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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依据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并没有赋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中,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企业并没有必须接受学生实习的法律义务,往往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接收学生来本单位实习,往往成为企业对学校、学生的一种“恩惠”行为。因此,建议尽快展开《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在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界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的责任,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出台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能够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可以出台一部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通过对该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整合,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系统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以政策为导向,调动企业积极性
为了激励校企合作,应该对实行校企合作的提供定向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将由政府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
在这方面,国家出台的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通知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方案,并对优惠的方式和幅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制订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相适应的教学方案
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评价方式等方面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案。在教学内容方面,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应针对企业需求、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大刀阔斧地对课程内容进行纵、横两向整合和优化。以就业为导向,结合企业的岗位特点和要求,围绕培养目标,将教学过程的各要素系统、完整地重新“洗牌”。纵向整合就是对一门学科的多个知识点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关内容。横向整合,就是打破以前各学科之间相互割裂的局面,对多门学科知识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在教学模式方面,强调教学双方的交流与互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真正学会知识的综合运用。在评价方式方面,学校应加大对学生评价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开展学生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发动全校教师积极探索评价要素和方法的改革,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角度去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学校应在原有各类评价方案运行的基础上,以企业用人标准为核心构建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的新评价方案,形成新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
四、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校企合作协议,规范校企合作
为了使校企合作能够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得以施行和推进,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该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校企合作的三方主体——学校、企业、学生达成相关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内容应该在遵守《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制订,要保证和明确以下问题:一要保证工作岗位与学习专业的相对一致性,以实现工学有机结合,工学相互促进,避免工学脱节;二要明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企业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于校企合作时,学生尚未毕业,还未取得相关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故提前上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不得安排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实习;企业应该对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负责在实习期间内对实习学生劳保用品的穿戴情况以及安全行为实施检查监督;三是要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该按照每人每月(日)支付实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依据实习学生所在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各种补贴及保健津贴等;四是要强调学业管理,企业应该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返校学习、考核及取证时间;学校教师到企业所在地为实习学生进行授课、辅导时,理论课时采取相对集中形式授课的,其场地设施由甲方提供。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并没有赋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中,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企业并没有必须接受学生实习的法律义务,往往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接收学生来本单位实习,往往成为企业对学校、学生的一种“恩惠”行为。因此,建议尽快展开《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在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界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的责任,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出台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能够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可以出台一部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通过对该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整合,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系统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以政策为导向,调动企业积极性
为了激励校企合作,应该对实行校企合作的提供定向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将由政府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
在这方面,国家出台的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通知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方案,并对优惠的方式和幅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制订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相适应的教学方案
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评价方式等方面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案。在教学内容方面,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应针对企业需求、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大刀阔斧地对课程内容进行纵、横两向整合和优化。以就业为导向,结合企业的岗位特点和要求,围绕培养目标,将教学过程的各要素系统、完整地重新“洗牌”。纵向整合就是对一门学科的多个知识点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关内容。横向整合,就是打破以前各学科之间相互割裂的局面,对多门学科知识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在教学模式方面,强调教学双方的交流与互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真正学会知识的综合运用。在评价方式方面,学校应加大对学生评价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开展学生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发动全校教师积极探索评价要素和方法的改革,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角度去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学校应在原有各类评价方案运行的基础上,以企业用人标准为核心构建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的新评价方案,形成新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
四、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校企合作协议,规范校企合作
为了使校企合作能够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得以施行和推进,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该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校企合作的三方主体——学校、企业、学生达成相关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内容应该在遵守《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制订,要保证和明确以下问题:一要保证工作岗位与学习专业的相对一致性,以实现工学有机结合,工学相互促进,避免工学脱节;二要明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企业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于校企合作时,学生尚未毕业,还未取得相关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故提前上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不得安排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实习;企业应该对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负责在实习期间内对实习学生劳保用品的穿戴情况以及安全行为实施检查监督;三是要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该按照每人每月(日)支付实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依据实习学生所在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各种补贴及保健津贴等;四是要强调学业管理,企业应该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返校学习、考核及取证时间;学校教师到企业所在地为实习学生进行授课、辅导时,理论课时采取相对集中形式授课的,其场地设施由甲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