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来源 :西江文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qiushi95271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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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争议
  目前“虚拟财产”这一概念没有明确定论,有人提出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狭义的虚拟财产特指网络游戏中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例如玩家从游戏商购买的虚拟装备。[1]但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分类而未在概念上进行分析,还不能称之为下定义。
  有人尝试站在虚拟财产的影像性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概括。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屏幕上显现的虚拟影像。这种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停留在屏幕显现的影像,只看到了表面的现象,没有看到实质的根本。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屏幕上显示的虚拟影像是虚拟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是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以“0—1”二进制的形式存在于游戏软件中的电子数据,没有电子数据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虚拟影像。我们看事物应该从对事物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客观的理性认识,正确区分虚拟财产的“表”与“里”。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辨析
  虚拟财产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便有了讨论的必要。不同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虚拟影像存在所依托的由编程人员编辑的以“0—1”二进制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
  认识某一事物,首先要从其概念入手。虚拟财产中的“虚拟”(artificial或virtual)一词是和“现实”相对的。现实世界中的物是现实存在的,即使是电子照片、纸质相册等以影像的形式展现于人们的视觉图像,其影像在现实世界中能找到相对应的实物。而虚拟财产所显示的影像不同,虚拟财产所显示的影像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在现实世界中也没有对应物。所以,应对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作这样的理解: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所谓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亦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实物,所谓的“虚拟财产”只是编程人员事先编辑的数据,而映入视觉的影像是由数据运行后产生的对现实世界的模拟。对于“财产”一词的理解则是通常意义上财产的含义,强调具有客观经的济价值,没有超出一般人理解的范围。“虚拟财产”的重点应着眼于“财产”,“虚拟”只起修饰作用,即虚拟财产本质属性为“财产”,只是具有不同于传统实体财产的虚拟性。如若虚拟财产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其原因必定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需注意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财产性是并存的,不能因其虚拟性而否定财产性。由此,本文尝试对虚拟财产作出如下定义:虚拟财产是具备客观经济价值的在现实世界中无实体对应物的由编程人员事先编辑的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为电子数据按程序设定运行后经计算机终端处理最终显现于屏幕上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的虚拟影像。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
  法律财产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仅限于民法上合法的所有物、占有物或基于正当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的财产性利益。[2]即民法不保护的利益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这种观点的优点在于看到了民法是社会的基础法,刑法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上,是民法的补充法。其局限性在于刑法的保护对象不能超出民法的范围,忽视了刑法独立的地位,夸大了民法的作用。民法和刑法存在着交叉的领域,有联系又有区别,以财产权利凭证为例,在民法中一般被认为是债权凭证,与债权对应,而刑法中可将某些权利凭证纳入财产的范围进行保护,而财产一般对应物权。如此同一事物在民法保护中对应债权而在刑法保护中對应物权,存在属性上的冲突。[3]再如,民法中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刑法中的财物一般指动产。由此可见民刑调整的对象和其属性并不完全一致。其实民法、刑法各有其理论基础和任务,刑法无需固步自封于民法的理论限制其自身理论的独立发展,民法的相关理论只是刑法的理论基础,只要刑法理论符合法理,符合社会的需求,符合人们的一般观念就可以不限于民法的范围,发展其自身独立的理论。若按法律财产说的观点,抢劫诈骗者所骗取的财产之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反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财产秩序。故此学说不可取。
  侵害虚拟财产的情形
  1.盗窃虚拟财产
  盗窃虚拟财产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恶意破坏玩家数据,将玩家虚拟财产窃取到自己账户内。案例,甲花费两年时间辛苦获得的虚拟财产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查系乙对甲的玩家数据进行修改,将甲之虚拟装备偷偷过渡到自己账户内。当然,现实中盗窃虚拟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线上窃取,也有线下偷看偷听游戏账号和密码进行窃取的情形。
  2.诈骗虚拟财产
  现实中存在大量线上线下谎称购买虚拟财产,待玩家交付虚拟财产后却不付款的案例。丙对丁谎称欲以高价购买丁游戏账号内的逍遥飞剑,丁信以为真便将逍遥飞剑当场发送至丙的玩家账户,丙从此杳无音信。这与现实中财产诈骗的实质相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物,只不过行为方式需要借助网络进行交谈或交付虚拟财产。
  3.抢劫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已成为现实世界中盗窃、诈骗、抢劫的对象。抢劫虚拟财产的案件也不再是“新”闻。 现实中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使玩家不能反抗的方式强行获得玩家账号和密码进而取得虚拟财产的案件。
  三、构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
  1.完善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刑法上,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第九十二条之财产范围,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必要时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规定。定罪时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照传统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应注意数额的认定。
  2.增强游戏商防控与监管责任
  首先,游戏商在设置游戏程序时应增强程序的严密性,提高技术防控力度,增大破解难度。其次,注册账户时要求玩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便发生侵财案件可根据数据记录及时排查,识别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身份及损失情况。对受害人,游戏商可根据后台数据记录判断其损失情况并予以补回。对于加害人,游戏商可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例如一定时间内予以封号或限制游戏权限等。最后,当发生第三人恶意侵害玩家虚拟财产时,游戏商完全可以先将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补回,事后追踪恶意第三人的账号进行追偿。
  3.规范交易行为并引入追踪机制
  规范交易行为,所有的交易都要经过银行支付,实行实名汇款,这需要游戏商和银行联手。如此当发生侵害虚拟财产案件时可以及时查找负责人追究责任。此项建议可最大限度保障玩家的财产安全和利益,但需游戏商和银行做出较大努力。
  4.玩家自身提高警惕意识
  玩家自身也应增强防备手段,提高警觉意识。首先应配合游戏商自觉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以便后期举证证明自身身份。其次,增强账号密码等级,设定防卫系数较高的密码。最后,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觉意识,不大肆炫耀所有虚拟财产,涉及账号密码和虚拟财产交易时需提高警觉性,谨慎作出判断。
  注释:
  [1]参见李遐桢:《论盗窃虚拟财产的定性》,《河北法学》2012年第11期,第30页。
  [2]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7页。
  [3]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00页,转自董玉庭:《论刑法中财物概念之解释——以诈骗罪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第53页。
  作者简介:焦健,烟台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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