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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够具体等因素,立案监督仍是一个难点问题,面临诸多困境。现结合工作实践,根据2008年至2010年我院立案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08至2010年我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率、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在开展该项工作中,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保证监督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3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9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后报捕32件,经审查后批捕32件,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二、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部署全面,抓好落实。我院检察长及分管副检察狠抓立案监督工作,经常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强调放弃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要求侦监科干警务必牢固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思想,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技巧,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全程跟踪监督机制。该院侦监部门干警只有2名,在人手相对紧张的情况下由科长专门跟踪立案监督案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报捕率、起诉率。在监督过程中,坚持“三个重视”:立案监督前重视调查和审查,着力提高成案率;立案监督中重视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力求达成共识;立案监督后,重视跟踪和引导,减少和杜绝公安机关立而不查、久侦不决的情况,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学习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拓展监督新领域。该院建立“每周学习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案件跟踪制度”、“重大案件一案一总结制度”等等,大大提升了干警学习积极性,提升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联席会议制度。首先,该院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行检察机关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其取证工作进行引导,提前了解案情,将立案监督工作延伸到报捕以前,提高办案效率。其次,加强与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对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立了移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三是加强与公诉、控申、反贪、监所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五)主动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侦查实效,适时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建议。
(六)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扩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案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能积极提供各种线索,一定程度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
三、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院立案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果,但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获取立案监督线索渠道不畅,案源少。从近年来开展立案监督的情况来看,立案监督案源主要是深入公安机关调查治安、劳教案件、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刑事案件和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其他方面获得的线索甚少,一定程度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究其原因:一是我们与乡镇群众接触机会少;二是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三是公安机关对其受案、立案登记的保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难度。四是公安机关近年办案越来越规范化,思想上有较大转变能大力配合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减少了不应有的阻力。对立案监督的立法精神有了一定认识,能积极投入案件侦查工作,及时报捕、移送起诉。这也说明公安人员办案规范化意识提高,工作逐渐步入全面规范化的阶段,这是好的现象。再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立而不侦实施监督难及事后监督难的问题。由于我们经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有的干警思想上仍存在与公安机关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担心影响了两家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只要公安机关立了案就达到目的了的思想。由此也造成检察机关“等米下锅”和公安机关拒不配合的局面。这些都是造成跟踪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导致有的立案监督案件未能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二)人力和经费不足也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三大任务,而我们侦监科干警只有2名,每人每年要承办近百件审查逮捕案件,干警超负荷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立案监督案件实施全程监督。
(三)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自行发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及被害人提供的监督线索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由此引发三种弊端:一是影响了这个二个部门自身的工作效率;二是因为对立案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是否开展立案监督的不同意见;三是立案监督经多个部门经手,期限长,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最终因为立案的不及时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消极情绪,要树立正确执法观念,要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刻领会关于立案监督的立法精神,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去认识搞好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监督意识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完善立案监督的思路和措施,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是领导要高度重视立案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安排部署,不能泛泛地停留在下达目标、任务上,重要的是主动过问,认真听取汇报,具体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出面沟通、协调,理顺关系。
(二)主动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侦查实效。要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和细致地收集证据,只要对犯罪事实有证明力就要尽力去收集,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保护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对于没有犯罪嫌疑人交待供述的,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督促提请批准逮捕,为实现网上追逃尽快结案打下基础。同时要引导办案人员事先摸清落脚点和去向,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抓捕犯罪嫌疑人工作。
(三)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提高立案监督案件判决率。一是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消极取证,不积极抓捕犯罪嫌疑人,不移送批捕、起诉,情节较轻的,应口头通知其纠正。二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回复。三是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因徇情枉法、受利益驱动力等故意妨碍公正司法的案件,应及时汇同本院渎检部门介入调查,深挖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全程跟踪监督。一是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每件立案监督案件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内容包括立案监督案件受案时间,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时间、通知立案时间,公安机关立案时间、批捕时间、起诉时间,判决时间及结果。二是对于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侦查监督部门要主动与公诉部门密切联系,以督促抓紧办理。公诉部门也应当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判的情况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从而来确保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
(五)建议建立立案监督案件报备案制度。一是向同级人大、政法委报备,二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取得支持,从各渠道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纠正。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加强配合,对徇私枉法、受贿等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一方面通过发放违法纠正通知书,责成有关责任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书,向有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立案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
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实践中,该项设置有二大弊端:一是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二是立案監督职能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效应。因此,应专门设立一个部门这样,司职立案监督职能,这样,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开展此项工作。同时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联络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专门立案监督部门,从而提高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08至2010年我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率、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在开展该项工作中,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保证监督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3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9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后报捕32件,经审查后批捕32件,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二、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部署全面,抓好落实。我院检察长及分管副检察狠抓立案监督工作,经常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强调放弃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要求侦监科干警务必牢固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思想,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技巧,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全程跟踪监督机制。该院侦监部门干警只有2名,在人手相对紧张的情况下由科长专门跟踪立案监督案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报捕率、起诉率。在监督过程中,坚持“三个重视”:立案监督前重视调查和审查,着力提高成案率;立案监督中重视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力求达成共识;立案监督后,重视跟踪和引导,减少和杜绝公安机关立而不查、久侦不决的情况,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学习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拓展监督新领域。该院建立“每周学习制度”、“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案件跟踪制度”、“重大案件一案一总结制度”等等,大大提升了干警学习积极性,提升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联席会议制度。首先,该院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行检察机关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其取证工作进行引导,提前了解案情,将立案监督工作延伸到报捕以前,提高办案效率。其次,加强与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对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立了移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三是加强与公诉、控申、反贪、监所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五)主动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侦查实效,适时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建议。
(六)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扩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案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能积极提供各种线索,一定程度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
三、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院立案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果,但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获取立案监督线索渠道不畅,案源少。从近年来开展立案监督的情况来看,立案监督案源主要是深入公安机关调查治安、劳教案件、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刑事案件和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其他方面获得的线索甚少,一定程度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究其原因:一是我们与乡镇群众接触机会少;二是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三是公安机关对其受案、立案登记的保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难度。四是公安机关近年办案越来越规范化,思想上有较大转变能大力配合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减少了不应有的阻力。对立案监督的立法精神有了一定认识,能积极投入案件侦查工作,及时报捕、移送起诉。这也说明公安人员办案规范化意识提高,工作逐渐步入全面规范化的阶段,这是好的现象。再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立而不侦实施监督难及事后监督难的问题。由于我们经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有的干警思想上仍存在与公安机关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担心影响了两家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只要公安机关立了案就达到目的了的思想。由此也造成检察机关“等米下锅”和公安机关拒不配合的局面。这些都是造成跟踪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导致有的立案监督案件未能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二)人力和经费不足也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三大任务,而我们侦监科干警只有2名,每人每年要承办近百件审查逮捕案件,干警超负荷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立案监督案件实施全程监督。
(三)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自行发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及被害人提供的监督线索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由此引发三种弊端:一是影响了这个二个部门自身的工作效率;二是因为对立案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是否开展立案监督的不同意见;三是立案监督经多个部门经手,期限长,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最终因为立案的不及时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消极情绪,要树立正确执法观念,要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刻领会关于立案监督的立法精神,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去认识搞好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监督意识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完善立案监督的思路和措施,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是领导要高度重视立案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安排部署,不能泛泛地停留在下达目标、任务上,重要的是主动过问,认真听取汇报,具体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出面沟通、协调,理顺关系。
(二)主动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侦查实效。要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和细致地收集证据,只要对犯罪事实有证明力就要尽力去收集,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保护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对于没有犯罪嫌疑人交待供述的,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督促提请批准逮捕,为实现网上追逃尽快结案打下基础。同时要引导办案人员事先摸清落脚点和去向,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抓捕犯罪嫌疑人工作。
(三)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提高立案监督案件判决率。一是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消极取证,不积极抓捕犯罪嫌疑人,不移送批捕、起诉,情节较轻的,应口头通知其纠正。二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回复。三是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因徇情枉法、受利益驱动力等故意妨碍公正司法的案件,应及时汇同本院渎检部门介入调查,深挖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全程跟踪监督。一是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每件立案监督案件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内容包括立案监督案件受案时间,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时间、通知立案时间,公安机关立案时间、批捕时间、起诉时间,判决时间及结果。二是对于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侦查监督部门要主动与公诉部门密切联系,以督促抓紧办理。公诉部门也应当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判的情况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从而来确保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
(五)建议建立立案监督案件报备案制度。一是向同级人大、政法委报备,二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取得支持,从各渠道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纠正。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加强配合,对徇私枉法、受贿等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一方面通过发放违法纠正通知书,责成有关责任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书,向有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立案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
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实践中,该项设置有二大弊端:一是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二是立案監督职能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效应。因此,应专门设立一个部门这样,司职立案监督职能,这样,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开展此项工作。同时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联络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专门立案监督部门,从而提高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