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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分析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从法律的一般价值入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1)发展公平;(2)社会整体效益。
关键词 目标价值 功能价值 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法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学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和价值观,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必须首先搞清楚法律价值的内涵和法律价值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再对经济法价值的取向進行研究。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分类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所谓价值的概念是人们对外在事物满足他们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一般来说,某种事物的价值是该事物对人类、对社会的有用性。法律价值不是一种抽象价值而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内涵不是一个类范畴,它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即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不同,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属性和国家强制性等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只是法律价值形成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条件。虽然法的客观性对阐释法的价值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主体以及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关键因素。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某种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范畴这就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内涵的本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为人类所服务。简而言之,法律的价值是人类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人类的需求而形成的法律对人类的从属关系。①
(二)法律价值包括以下的分类。
1、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事实。为人们普遍公认的希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目的地即为法律价值目标,是由法律价值关系的对象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人类的认识两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它表现出来的预见和期望的形式是主观的;对价值关系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与反映即它表现出的预见和期望却是客观的。因为法律价值目标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所以法律价值目标在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即为法律价值事实,它是法律价值主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情况。
2、法律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法律的个人价值、法律的群体价值和法律的社会价值。这是从法律价值关系主体类型的视角来分的,不同的法律价值关系是由不同类型的主体同法律结成。个人与法律结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个人价值。法律与社会群体构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群体价值。全体人类或社会整体与法律之间结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社会价值。人类全体或社会整体存在及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即为在这种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尺度,最高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即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的和谐。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把法律的价值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与工具性法律价值是我们根据目的与手段的相对性角度,立足于法律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按照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而作的分类。法律满足那种以更高目标为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价值即为目的性法律价值,也就是以实现和完善其它法律价值为目标的法律价值。正如乔克裕和黎晓平两位先生所言:“应当说一切的价值都表现为目的,但有些价值目标是从整体、理想和最终意义上而言的,如自由,这样的价值我们称之为目的性的法律价值;有的价值目标则是局部服务性的,如秩序,安全等,从更高的目标来说,它们只是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条件。这些与更高的价值的实现与完善有关的价值,我们称之为工具性的法律价值。”②通常来讲,对于在各种法律价值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来说,这种分法是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但是它不太精确、缺乏自足性。因此这种划分应该与其他它划分方法相联系。
二、我们应当关注的其他问题
我们应该准确地界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通过以上法律价值的定义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类推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是实践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经济法律实践促使经济法适应与服从主体的内在需求而形成的经济法对主体的依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它具有法律价值的所有含义,是一种类似的分类。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即社会大众一致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经济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目标,属于经济法律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群体价值。是由经济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简而言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所希望的、经济法应当具有的价值,是经济法应该具有的含义。③
三、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发展公平。
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即体现现代经济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即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在于谋求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注入的新思维新理念。公平是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与出发点。公平主要包括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这是从社会生活的领域角度来分析的,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是根据公平实现的过程和环节来分的。④
1、矫正公平。矫正公平就是矫正后达到公平,即对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已导致不公平的后果的情况进行矫正,旨在实现实质公平为目的的公平。简而言之,经济法旨在帮助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恢复因财产、收入和税收、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平等,旨在实现以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从而丰富公平的通常含义。⑤
2、地区公平。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是由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所导致的,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愈益演进,则是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的体现。这种现象在一国之内也普遍存在,我国也是这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地区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不可忽视平衡地区经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3、产业公平。产业公平是指在一个国家国内的产业分布中,各个产业部类的分布处于比较均衡和合理的状态,这是依据该国经济主体和制约经济增长的客观情况规划的。这种状态既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又能判断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改善。产业结构不合理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缺陷甚至致命的经济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滞后,消费品短缺是由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重工轻农、忽视第三产业的战略所导致的。所以,产业公平纳入国家经济法规的调整范围刻不容缓。
(二)社会整体效益,效益指的是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比。
只有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亚当·斯密和边沁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种理论是传统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思想基础。传统民商法面对市场失灵作了一些修正,将物权由绝对权修正为相对权,对契约自由做出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由于民法是私法其规范多是任意性规范,自治性是其调整方法及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于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了。⑥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第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第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P403.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6.
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6-47.
苏.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8.
苏.图加林诺夫.马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14.
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0.
关键词 目标价值 功能价值 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法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学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和价值观,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必须首先搞清楚法律价值的内涵和法律价值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再对经济法价值的取向進行研究。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分类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所谓价值的概念是人们对外在事物满足他们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一般来说,某种事物的价值是该事物对人类、对社会的有用性。法律价值不是一种抽象价值而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内涵不是一个类范畴,它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即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不同,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属性和国家强制性等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只是法律价值形成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条件。虽然法的客观性对阐释法的价值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主体以及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关键因素。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某种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范畴这就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内涵的本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为人类所服务。简而言之,法律的价值是人类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人类的需求而形成的法律对人类的从属关系。①
(二)法律价值包括以下的分类。
1、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事实。为人们普遍公认的希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目的地即为法律价值目标,是由法律价值关系的对象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人类的认识两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它表现出来的预见和期望的形式是主观的;对价值关系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与反映即它表现出的预见和期望却是客观的。因为法律价值目标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所以法律价值目标在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即为法律价值事实,它是法律价值主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情况。
2、法律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法律的个人价值、法律的群体价值和法律的社会价值。这是从法律价值关系主体类型的视角来分的,不同的法律价值关系是由不同类型的主体同法律结成。个人与法律结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个人价值。法律与社会群体构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群体价值。全体人类或社会整体与法律之间结成的价值关系即为法律的社会价值。人类全体或社会整体存在及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即为在这种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尺度,最高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即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的和谐。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把法律的价值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与工具性法律价值是我们根据目的与手段的相对性角度,立足于法律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按照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而作的分类。法律满足那种以更高目标为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价值即为目的性法律价值,也就是以实现和完善其它法律价值为目标的法律价值。正如乔克裕和黎晓平两位先生所言:“应当说一切的价值都表现为目的,但有些价值目标是从整体、理想和最终意义上而言的,如自由,这样的价值我们称之为目的性的法律价值;有的价值目标则是局部服务性的,如秩序,安全等,从更高的目标来说,它们只是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条件。这些与更高的价值的实现与完善有关的价值,我们称之为工具性的法律价值。”②通常来讲,对于在各种法律价值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来说,这种分法是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但是它不太精确、缺乏自足性。因此这种划分应该与其他它划分方法相联系。
二、我们应当关注的其他问题
我们应该准确地界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通过以上法律价值的定义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类推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是实践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经济法律实践促使经济法适应与服从主体的内在需求而形成的经济法对主体的依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它具有法律价值的所有含义,是一种类似的分类。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即社会大众一致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经济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目标,属于经济法律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群体价值。是由经济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简而言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所希望的、经济法应当具有的价值,是经济法应该具有的含义。③
三、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发展公平。
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即体现现代经济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即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在于谋求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注入的新思维新理念。公平是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与出发点。公平主要包括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这是从社会生活的领域角度来分析的,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是根据公平实现的过程和环节来分的。④
1、矫正公平。矫正公平就是矫正后达到公平,即对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已导致不公平的后果的情况进行矫正,旨在实现实质公平为目的的公平。简而言之,经济法旨在帮助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恢复因财产、收入和税收、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平等,旨在实现以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从而丰富公平的通常含义。⑤
2、地区公平。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是由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所导致的,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愈益演进,则是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的体现。这种现象在一国之内也普遍存在,我国也是这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地区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不可忽视平衡地区经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3、产业公平。产业公平是指在一个国家国内的产业分布中,各个产业部类的分布处于比较均衡和合理的状态,这是依据该国经济主体和制约经济增长的客观情况规划的。这种状态既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又能判断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改善。产业结构不合理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缺陷甚至致命的经济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滞后,消费品短缺是由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重工轻农、忽视第三产业的战略所导致的。所以,产业公平纳入国家经济法规的调整范围刻不容缓。
(二)社会整体效益,效益指的是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比。
只有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亚当·斯密和边沁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种理论是传统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思想基础。传统民商法面对市场失灵作了一些修正,将物权由绝对权修正为相对权,对契约自由做出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由于民法是私法其规范多是任意性规范,自治性是其调整方法及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于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了。⑥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第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第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P403.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6.
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6-47.
苏.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8.
苏.图加林诺夫.马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14.
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