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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超过一亿吨,且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目前已有若干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中,生活垃圾分类已成为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已取得不少成就,但总体来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仍存在年垃圾增长量大、垃圾分类回收率低等问题,由此可见,加强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是治标,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立法、理顺生活垃圾的管理体制才是治本。
【关键词】:垃圾分类;现状;国外制度;立法建议
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将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利用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中各国经济发展的焦点之一。垃圾的剩余价值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利用性,而其剩余价值以系统分类为起点,妥善分类和处理生活垃圾将实现环境治理与能源的多次利用。我国现今虽已在多个城市实行垃圾分类试点,但全国自觉性垃圾分类这一目标的实现还尚有困难。
一、我国垃圾分类实践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依据的立法体系包括: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估标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等;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5、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对垃圾分类已有初步的立法体系,但并不健全。现存四部法律因颁布时间造成前后矛盾,加之国策和世界经济趋势的变化,已经相互剔除。[]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健全,垃圾分类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各产业、各材质的废弃物如何以何种专门手段和技术加以利用等。且部分法律依据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仅将垃圾着眼于一类上。同时,垃圾分类不仅包括投放、收集时的分类,还包括清运、处理等环节上的分类,这些在现存法律依据中都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指明如何分类,若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后再无明确后续步骤,不仅会挫伤公众积极性,垃圾分类也会变得没有意义。
(二)实践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主体有公众、居委会、政府主管部门、废品回收这等,实践中,各主体间权责分配尚不明确。
1、环境卫生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它是执法者同时也是守法者,即兼顾执行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垃圾清运和处理环节,其既执行又监督的双重角色的不明确区分使其处于相对尴尬的局面;
2、因针对事前义务和事后责任的规定不足,使得归责环节低效甚至无意义。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刑事责任都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3、在垃圾分类的公众执行环节中,因为缺乏分类意识及可操作性强的分类办法与标准,致使公众参与度不高;
4、目前垃圾分类立法的定位尚不明确,即垃圾分类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尚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是防止污染和末端处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理念。
二、对我国垃圾分类现状问题的对策研究及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垃圾分类处于萌芽阶段,细致具体的立法体系可以促进垃圾分类,也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一定促进作用。
立法首先需要细致,要让公民觉得垃圾分类并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将身边的事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类。首先需要一个垃圾分类标准,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中的垃圾如何分类,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的具体划分标准等。且若垃圾分类立法宗旨循环经济则还须有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产业政策的支持等前提。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制裁制度。从目前的垃圾分类法律规定看,法律责任中多为“限期改正,责令罚款”等字样,但环境方面与其他方面立法不同,其补救难度更大、对环境的破坏也不是罚款可以解决的。所以必须权责分明,规范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或刑事责任。
在准确定位基本法后,应当通过一系列综合性法律或专项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进行法律规制,并衔接垃圾分类基本法与配套的法律、法规,将基本法的原则性条款加以细化,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实践提供参考,如以《废弃物回收利用法》銜接基本法与针对不同属性、不同回收方式的垃圾的配套法律、法规。
同时,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缺,避免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威海市《关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意见》中“参与垃圾分类回收、运输、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指的是那些并不清楚,导致难以执行。
(二)普及垃圾分类立法教育
我国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尚有欠缺,大部分居民无法分清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或者即使对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后续依然无分类处理环节。在立法得以完善的同时,居民的此类教育变得至关重要。
对比各国,如瑞典,是由一代人实践普及垃圾分类,他们将概念引入学校,教育孩子如何分类,再由孩子回家告诉家长,且瑞典政府重新设计了垃圾容器以防止乱扔垃圾,如将扔瓶罐的容器口设计成小孔状,将扔硬纸盒和纸板箱的容器口设计成新封装,瑞典的超市还有“押金回收制度”,即购买饮料时不但要支付饮料本身价格,还要支付包装上标识的押金额,将空瓶投入专用回收机器后可依凭条到超市兑现;美国作为垃圾生产大国,垃圾分类早已逐渐深入居民生活,比如一般每个独栋家庭别墅前都会有三个垃圾桶:绿色——trash、蓝色——recycle、黑色——yard & food waste。
我国结合国情、相应地借鉴国外制度,对垃圾分类立法进行加强教育,在逐步完善垃圾分类立法的同时,纠正国民观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大范围的宣讲、加强网络媒体的宣传,真正让国民意识到垃圾分类对国家、社会、个人的益处。
結语:
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垃圾分类逐渐被重视起来。我国垃圾分类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也有突破性进展。如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其目标就是至2020年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完成,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垃圾生产大国,虽然已有多个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但全国性的自觉垃圾分类还远不能达到,高效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须要强制性、全国性、权责清晰的垃圾分类管理体制,而制度的确定以实际可行的规则与原则为前提,我国垃圾分类立法应当结合已有现状及国外成功经验与教训,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体制的、适应中国民众的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注释:
[1] 陈钰瑶,《中国大陆垃圾分类立法研究——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较》,《市场论坛》2016年第6期P17,2016.6.15
[2] 张俊,《垃圾分类六大法律问题待解》,《中国环境报》2010.5.31.003版,2010.5.31
参考文献:
[1]陈钰瑶,中国大陆垃圾分类立法研究——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较[J],市场论坛,2016年第6期:P17
[2] 张俊,垃圾分类六大法律问题待解[J],中国环境报,2010.5.31.第003版
[3]朱宁,全国垃圾分类立法要有时间表[J],法制日报,2015.6.15.第003版
[4]吉吉,垃圾分类国家立法且慢行[J],中国建设报,2015.6.26第007版
[5]陈燕茹、李新,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挂历现状对比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4年第02期
[6]朱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的完善——以循环经济为视角》,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10.01
【关键词】:垃圾分类;现状;国外制度;立法建议
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将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利用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中各国经济发展的焦点之一。垃圾的剩余价值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利用性,而其剩余价值以系统分类为起点,妥善分类和处理生活垃圾将实现环境治理与能源的多次利用。我国现今虽已在多个城市实行垃圾分类试点,但全国自觉性垃圾分类这一目标的实现还尚有困难。
一、我国垃圾分类实践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依据的立法体系包括: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估标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等;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5、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对垃圾分类已有初步的立法体系,但并不健全。现存四部法律因颁布时间造成前后矛盾,加之国策和世界经济趋势的变化,已经相互剔除。[]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健全,垃圾分类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各产业、各材质的废弃物如何以何种专门手段和技术加以利用等。且部分法律依据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仅将垃圾着眼于一类上。同时,垃圾分类不仅包括投放、收集时的分类,还包括清运、处理等环节上的分类,这些在现存法律依据中都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指明如何分类,若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后再无明确后续步骤,不仅会挫伤公众积极性,垃圾分类也会变得没有意义。
(二)实践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主体有公众、居委会、政府主管部门、废品回收这等,实践中,各主体间权责分配尚不明确。
1、环境卫生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它是执法者同时也是守法者,即兼顾执行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垃圾清运和处理环节,其既执行又监督的双重角色的不明确区分使其处于相对尴尬的局面;
2、因针对事前义务和事后责任的规定不足,使得归责环节低效甚至无意义。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刑事责任都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3、在垃圾分类的公众执行环节中,因为缺乏分类意识及可操作性强的分类办法与标准,致使公众参与度不高;
4、目前垃圾分类立法的定位尚不明确,即垃圾分类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尚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是防止污染和末端处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理念。
二、对我国垃圾分类现状问题的对策研究及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垃圾分类处于萌芽阶段,细致具体的立法体系可以促进垃圾分类,也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一定促进作用。
立法首先需要细致,要让公民觉得垃圾分类并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将身边的事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类。首先需要一个垃圾分类标准,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中的垃圾如何分类,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的具体划分标准等。且若垃圾分类立法宗旨循环经济则还须有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产业政策的支持等前提。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制裁制度。从目前的垃圾分类法律规定看,法律责任中多为“限期改正,责令罚款”等字样,但环境方面与其他方面立法不同,其补救难度更大、对环境的破坏也不是罚款可以解决的。所以必须权责分明,规范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或刑事责任。
在准确定位基本法后,应当通过一系列综合性法律或专项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进行法律规制,并衔接垃圾分类基本法与配套的法律、法规,将基本法的原则性条款加以细化,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实践提供参考,如以《废弃物回收利用法》銜接基本法与针对不同属性、不同回收方式的垃圾的配套法律、法规。
同时,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缺,避免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威海市《关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意见》中“参与垃圾分类回收、运输、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指的是那些并不清楚,导致难以执行。
(二)普及垃圾分类立法教育
我国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尚有欠缺,大部分居民无法分清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或者即使对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后续依然无分类处理环节。在立法得以完善的同时,居民的此类教育变得至关重要。
对比各国,如瑞典,是由一代人实践普及垃圾分类,他们将概念引入学校,教育孩子如何分类,再由孩子回家告诉家长,且瑞典政府重新设计了垃圾容器以防止乱扔垃圾,如将扔瓶罐的容器口设计成小孔状,将扔硬纸盒和纸板箱的容器口设计成新封装,瑞典的超市还有“押金回收制度”,即购买饮料时不但要支付饮料本身价格,还要支付包装上标识的押金额,将空瓶投入专用回收机器后可依凭条到超市兑现;美国作为垃圾生产大国,垃圾分类早已逐渐深入居民生活,比如一般每个独栋家庭别墅前都会有三个垃圾桶:绿色——trash、蓝色——recycle、黑色——yard & food waste。
我国结合国情、相应地借鉴国外制度,对垃圾分类立法进行加强教育,在逐步完善垃圾分类立法的同时,纠正国民观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大范围的宣讲、加强网络媒体的宣传,真正让国民意识到垃圾分类对国家、社会、个人的益处。
結语:
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垃圾分类逐渐被重视起来。我国垃圾分类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也有突破性进展。如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其目标就是至2020年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完成,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垃圾生产大国,虽然已有多个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但全国性的自觉垃圾分类还远不能达到,高效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须要强制性、全国性、权责清晰的垃圾分类管理体制,而制度的确定以实际可行的规则与原则为前提,我国垃圾分类立法应当结合已有现状及国外成功经验与教训,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体制的、适应中国民众的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注释:
[1] 陈钰瑶,《中国大陆垃圾分类立法研究——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较》,《市场论坛》2016年第6期P17,2016.6.15
[2] 张俊,《垃圾分类六大法律问题待解》,《中国环境报》2010.5.31.003版,2010.5.31
参考文献:
[1]陈钰瑶,中国大陆垃圾分类立法研究——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较[J],市场论坛,2016年第6期:P17
[2] 张俊,垃圾分类六大法律问题待解[J],中国环境报,2010.5.31.第003版
[3]朱宁,全国垃圾分类立法要有时间表[J],法制日报,2015.6.15.第003版
[4]吉吉,垃圾分类国家立法且慢行[J],中国建设报,2015.6.26第007版
[5]陈燕茹、李新,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挂历现状对比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4年第02期
[6]朱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的完善——以循环经济为视角》,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