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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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们拥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可以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这种观点对言论自由的限度进行相关的解析。
  关键词 言论自由 伤害原则 限度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在自由社会,言论自由是最容易引起争论的话题之一。但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言论自由本身而在于言论自由的限度。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言论自由予以了不同程度的限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表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以绝对的口吻表达了言论自由的不可限制性,但是国会也曾经通过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多次表明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不仅产生疑问:言论自由的合理性限度究竟是什么呢?存不存在一个对言论自由普遍适用的限度呢?本文试图基于密尔的“伤害原则”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密尔“伤害”原则
  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首要目的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适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照严复的说法就是“群己权界”的问题。制定这个限度就是把社会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涉己的”和“涉他的”。密尔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本身的行为是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施加的约束,只有那些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惩罚才不失为正当。这就是著名的伤害原则。密尔宣称:“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力主一条及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于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集体的名义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都不能成为充足的理由。”也即只要个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或是社会的利益,他人或社会就无权干涉。以此,密尔为个人自由设置了保护原则,同时给予自由一定的限度。
  那么究竟什么是“伤害”?或者说怎么判断是否受到了“伤害”?密尔给出的解释是:“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在法律明文规定中或是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负担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的)。这些条件若是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是强制实行的。” “最为明显的不正义的行为是错误地侵犯或是不恰当的对他人使用强制力,其次就是不正当的阻止他人获得本属于他的所有物;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给个人施加主动的伤害,或者这种直接的伤害剥夺了他本应合理拥有的物品,或者是造成了物质的或是社会的损害。” 基于密尔的这两段话,我们得知,密尔所说的“伤害”是指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伤害。在这个基础上,密尔又说到,“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 即如果是因为个人性格、表现、行为上的一些缺点,如魯莽、刚愎、妒忌、放纵等引起别人感观上的不佳,但只要不涉及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社会就无权加以制裁。
  在这里,我们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伤害就一定要受到惩罚吗?例如,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他资助的人的产生“伤害”。面对这种情况,社会是否应当对这个人进行惩罚呢?对此,密尔说:“说到只影响本人,意思是说这影响是直接的和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那么,凡可根据这个未知之事而来的反对也必须予以考虑了。” 简单来说,密尔所要表达的意思就是不能因为私人领域里的某种行为间接的“影响”或是“伤害”了他人而遭受惩罚。另外,密尔的这句话还包含了一层意思,即只有行为对他人或是社会有了确定的损害时,才能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如若只是可能性的损害则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密尔说“如果行为产生出对社会的损害仅仅源于非必然的或者推定的性质,那么对于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承受的。”
  二、言论自由的限度
  密尔所说的伤害原则是自由主义有关自由限度的经典论述,它一般性地适用于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在密尔所开列的适用于这一原则的清单中,言论自由属于第一类自由 ,所以这条原则必然也适用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当一个人的言论带有煽动性,破坏性,并危害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利益时,就需要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密尔把结果和利益结合起来了,他把言论分为纯粹的言论和可激发伤害行为的言论。密尔对纯粹的言论并没有提出限制,但在可激发伤害行为的言论上提出了限制。那么什么样的言论会激发对他人的伤害呢?我们通过密尔所举的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密尔曾举例说,如果有人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人财产是一种掠夺,如果这些意见是通过报纸在流传,那是不应该遭到妨害的,但是如果对着一大群集聚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的方式宣传或者以标语的方式进行宣传,那就要惩罚其不当行为。其实这个例子涉及言论和行动的区分问题。言论是介于思想和行动之间的一种事物。思想是人们内在的意见、信念、见解等。而行动则是指具体的行为,它旨在将某种思想付诸于社会实践。言论的目的不仅在于思想的表达,更在于将思想传播于他人使之相信和接受,并以此唤起更多的人来践行这些思想。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只是思想的一种流露,而没有践行的要求,这样的言论就是纯粹的言论。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言论其本身就是一种行动,通过言论的发表即能实现言者的践行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可激发伤害行为的言论。通过对言论和行动的区分,我们可以对密尔所举的粮商的例子做出一种更为明确的解释。运用报纸的方式进行宣传,这仅是内在思想的一种表达,即使言论的发表者想达到践行的目的,想让人们采取措施惩罚粮商,但是由于这种言论和行为的时间距离较远,煽动性也不足,因而不会对粮商或是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一种直接的损害。这样的行为就符合了密尔所说的“涉己的”领域,社会是无权对其进行干涉的。但是当一大群人聚在粮商的门前对愤怒的群众进行口头的或是标语式的宣传,这时的言论就不仅仅是思想的一种表达,它实际上已经将这种思想付诸了实践,也可以说,这种言论实际上就属于行为的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言论的传播就已经造成了粮商权利和利益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包括无法正常营业的经济利益损失,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恐惧和不安。由此看来,后一种对粮商表达不满的方式已经不再是“涉己的”领域,而是进入到“涉他的”领域,且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伤害。这必然要受到社会对其施加的道德或法律的惩罚。
  上述的粮商的例子除了从言论和行动的关系角度解释之外,还可以从言论自由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因素进行解释。言论自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言论内容;(2)言论的场合问题;(3)言论的时间问题等 。对言论的内容进行限制是一种实质性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言论自由权利本身的威胁。而对言论场合时间的限制则只是一种形式的限制,它对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不构成威胁。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一个人通过报刊的形式进行宣传,就不受惩罚,但当他站在粮商的门口进行宣传的时候就会受到限制。这就是一种对言论场合的形式限制。可见,言论能否对别人造成伤害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事情,它还受到与言论自身具有的因素有关 。如果在不适当的场合和时间,即便你发表的言论内容并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但由于不恰当的时空环境,也会造成他人权利和利益的伤害,因而必然会受到惩罚。我们还可借苏力所举的一个例子对其进行论证:一个人在影剧院放映电影时大声的说话,即使他讨论的是非常重要的科学、社会或是政治的问题,影剧院的工作人员仍然可以请他离开。这位在影剧院受到自由限制的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家中讨论他所要讨论的问题。 这个人之所以不可以在影剧院享有言论的自由,不是因为其言论内容本身,而是由其言论的场合决定的。当他在影剧院大声说话的时候,会侵害他人享有的安静的欣赏电影的权利和利益,这样的行为就属于“涉他的”领域,必然会受到制止。但是当他在家中发表同样的言论时,就属于“涉己的”范围,这种并没有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伤害”,因而这种言论自由是不会受到限制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是否受到限制,是可以基于密尔的伤害原则的,或者说密尔的伤害原则是可以作为对言论自由普遍适用的限度的。当一个人的言论对其他人的利益和权利造成直接的确定的伤害时,社会就需要对这种言论进行限制。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限制更多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形式的限制,即言论的场合和时间等的限制。所以在考察言论造成的伤害时不能忽略形式方面的考虑。
  此外,我们要明确的是,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所有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分析都最终指向一个目标,即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在笔者看来,密尔的伤害原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个人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密尔的伤害原则作为言论自由限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注释:
  ① ②③⑤⑥⑦⑧[英]约翰·密尔.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2009. P1,P10,P89,P13,P98,P14 .
  ④曹海军编.在权利与功利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P62.
  ⑨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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