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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阐述了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定义及类型, 分别讲述了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的现状, 进而提出建立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设想。从而进一步分析提出, 选择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五种机制来构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决机制, 并对以上五种机制作了协调定位, 最后, 对建立该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机制解决机制多元化
目前,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呈现扩大化、复杂化趋势, 而很多纠纷未能得到客观、公正、有效的解决, 这极大地冲击了竞赛秩序的稳定, 威胁到了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为此, 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 就显得十分必要。
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定义及类型
1.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定义的界定。体育纠纷, 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件中, 体育活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因此作者认为,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是指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中以及解决与学校体育竞赛相关的各种事件中, 学校体育竞赛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其中, 学校特指中学和大学; 学校体育竞赛是指全国大学生( 中学生) 运动会及单项竞赛、各省市大学生( 中学生) 体育运动会及单项竞赛、大学( 中学) 之间不定期邀请赛及对抗赛、校园内田径运动会及各类单项比赛。
1.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类型。具体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可归类如下:体育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这类纠纷有:
( 1) 因学生运动员资格问题引起的纠纷;
( 2) 因学生运动队注册资格、参赛资格而引起的纠纷;
( 3) 因教练员、裁判员资格的确定或等级的认定而引起的纠纷等等。刑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该类纠纷有: 1) 在体育球类比赛中因球迷暴力事件而引起的刑事纠纷; 2) 因赛场上学生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斗殴事件而引起的刑事纠纷等等。行政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该类纠纷包括: ( 1) 因体育行政许可合同而引起的纠纷;(2) 因体育行政机构侵犯学生体协、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引起的纠纷等等。民商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该类纠纷包括: 1) 因赛场上学生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斗殴事件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2) 运动员之间由于比赛直接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民商事纠纷; 3) 因侵犯体育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等等。
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现状
广东省现有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不健全, 效果不明显, 其中预防机制主要是纪律处罚机制, 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诉讼。纪律处罚机制方面, 其机构良好的自治模式尚未形成、规则疏漏、缺乏程序保障和外部救济缺失, 导致产生大量纠纷。 仲裁机制方面, 竞赛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其实并不是体育法层面上的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法上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 竞赛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只负责解决体育赛场上的具体技术纠纷, 而现实中其处理的纠纷远不止具体技术纠纷。该机制在处理非技术纠纷时, 因固有的弊端, 往往无法很好地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机制,在实践中, 该机制的应用很少。行政调解机制, 在解决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 调解机制并未成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正式、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 尚未在大量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司法诉讼机制,实践中, 也有几起关于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诉讼的案件。然而, 大多数情况下,学校体育系统对司法还是强烈排斥的。司法诉讼途径受堵, 往往会导致学校体育组织滥用职权, 随意剥夺纠纷主体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现有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上述种种弊端, 各解决机制之间也缺乏科学的协调、定位。根据现状, 下面作者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
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战略取向及协调定位
3.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 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3.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战略取向 当前, 国内纠纷解决机制有: 谈判、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司法诉讼及复合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现状及各机制本身所固有特点的分析, 作者选择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五种机制来构建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选择纠纷预防机制, 其原因是: 通过纪律处罚等各种预防机制, 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减轻双方当事人及纠纷处理机构的负担, 减少各方所造成的损失。选择调解和仲裁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
1) 有立法依据。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学校体育竞赛属于竞技体育, 因此,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也可由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2) 体育仲裁和调解的特性适合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有强烈的时间性要求以及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 体育仲裁具有与普通仲裁共有的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费用低廉等特征; 体育调解具有程序的便捷性、处理过程的灵活性、群众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从体育仲裁和调解的特性看, 两者十分适合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选择行政复议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
1) 从目前广东省尚不能摆脱行政治体、行政力量运行操作大型学校体育竞赛的现状看, 组委会的仲裁、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 竞赛监督委员会等, 实属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行政主体。因此, 行政复议在化解学校体育纠纷, 特别是因纪律处罚而引起的纠纷上, 有其独特的优势效果。 2) 行政复议具有方便、经济、快捷和权威的特点, 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有其自身优势。选择司法介入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1) 借鉴国外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发现, 大多数学校体育竞赛纠纷是可诉的, 司法介入是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3)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许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 司法的力量实质上就是国家强制力, 这是其他任何纠纷解决手段无法比拟的。
3.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协调定位 预防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合理性就在于其内部各机制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而要实现和保障这种协调和平衡, 则需要对各个机制进行理性的协调定位。根据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现状分析, 再通过把握以上五种机制的权力配置格局, 最后经过专家访谈和充分分析论证, 作者把以上选择的五种机制定位为: 纠纷预防是基础, 调解和仲裁是重点, 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是最后保障。下面, 作者根据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和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四类纠纷各自的特点, 在选择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时, 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行政复议机制和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司法诉讼机制作如下具体定位。
3.3.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有了纠纷, 必须先通过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来解决。若纠纷还未得到解决, 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或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来解决, 但纠纷当事人不可提起诉讼。若选择了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且仲裁裁决已生效,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纠纷当事人无权再提起行政调解-复议或提起诉讼。若选择了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且复议裁决已生效, 纠纷当事人还可进一步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机制刚发生的该类纠纷必须先通过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来解决, 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该类纠纷是学校体育竞赛所特有的, 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先交由学校体育竞赛组织内部的调解-仲裁来处理, 既能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 又能减轻上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负担。若纠纷尚未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或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 但是不能提起诉讼, 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对该类纠纷,法官因缺乏体育竞赛领域中专业性知识, 极有可能作出不当的裁决; 另外, 此时司法介入, 会打破学校体育竞赛行规的统一性, 对学校体育竞赛运动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若选择了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 且仲裁裁决已生效, 该裁决是终局裁决, 纠纷当事人就无权提起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或诉讼, 其原因是:实行或裁或审制, 一旦选择仲裁, 就不允许当事人提起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或司法诉讼; 另外, 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裁决是客观公正的, 且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是学校体育竞赛组织行业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业组织为了内部利益,会损害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为了给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的申诉机会, 允许其司法诉讼是必要的。另外, 既然有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 为什么还要另外设立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这条申诉路径呢?其原因是: 一是为了充分利用行政资源, 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司法尽可能地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
3.3.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若该类纠纷当事人都是学校体育竞赛机构或组织行业内部人员, 则各机制协调定位同上, 原因也相同。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机制若该类纠纷当事人有一方不是行业内部人员, 则可选择一般仲裁机制、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和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三条申诉途径, 但不可选择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纠纷当事人不能选择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 其原因是: 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中解决纠纷的机构或个人, 因其行业内部利益或主观情感, 很可能会偏袒行业内部一方, 从而使得处理结果不公正。纠纷当事人可选择一般仲裁机制、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和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三条申诉途径, 理由是: 第一, 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 裁决或审判会保持相对公平公正; 第二, 广东省法律允许采用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该类纠纷。
3.3.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尽可能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一旦发生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纠纷当事人必须选择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若该纠纷未得到解决, 根据需要, 纠纷当事人还可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机制一旦发生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 采用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是学校体育竞赛组织行业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尽可能维护行业机构的权威性和自治性,并促进学校体育竞赛和谐、持续和健康发展, 选择复议前置是必要的。若纠纷尚未解决, 纠纷当事人则可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其原因是: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司法诉讼, 能尽可能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
3.3.4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尽可能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发生该类纠纷, 因其涉及刑事犯罪, 应直接启动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具体讲, 就是司法部门直接介入并视情况提起公诉或纠纷当事人一方提起自诉。
4.建立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4.1建立健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预防机制 建立思想、制度、调查及纪律处罚四位一体的纠纷预防机制,全面预防纠纷的产生。加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精神文明建设, 从思想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可由学校体育竞赛管理机构牵头组织, 对体育竞赛各方开展以和谐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 倡导宽容和理性妥协的和为贵观念。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度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组织好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 必然需要各项配套的竞赛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纠纷调查机制和完善纪律处罚机制,从具体事件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建立有效的纠纷调查机制。由学生体协负责、竞赛组委会协助成立纠纷调查机构。该调查机构负责主动寻找和接受违纪违规案件, 通过信息收集、信息研判及排查等环节, 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纪律处罚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纪律处罚的具体范围, 建议仅包括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和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是行业内部机构或人员的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纪律处罚程序上, 建议: 1) 建立合理有效的调查-纪律处罚协调机制; 2) 建立处罚简易程序; 3) 完善处罚听证制度; 4) 设立处罚程序中其他正当程序, 如裁决应尽快作出、违规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都由投票决定等; ( 5) 取消其终局裁决权的规定。 4.2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调解机制 考虑到调解的特点、成本的节省以及国际体育调解制度设计现状, 作者建议把调解机构全部内设在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中, 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司法诉讼中的调解机制, 使得调解与仲裁、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机制有机结合, 从而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
4.3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仲裁机制 根据上文对仲裁的定位,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仲裁机制是两元化仲裁机制: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内部仲裁机制和外部仲裁机制。两者的关系, 建议设定为: 内部仲裁裁决非终局, 外部仲裁裁决终局; 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必须经过内部仲裁, 才可进入外部仲裁程序。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组织内部建立的内部仲裁,其性质建议定位为相对独立, 内部仲裁范围, 仅包括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和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行业内部机构或人员的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 外部仲裁机制, 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及成本的考量, 并鉴于学校体育竞赛也属于竞技体育的范畴, 建议将其统一到广东省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仲裁机制中。
4.4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复议机制 根据行政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是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 目前, 该类纠纷, 特别是因体育行政机构侵犯学生体协、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引起的纠纷,其纠纷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时, 行政复议主体往往以纪律处罚裁决的终局性和维持行业自治等原因而不受理该类纠纷。究其原因, 大多数是因为相关行政复议主体不想找这样的麻烦, 以免使得自身处于被告地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教育厅或省级政府行使其行政监督职责, 督促相关行政复议主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 开启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复议机制。
4.5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司法诉讼机制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实中, 具有体育特性的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 其当事人提起诉讼, 法院往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者建议, 司法机关应该受理该类纠纷, 并对学校体育竞赛组织的内部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另外,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司法诉讼范围, 还应包括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和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 前三类纠纷以纠纷当事人自诉形式提起诉讼,第四类刑事体育纠纷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司法介入中, 建议司法部门遵循一定的限制原则, 这些限制原则包括技术事项例外原则、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尊重事实认定的原则。
5.小结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 纠纷的复杂化、扩大化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提前预防及解决好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各类纠纷, 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通过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及各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战略取向及协调定位, 理论上建立了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 并在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及各解决机制上提出了很多具体建议。通过理论研究, 以期为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18.
[2]董小龙, 郭春玲.体育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3]何正兵.论广东省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8, ( 4) .
[4]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M].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7: 128-141.
[5]韩勇.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6: 294-296, 363-364.
[6]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7]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作者阐述了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定义及类型, 分别讲述了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的现状, 进而提出建立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设想。从而进一步分析提出, 选择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五种机制来构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决机制, 并对以上五种机制作了协调定位, 最后, 对建立该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机制解决机制多元化
目前,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呈现扩大化、复杂化趋势, 而很多纠纷未能得到客观、公正、有效的解决, 这极大地冲击了竞赛秩序的稳定, 威胁到了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为此, 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 就显得十分必要。
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定义及类型
1.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定义的界定。体育纠纷, 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件中, 体育活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因此作者认为,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是指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中以及解决与学校体育竞赛相关的各种事件中, 学校体育竞赛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其中, 学校特指中学和大学; 学校体育竞赛是指全国大学生( 中学生) 运动会及单项竞赛、各省市大学生( 中学生) 体育运动会及单项竞赛、大学( 中学) 之间不定期邀请赛及对抗赛、校园内田径运动会及各类单项比赛。
1.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类型。具体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可归类如下:体育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这类纠纷有:
( 1) 因学生运动员资格问题引起的纠纷;
( 2) 因学生运动队注册资格、参赛资格而引起的纠纷;
( 3) 因教练员、裁判员资格的确定或等级的认定而引起的纠纷等等。刑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该类纠纷有: 1) 在体育球类比赛中因球迷暴力事件而引起的刑事纠纷; 2) 因赛场上学生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斗殴事件而引起的刑事纠纷等等。行政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该类纠纷包括: ( 1) 因体育行政许可合同而引起的纠纷;(2) 因体育行政机构侵犯学生体协、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引起的纠纷等等。民商法性质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 该类纠纷包括: 1) 因赛场上学生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斗殴事件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2) 运动员之间由于比赛直接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民商事纠纷; 3) 因侵犯体育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等等。
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现状
广东省现有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不健全, 效果不明显, 其中预防机制主要是纪律处罚机制, 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诉讼。纪律处罚机制方面, 其机构良好的自治模式尚未形成、规则疏漏、缺乏程序保障和外部救济缺失, 导致产生大量纠纷。 仲裁机制方面, 竞赛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其实并不是体育法层面上的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法上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 竞赛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只负责解决体育赛场上的具体技术纠纷, 而现实中其处理的纠纷远不止具体技术纠纷。该机制在处理非技术纠纷时, 因固有的弊端, 往往无法很好地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机制,在实践中, 该机制的应用很少。行政调解机制, 在解决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 调解机制并未成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正式、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 尚未在大量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司法诉讼机制,实践中, 也有几起关于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诉讼的案件。然而, 大多数情况下,学校体育系统对司法还是强烈排斥的。司法诉讼途径受堵, 往往会导致学校体育组织滥用职权, 随意剥夺纠纷主体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现有的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上述种种弊端, 各解决机制之间也缺乏科学的协调、定位。根据现状, 下面作者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
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战略取向及协调定位
3.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 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3.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战略取向 当前, 国内纠纷解决机制有: 谈判、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司法诉讼及复合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现状及各机制本身所固有特点的分析, 作者选择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五种机制来构建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选择纠纷预防机制, 其原因是: 通过纪律处罚等各种预防机制, 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减轻双方当事人及纠纷处理机构的负担, 减少各方所造成的损失。选择调解和仲裁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
1) 有立法依据。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学校体育竞赛属于竞技体育, 因此,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也可由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2) 体育仲裁和调解的特性适合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有强烈的时间性要求以及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 体育仲裁具有与普通仲裁共有的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费用低廉等特征; 体育调解具有程序的便捷性、处理过程的灵活性、群众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从体育仲裁和调解的特性看, 两者十分适合解决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选择行政复议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
1) 从目前广东省尚不能摆脱行政治体、行政力量运行操作大型学校体育竞赛的现状看, 组委会的仲裁、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 竞赛监督委员会等, 实属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行政主体。因此, 行政复议在化解学校体育纠纷, 特别是因纪律处罚而引起的纠纷上, 有其独特的优势效果。 2) 行政复议具有方便、经济、快捷和权威的特点, 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有其自身优势。选择司法介入机制, 原因有以下两点:1) 借鉴国外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发现, 大多数学校体育竞赛纠纷是可诉的, 司法介入是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3)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许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 司法的力量实质上就是国家强制力, 这是其他任何纠纷解决手段无法比拟的。
3.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协调定位 预防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合理性就在于其内部各机制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而要实现和保障这种协调和平衡, 则需要对各个机制进行理性的协调定位。根据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现状分析, 再通过把握以上五种机制的权力配置格局, 最后经过专家访谈和充分分析论证, 作者把以上选择的五种机制定位为: 纠纷预防是基础, 调解和仲裁是重点, 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是最后保障。下面, 作者根据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和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四类纠纷各自的特点, 在选择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时, 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行政复议机制和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司法诉讼机制作如下具体定位。
3.3.1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有了纠纷, 必须先通过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来解决。若纠纷还未得到解决, 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或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来解决, 但纠纷当事人不可提起诉讼。若选择了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且仲裁裁决已生效,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纠纷当事人无权再提起行政调解-复议或提起诉讼。若选择了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且复议裁决已生效, 纠纷当事人还可进一步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机制刚发生的该类纠纷必须先通过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来解决, 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该类纠纷是学校体育竞赛所特有的, 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先交由学校体育竞赛组织内部的调解-仲裁来处理, 既能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 又能减轻上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负担。若纠纷尚未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或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 但是不能提起诉讼, 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对该类纠纷,法官因缺乏体育竞赛领域中专业性知识, 极有可能作出不当的裁决; 另外, 此时司法介入, 会打破学校体育竞赛行规的统一性, 对学校体育竞赛运动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若选择了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 且仲裁裁决已生效, 该裁决是终局裁决, 纠纷当事人就无权提起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或诉讼, 其原因是:实行或裁或审制, 一旦选择仲裁, 就不允许当事人提起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或司法诉讼; 另外, 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裁决是客观公正的, 且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此定位的原因是: 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是学校体育竞赛组织行业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业组织为了内部利益,会损害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为了给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的申诉机会, 允许其司法诉讼是必要的。另外, 既然有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 为什么还要另外设立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这条申诉路径呢?其原因是: 一是为了充分利用行政资源, 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司法尽可能地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
3.3.2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若该类纠纷当事人都是学校体育竞赛机构或组织行业内部人员, 则各机制协调定位同上, 原因也相同。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机制若该类纠纷当事人有一方不是行业内部人员, 则可选择一般仲裁机制、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和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三条申诉途径, 但不可选择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纠纷当事人不能选择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 其原因是: 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中解决纠纷的机构或个人, 因其行业内部利益或主观情感, 很可能会偏袒行业内部一方, 从而使得处理结果不公正。纠纷当事人可选择一般仲裁机制、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和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三条申诉途径, 理由是: 第一, 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 裁决或审判会保持相对公平公正; 第二, 广东省法律允许采用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该类纠纷。
3.3.3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尽可能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一旦发生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纠纷当事人必须选择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若该纠纷未得到解决, 根据需要, 纠纷当事人还可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机制一旦发生学校体育竞赛体育行政纠纷, 采用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是学校体育竞赛组织行业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尽可能维护行业机构的权威性和自治性,并促进学校体育竞赛和谐、持续和健康发展, 选择复议前置是必要的。若纠纷尚未解决, 纠纷当事人则可选择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其原因是: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司法诉讼, 能尽可能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
3.3.4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各机制协调定位 通过学校体育预防机制, 尽可能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若发生该类纠纷, 因其涉及刑事犯罪, 应直接启动学校体育司法诉讼机制, 具体讲, 就是司法部门直接介入并视情况提起公诉或纠纷当事人一方提起自诉。
4.建立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4.1建立健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预防机制 建立思想、制度、调查及纪律处罚四位一体的纠纷预防机制,全面预防纠纷的产生。加强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精神文明建设, 从思想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可由学校体育竞赛管理机构牵头组织, 对体育竞赛各方开展以和谐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 倡导宽容和理性妥协的和为贵观念。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度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组织好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 必然需要各项配套的竞赛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纠纷调查机制和完善纪律处罚机制,从具体事件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建立有效的纠纷调查机制。由学生体协负责、竞赛组委会协助成立纠纷调查机构。该调查机构负责主动寻找和接受违纪违规案件, 通过信息收集、信息研判及排查等环节, 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纪律处罚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纪律处罚的具体范围, 建议仅包括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和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是行业内部机构或人员的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纪律处罚程序上, 建议: 1) 建立合理有效的调查-纪律处罚协调机制; 2) 建立处罚简易程序; 3) 完善处罚听证制度; 4) 设立处罚程序中其他正当程序, 如裁决应尽快作出、违规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都由投票决定等; ( 5) 取消其终局裁决权的规定。 4.2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调解机制 考虑到调解的特点、成本的节省以及国际体育调解制度设计现状, 作者建议把调解机构全部内设在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中, 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内部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外部调解-仲裁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行政调解-复议机制、广东省学校体育司法诉讼中的调解机制, 使得调解与仲裁、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机制有机结合, 从而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
4.3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仲裁机制 根据上文对仲裁的定位,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仲裁机制是两元化仲裁机制: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内部仲裁机制和外部仲裁机制。两者的关系, 建议设定为: 内部仲裁裁决非终局, 外部仲裁裁决终局; 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必须经过内部仲裁, 才可进入外部仲裁程序。在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组织内部建立的内部仲裁,其性质建议定位为相对独立, 内部仲裁范围, 仅包括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和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行业内部机构或人员的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 外部仲裁机制, 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及成本的考量, 并鉴于学校体育竞赛也属于竞技体育的范畴, 建议将其统一到广东省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仲裁机制中。
4.4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复议机制 根据行政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是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 目前, 该类纠纷, 特别是因体育行政机构侵犯学生体协、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引起的纠纷,其纠纷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时, 行政复议主体往往以纪律处罚裁决的终局性和维持行业自治等原因而不受理该类纠纷。究其原因, 大多数是因为相关行政复议主体不想找这样的麻烦, 以免使得自身处于被告地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教育厅或省级政府行使其行政监督职责, 督促相关行政复议主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 开启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行政复议机制。
4.5建立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司法诉讼机制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实中, 具有体育特性的学校体育竞赛特殊体育纠纷, 其当事人提起诉讼, 法院往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者建议, 司法机关应该受理该类纠纷, 并对学校体育竞赛组织的内部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另外,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司法诉讼范围, 还应包括学校体育竞赛民商事体育纠纷、学校体育竞赛行政体育纠纷和学校体育竞赛刑事体育纠纷, 前三类纠纷以纠纷当事人自诉形式提起诉讼,第四类刑事体育纠纷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司法介入中, 建议司法部门遵循一定的限制原则, 这些限制原则包括技术事项例外原则、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尊重事实认定的原则。
5.小结
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 纠纷的复杂化、扩大化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提前预防及解决好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各类纠纷, 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通过对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及各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战略取向及协调定位, 理论上建立了统一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 并在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纠纷预防及各解决机制上提出了很多具体建议。通过理论研究, 以期为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18.
[2]董小龙, 郭春玲.体育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3]何正兵.论广东省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8, ( 4) .
[4]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M].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7: 128-141.
[5]韩勇.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6: 294-296, 363-364.
[6]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7]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