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特殊国情是民族法学产生的现实条件,民族法学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族法学研究的实质就是为调节我国的民族关系服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存在是民族法学得以发展的根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法学;核心
任何一门学科的形成都有其存在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它的提出和形成是由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决定与要求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在是民族法学研究的现实基础,民族关系是民族法学所要研究的特殊矛盾,“我国的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本学科、以民族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又是以民族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族法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民族关系的条文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专门规定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民族关系实际的民族法律体系、民族法学的研究和学科发展,离不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
一、我国的特殊国情是民族法学产生的现实条件
现存的特殊社会矛盾是一门新学科产生的条件。人类社会所产生的每一门学科,都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在人类社会实践和发展进程中,每一门学科都会按照其所研究的特殊对象的发展来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以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服务为宗旨。
民族法学体系由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全部民族法律规范构成。民族法学体系的构成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内在相关,它是以宪法中的民族条文为指导,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为主干,包括涵盖在其他法律中的各种民族法律、法规条款。“民族法学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是研究两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的规律、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法律观、研究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既包括纵向研究,又包括横向研究。”科学研究的目的最终是为现实社会中的人服务的,无论民族法学学科横向研究或者纵向研究,都是为建立我国正确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的,其学科的消亡将随着我国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以及世界民族问题的消亡而消亡。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土壤,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主干,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民族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民族特点而实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对它们的研究直接涉及到民族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将会不断出现许多意料不到的新问题,它们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对象。依法调整好发展中的民族关系,正是民族法学不断发展的实践动力。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学体系中较为成型的学科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基本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历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重要现实依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余年的实践,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这就需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协调好民族地区之间%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关系。(2)我国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已经形成了研究民族法学的专门机构和科研人员。我国从民族法学学科的提出到建立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研究民族法学的教学科研队伍,很多高校设立了民族法学的硕士点和博士点,所有这些,均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储备。(3)我国已经出版了多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专门著作,这些都已构成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有利条件,为民族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目前,民族法的规范文件表现形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法律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采用专门条款做出的特别规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行政法规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点采用专门条款做出的特别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专门制定的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省、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本辖区内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依法制定的补充或变通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体系。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以来,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初步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干,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法学体系中不仅是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存在是民族法学得以发展的根本。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丰富实践,为民族法学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根据新的时代要求,不断地调整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它涉及到民族内部经济利益的分割,民族间经济利益的划分以及地方与中央利益的协调;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以法律条文来规范新出现的民族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任务。民族法学在调整民族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研究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提供理论依据。我国要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还会不断地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譬如,少数民族人民如何应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他们的经济、文化、立法、社会事业发展的自主权来发展本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务,这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所有这些也都是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实践问题。民族法学涉及的民族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涵盖整个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内部和少数民族间的关系。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伟大实践,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研究领域,成为民族法学体系生命力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42-343
[2]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J].河北法学,2012(12):19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法学;核心
任何一门学科的形成都有其存在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它的提出和形成是由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决定与要求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在是民族法学研究的现实基础,民族关系是民族法学所要研究的特殊矛盾,“我国的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本学科、以民族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又是以民族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族法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民族关系的条文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专门规定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民族关系实际的民族法律体系、民族法学的研究和学科发展,离不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
一、我国的特殊国情是民族法学产生的现实条件
现存的特殊社会矛盾是一门新学科产生的条件。人类社会所产生的每一门学科,都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在人类社会实践和发展进程中,每一门学科都会按照其所研究的特殊对象的发展来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以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服务为宗旨。
民族法学体系由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全部民族法律规范构成。民族法学体系的构成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内在相关,它是以宪法中的民族条文为指导,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为主干,包括涵盖在其他法律中的各种民族法律、法规条款。“民族法学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是研究两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的规律、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法律观、研究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既包括纵向研究,又包括横向研究。”科学研究的目的最终是为现实社会中的人服务的,无论民族法学学科横向研究或者纵向研究,都是为建立我国正确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的,其学科的消亡将随着我国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以及世界民族问题的消亡而消亡。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土壤,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主干,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民族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民族特点而实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对它们的研究直接涉及到民族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将会不断出现许多意料不到的新问题,它们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对象。依法调整好发展中的民族关系,正是民族法学不断发展的实践动力。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学体系中较为成型的学科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基本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历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重要现实依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余年的实践,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这就需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协调好民族地区之间%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关系。(2)我国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已经形成了研究民族法学的专门机构和科研人员。我国从民族法学学科的提出到建立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研究民族法学的教学科研队伍,很多高校设立了民族法学的硕士点和博士点,所有这些,均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储备。(3)我国已经出版了多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专门著作,这些都已构成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有利条件,为民族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目前,民族法的规范文件表现形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法律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采用专门条款做出的特别规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行政法规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点采用专门条款做出的特别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专门制定的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省、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本辖区内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依法制定的补充或变通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体系。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以来,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初步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干,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法学体系中不仅是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存在是民族法学得以发展的根本。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丰富实践,为民族法学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根据新的时代要求,不断地调整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它涉及到民族内部经济利益的分割,民族间经济利益的划分以及地方与中央利益的协调;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以法律条文来规范新出现的民族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任务。民族法学在调整民族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研究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提供理论依据。我国要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还会不断地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譬如,少数民族人民如何应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他们的经济、文化、立法、社会事业发展的自主权来发展本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务,这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所有这些也都是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实践问题。民族法学涉及的民族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涵盖整个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内部和少数民族间的关系。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伟大实践,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研究领域,成为民族法学体系生命力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42-343
[2]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J].河北法学,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