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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检调对接工作因其能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钝化社会矛盾,服务、建设和保障辖区和谐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显著作用。本文结合检调对接工作实践,谈谈检调对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检调对接;社会矛盾;检民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检调对接工作,即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推动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面上去谋划和部署,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以和谐司法的理念,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新举措。检调对接工作,已日益成为化解涉检信访,钝化社会矛盾,服务、建设和保障辖区和谐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显著作用。本文结合检调对接工作实践,谈谈检调对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检调对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涉法上访和越级访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人与人之间才会“和睦、友爱、诚信、谦让”,社会才得以和谐。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信访等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矛盾纠纷,在调处中心的主持和检察机关的参与下,充分利用调解平台,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化解。與检察机关传统的息诉息访模式相比,检调对接模式更加强调检察机关息诉息访工作的主动性、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体性,更加强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灵活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等优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调处中心形成的合力,化解来信来访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所涉的矛盾纠纷等,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开创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新局面,从而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涉法上访和越级访发生,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检调对接有利于提升恢复性司法工作成效,促进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给原本平衡、正常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损害,是社会和谐的破坏因素。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人的报应,强调了国家才是最大的犯罪受害者,而忽视了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体的法律完全人格,忽视了通过对犯罪人的治疗和矫正以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因为犯罪人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修复和防卫,因而正逐渐为恢复性司法理念所取代。检察机关顺应时代的要求,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检调对接机制创设后,检察机关可以借助辖区各调处中心力量,通过发挥调处中心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恢复性司法工作成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等过失类案件以及因民间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均可以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在检察机关和调处中心的共同参与下,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所涉矛盾。一方面,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另一方面,亦使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也就是说,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使社会人际关系经过整合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达到更加牢固的境界。
三、检调对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促进“检民和谐”
结合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主要针对涉检信访或非涉检类信访、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和解三类开展大量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缩短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改善“检民关系”,促进了“检民和谐”。
首先,检调对接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社会效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针对上述三类信访或案件,经过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的共同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将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或隐患予以化解和排除,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检调对接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大幅提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需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做好疏导、教育、释法、说理等多项工作,同时,需要双方当事人积极地参与,适时知悉案件的进展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检察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也可及时提出,适时监督检察机关工作。另一方面,调处中心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对接后,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纠纷调处中,与检察机关一起共同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对检察机关执法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监督制约作用,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再次,检调对接深化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调对接机制创设后,检察机关立足大局,执法为民。一是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大办案方式改革力度,推出多项人性化办案措施,力争使群众满意,人民满意。二是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地为群众办实事。对一些符合条件、有调解成功可能的信访或案件,检察机关从群众利益出发,及时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借助调处中心力量,予以妥善解决,力争实现、维护群众利益最大化。
四、检调对接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促进司法节约
和谐社会是指公平、合理和有序的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调对接在降低司法成本,促进司法节约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众所周知,诉讼程序在司法活动中是一个高成本的司法救济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追求公平正义,不可避免地带有高成本、诉讼迟延等固有弊端。检调对接,是在原有诉讼程序基础上的创新,它将调解机制合法有效地引入了检察环节,彻底地摒弃了高成本、诉讼迟延的弊端,为建设节约型司法提供了一个崭新、有效途径。一方面,它救济及时,有效、迅速地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缠访,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积极投入社会生产,促进经济效益提升;另一方面,它节约了司法成本,通过信访调解、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和解,一次性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尽可能地缩减诉讼程序,避免了法院审理环节的诉累以及当事人不服决定或裁判而引发的救济程序。因此,检调对接是一种处理灵活、成本低廉、合法高效工作新机制,是促进检察工作和司法工作节约型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检调对接;社会矛盾;检民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检调对接工作,即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推动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面上去谋划和部署,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以和谐司法的理念,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新举措。检调对接工作,已日益成为化解涉检信访,钝化社会矛盾,服务、建设和保障辖区和谐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显著作用。本文结合检调对接工作实践,谈谈检调对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检调对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涉法上访和越级访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人与人之间才会“和睦、友爱、诚信、谦让”,社会才得以和谐。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信访等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矛盾纠纷,在调处中心的主持和检察机关的参与下,充分利用调解平台,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化解。與检察机关传统的息诉息访模式相比,检调对接模式更加强调检察机关息诉息访工作的主动性、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体性,更加强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灵活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等优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调处中心形成的合力,化解来信来访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所涉的矛盾纠纷等,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开创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新局面,从而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涉法上访和越级访发生,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检调对接有利于提升恢复性司法工作成效,促进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给原本平衡、正常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损害,是社会和谐的破坏因素。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人的报应,强调了国家才是最大的犯罪受害者,而忽视了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体的法律完全人格,忽视了通过对犯罪人的治疗和矫正以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因为犯罪人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修复和防卫,因而正逐渐为恢复性司法理念所取代。检察机关顺应时代的要求,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检调对接机制创设后,检察机关可以借助辖区各调处中心力量,通过发挥调处中心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恢复性司法工作成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等过失类案件以及因民间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均可以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在检察机关和调处中心的共同参与下,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所涉矛盾。一方面,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另一方面,亦使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也就是说,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使社会人际关系经过整合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达到更加牢固的境界。
三、检调对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促进“检民和谐”
结合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主要针对涉检信访或非涉检类信访、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和解三类开展大量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缩短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改善“检民关系”,促进了“检民和谐”。
首先,检调对接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社会效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针对上述三类信访或案件,经过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的共同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将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或隐患予以化解和排除,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检调对接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大幅提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需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做好疏导、教育、释法、说理等多项工作,同时,需要双方当事人积极地参与,适时知悉案件的进展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检察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也可及时提出,适时监督检察机关工作。另一方面,调处中心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对接后,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纠纷调处中,与检察机关一起共同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对检察机关执法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监督制约作用,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再次,检调对接深化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调对接机制创设后,检察机关立足大局,执法为民。一是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大办案方式改革力度,推出多项人性化办案措施,力争使群众满意,人民满意。二是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地为群众办实事。对一些符合条件、有调解成功可能的信访或案件,检察机关从群众利益出发,及时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借助调处中心力量,予以妥善解决,力争实现、维护群众利益最大化。
四、检调对接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促进司法节约
和谐社会是指公平、合理和有序的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调对接在降低司法成本,促进司法节约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众所周知,诉讼程序在司法活动中是一个高成本的司法救济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追求公平正义,不可避免地带有高成本、诉讼迟延等固有弊端。检调对接,是在原有诉讼程序基础上的创新,它将调解机制合法有效地引入了检察环节,彻底地摒弃了高成本、诉讼迟延的弊端,为建设节约型司法提供了一个崭新、有效途径。一方面,它救济及时,有效、迅速地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缠访,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积极投入社会生产,促进经济效益提升;另一方面,它节约了司法成本,通过信访调解、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和解,一次性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尽可能地缩减诉讼程序,避免了法院审理环节的诉累以及当事人不服决定或裁判而引发的救济程序。因此,检调对接是一种处理灵活、成本低廉、合法高效工作新机制,是促进检察工作和司法工作节约型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