一、虚假广告的概况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指广告所展示的内容虚假或者容易误导公众,一是指广告对于商品质量的宣传与其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是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其产生错误的购买商品或服务决定的商品宣传。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根据2014年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虚假广告 从以 下 几方面进行认定 :
①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②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査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④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的典型案例为江苏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户外、展板、微信、网站、宣传单页等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美兰湖下一站”的内容,还有“美兰湖地铁站(距富锦路地铁站的内容。但实际上“美兰湖”站为上海地铁7号线末站,距当事人房地产项目17公里,其间无任何地铁线路和站台,这属于典型的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75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在现今的广告宣传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故意对于广告的内容进行夸大宣传,使得商品在广告中看起来简直是毫无缺点,引起人们的强烈的购买欲望,这在食品、衣服等商品中更为明显,尤其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或视频信息进行判断。但对于这些视频或图片信息,往往经过了商家的精心宣传与塑造,很可能与实物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消费者在购买收到实物后,往往会与之前的预期产生极大的期望落差,购买商品所付出的金钱价值与商品价值不成正比的情况非常多见。
第三种情形的典型情形大多存在于保健品或者是美容美妆等与化学、物理、生物等学科知识相联系时。公众对于这些专业领域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但又很容易对于商家抛出的化学数据或者是生物监测数据保障等等信息产生信赖情绪,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使消费者做出购买商品的决定的推动力。所以,出于对消费者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对于在此领域的商品宣传、广告推销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四种情形大多是指商品的广告宣传中存在个夸大性的言语或者保证性色彩浓厚的言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效果。比如洗发水广告中常常使用的宣传语:“洗后头屑不再有”,这实际上是不符合人体的新陈代谢的生理机能的,头屑是头皮的正常分泌代谢物,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这种情况便属于典型的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效果的情形。
二、广告鉴证者在代言虚假广告中的行为与责任
2014 版广告法引入“广告荐证者”这个概念,特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星是广告鉴证者的主要主体,他们对于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所利用的主要是自身对于公众的影响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很多时候通过演技等等得到了公众的肯定,那么当他们去积极主动的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代言的时候,公众便会不由自主的产生信赖并购买的冲动,甚至很多年轻的消费者完全是基于追星的心理去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我家爱豆代言什么我就买什么”。
明星对于商品的质量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作出担保,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道德力的约束,但当明星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仍然予以代言时,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不能仅仅限于道德上的监督约束。典型例子:刘嘉玲代言SK-Ⅱ。刘嘉玲在观众中口碑一向不错,但是因为代言了SK-Ⅱ化妆品,她的名声也是一落千丈。该化妆品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刘嘉玲的公众形象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不但如此,刘嘉玲还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另外,在明星之外,还存在着普通人作为广告鉴证者的情形。在他们对于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代言宣传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二者不能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虽然他们在整体上是应当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毕竟二者在因为广告宣传中获得的报酬不可能一样,按照比例原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有轻重之分。明星应当承担较重比例的连带责任,普通代言人应当承担较轻比例的代言责任。
参考文献:
[1]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与监督——2014广告法草案专题研究 张洋 广告传播研究
[2]2017十大违法广告案例发布 新华网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