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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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韩非作为先秦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对当代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韩非思想渊源的概述,探究并廓清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历史来源;其次,详细阐述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最后,总结韩非法治思想的六大闪光点,并针对各自的闪光之处,具体分析其现实价值。
  【关键词】韩非;法治;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法治中国重要论述内涵深刻、务实创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的建设,将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法治中国建设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进程中的潮流,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汲取各方面的“营养”,既要关注法治的“本土化”,也要关注与时俱进,法治的“时代性”。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先秦法家中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先秦法家的思想对中国影响也是巨大的,本文拟就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作一探究。
  一、法令的制定与执行
  《定法》篇是韩非修正申不害术治和商鞅法治学说,从而确定自己以法治国主张的文章。该篇第一部分阐述了法和术的基本内容,强调了术和法的地位及作用。
  韩非对“法”的界定主要是来自商鞅的法治观点,韩非在商鞅任法治国的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法明确的定义。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韩非认为,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然而,韩非并没有系统地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只论述了法治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二柄》中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由此可见,“法”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落到实处,不过是德赏和刑罚两大方面。德赏用来奖励守法有功的人,刑罚用来惩治犯法有罪的人。赏罚两者都是法治的保证,又是法治的具体体现。它们是韩非所提倡的法治的基本内容。
  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关于法治的思想,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他循着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的思路,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的司法平等思想。这是他的法的思想的特色之一。不同于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士人”的法制观,他始终坚持法的平等性,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法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
  《韩非子》中《八说》篇主要通过对八种世俗观念的批判,广泛地论述了韩非的用人主张和以法治国思想。他的用人之术,在此处就不多说了。韩非的关于法令的制定及以法治国的主张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立法上,韩非充分发挥了“法与时宜”的思想,主张因时而立法。他主张所立的法必须与“时”变化,因为法是达到治国目的的手段,法应与目的相应。他批判了那种“无变古,毋易常”的思想,指出法必须依据时代的需要来制定和实施。“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心度》)
  第二、法令应该简明而详尽,易于理解,便于实行。“明主之法必详尽事”,“法省而民讼简”。那些“察士然后能知之”、“贤者然后能行之”的法,皆“不可以为法”。
  第三、立法必须考虑到它的功利性。“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
  第四、实行以法治国必须注重实效,如果“说人不能利,恶人不能害”,臣民就不会“畏重己”。
  在执法方面,韩非主张君主要严格执法,执法必严。韩非认为,法制定之后,必须严格执行,方能产生效果。君主玩忽法,法便逐渐演变成一纸空文,大臣就会擅权自重,威逼君主。他反复强调,君主在处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执法。其思想内容如下:
  首先,他要求君主严格监督官吏执法,使群臣守法。他说:“故君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名法。”(《有度》)严格执法,有利于避免群臣法外行私以乱法。
  其次,韩非要求君主在使用法律上,不论贫贱,不论亲贵,一体对待。“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再者,韩非强调君主本人要严格执法,君主自己要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不能以私意左右法。“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最后,韩非认为在执法方面,官吏起着重要作用。官吏素质直接关系到严格执法的好坏,必须要求官吏守正不阿。“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通过以上关于法的这一层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韩非的这些思想对于当今社会推进法治进程具有诸多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官吏的选任与管理
  术,是韩非思想中颇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韩非“术”的观点继承了申不害的“术治”理论。申不害他为韩昭侯相国,继承了道家的学说,尤其从中吸收了“君人南面之术”成为其“术”治思想的核心。韩非的“术”治思想中接受了申不害“用术”的理论,同时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治理国家与察奸止恶之术。加之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政治抱负又决定了他的“术”在本质上是帝王术,即竭尽全力使君王处于最有利、最主动的地位。
  韩非对“术”也给出了自己的界定。他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术乃藏于君主胸中,不以示人,但能驾驭群臣。因此“法”和“术”在应用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韩非在《韩非子·定法》中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由此可见,术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任而授官”,二是“循名而责实”。“因任而授官”,是指君主知人善任,因能力大小而授以群臣不同的官职,使其官职与能力相当。而“循名而责实”指的是“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它的作用就在于督察群臣之是非功过,审合形名,使其形名相符,杜绝失职和越权的行为。
  韩非在《外储说右下》中说:“摇木者一一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临渊而摇木,鸟惊而高,鱼恐而下。善张网者引其纲,若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从他的这一形象而生动的比喻中,我们可以发现,韩非认为用“术”的这一途径,在于治吏。
  韩非从本与末、纲与目的关系上论证管好官吏的重要性。他认为君主名义上的统治对象是民,但是君主却不能够直接面对民,必须通过官吏使治国的政策得以实行。为数众多的民众恰似“叶”、“目”,作为最高统治者当然难以一一对其进行管理控制。而如果抓住官吏这一管理民众的“本”、“纲”,就能够取得“撼木摄叶”、“纲举目张”的控制成效。所以在整个统治结构中,君主治吏比治民更重要,只有用臣吏治民,才能使国法发挥规范众民的功能。
  熊十力先生对韩非的这种思想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他说:“详韩子所言,盖谓圣人守法,而选用大臣。大臣则奉法而督责群吏,使各率其民,而举其职,则治本立。故曰明主治吏不治民者,非不治民也,治亲民之吏,而民己治也,是摇木拊本、张网引纲之说也。韩子重治吏,至今无可易也。” 【1】
  许多学者对韩非有关“术”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姚蒸民先生对韩非之“术”分为五类,分别为执要术、用人术、形名术、听言术与参伍术。我认为还是姚蒸民先生的划分比较符合韩非的关于“术”的论说。
  在这里,我将着重对其中的形名术作详细的阐释,因为这与官吏的选任和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
  在韩非这里,“形”,是指事物的实体及其形态,泛指各种事物的实际情况。“名”,是指事物的名称。“形”是“名”的实际内容,“名”是“形”的称谓及其规定性。君主“循名而责实”,就是用这些“名”来督责臣下以求功效,以“名”为标准来责求“实”是否与“名”相符。《二柄》中,韩非例举了韩昭侯的一个例子,“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韩非对此发表了看法:“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由此可看出韩非的形名术还是很苛刻的,但是这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这会使臣下讲真话,办实事,营造一种实事求是的氛围。另外,还注重追求实绩,也对于如何来衡量功罪和赏罚都提供了一定的客观的考核依据。
  三、政权的保障与巩固
  《难势》篇的主要内容是论证法势。韩非通过对慎到势论的引述以及对儒家治理国家靠贤才主张的驳难,提出了君主“抱法处势”的主张。韩非认为君主只有将自己拥有的“自然之势”与法相结合,形成一种无不禁的“人设之势”,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势,是指君主所处之势位,也可以说是君主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势者,胜众之资也。”“势之为道也,无不禁。”韩非认为“势”为胜众之资,是人君借以统治众人的工具。韩非说:“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难势》)韩非质疑慎到的“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的主张,认为慎到所说的“势”,是“自然之势”。另一方面,韩非认为唯有用“庆赏之功”、“刑罚之威”、“抱法处势”,而形成一种无不禁的统治权力,用以维护君主统治。此即谓“人设之势”。
  其一、“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任贤不如任势”,这是慎到所持有的观点。慎到认为君主要想实行以法治国,就必须掌握能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的权势。所以他在《威德》中说:“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2】韩非在借鉴慎到重视“势”思想的基础上,发现了慎到仅重自然之“势”的不足,在其著作中,对慎到的势论又作了更深刻的阐述和发展,提出了“人设之势”的势治理论,使慎到的“自然之势”和法相结合,从而达到通过限势的手段而实现强势的目的。韩非认为统治国家必须依赖权力的运用,尚贤任人均不足恃。因此,他提出“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的主张。
  其二、“抱法处势”。一方面,韩非认为“法”“术”为帝王之具,二者不可一无;然仅有法术、而无“势”来保障,法术仍不足以驾驭臣下,以图事功。另一方面,在韩非看来,欲期国富兵强,势必巩固政治领导者的权位,以求得国家的一统与政令的贯彻,乃至臣民绝对拥戴的忠诚;欲期国富兵强之政,使国家得以维系而不灭亡,惟有以法治国,以法约束滥权的中材之君主,才能使中材之主“量法治民”。基于以上两点,因此,韩非提出“抱法处势”的主张。
  其三、“执柄以处势”。上文已提到,韩非的“势”有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之分。那么如何把握人为之势呢?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柄”就是“二柄”,即赏罚大权,“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二柄》)君执柄以处势,操权而上重,由赏罚二柄的运用,势的权威才能确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将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将其融为一体。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更倾向于王邦雄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韩非哲学的重心是“法”。我认为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
  我们不难看出,法、术、势三者中,法是中心。“法”是韩非思想的基础,君主的“术”和“势”二者的运用皆是在“法”的规范下进行。同时,三者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法的制定与执行依赖于君主的术和势的操持运用;其次,如果失去了势的权威,则法和术则无所凭借;最后,君主可以通过术的运用来保障法的执行和提高势的权威。   四、韩非法治思想现实价值
  先秦法家中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是和今天的建设法治中国相契合。而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强调“抱法”、“行术”、“处势”,并且他的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提出“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本体论思想。总的来说,韩非法治思想的闪光点和现实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道为常”,“因道全法”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道”为哲学基础的,他反复强调“以道为常”、“因道全法”。他所谓的“道”是指自然界发展的普遍规律,“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韩非子·解老》)。“古之牧天下者……因道全法……治之至也”,(《韩非子·大体》),道是世界万物的根本规定,把握了道就能执一以驭多。他认为法是顺自然之道而立的反映社会运动规律的法则,韩非的法治思想,就是遵循这种“道”的哲学观为基础的。因此,他提出“以道为常”、“因道全法”的观点。这对于我国以法治国进程的推动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在立法方面,启示我们要科学立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普遍规律。
  (二)“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韩非在《心度》中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这里,一方面,在立法上,韩非充分发挥了“法与时宜”的思想,主张因时而立法。他主张所立的法必须与“时”变化,批判了那种“无变古,毋易常”的思想,指出法必须依据时代的需要来制定和实施。
  另一方面,韩非强调治世之道也应“与世宜”。世界万物都处在不断地变化中,历史当然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那么治理措施也应随之有所变化,也应“与世宜”,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有功”,否则,就难以把社会治理好。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在《五蠹》篇提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韩非的重要主张,这种主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对书简之文和先王之语而言的。但是,显然在这里,韩非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加强普法教育。这样才能逐渐提高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即使制定了严格的刑罚,也不过是防患于未然,这才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而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以普法教育为内容,人们的法律意识自然会随之增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法不阿贵”
  韩非在《有度》篇中说:“法不阿贵, 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韩非的““法不阿贵”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强调打破原先固有的等级制,不论贫富贵贱,以功过论赏罚,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中的又一大闪光点,即司法平等。司法平等,就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在《二柄》篇中如是说。那么,何谓刑、德?韩非对此答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一方面主张信赏必罚,强调赏罚二柄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他又十分强调重刑。这里面不乏有一定的消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积极意义,即强调“德”,或者说“赏”这一柄的运用。我们过去的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刑轻赏”的问题,导致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呈现出有关“罚”的法律规范远远多于“赏”的法律规范,我国法律严重缺乏“赏善”的规定。这种状况使法律的惩戒作用突显,但却使法律应有的劝善功能萎缩。我国立法中的这种状况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体制转型期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当借鉴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中的赏罚主张,运用法律的赏善功能。
  (六)“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韩非在《韩非子·定法》中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正如我前文所说的,“因任而授官”,是指君主知人善任,因能力大小而授以群臣不同的官职,使其官职与能力相当。而“循名而责实”指的是“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它的作用就在于督察群臣之是非功过,审合形名,使其形名相符,杜绝失职和越权的行为。韩非的术治思想契合了我国当前依法治吏、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和防腐倡廉的需要。他对“失权”与“越权”问题有着不一样的解读,“失权”者罚,“越权”者诛,这对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政府部门的权责与反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可以从中汲取更过的营养,更有利于权责划分明确,更好地建设我国服务型政府。
  正如台湾学者张素贞说的:“我辈今日研究韩非子学说,并不仅止于称扬或毁斥而已,重要的是,要透过深刻的思辩检省,了解其正面、负面的意义,进而因应时代,有所惕励。”【3】当然,韩非法治思想也有着诸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强烈的集权专制、现实极端的重刑主义等消极因素,甚至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其本质上是“人治”。固然韩非的思想由于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有其缺点与不足,但我们可以通过对韩非法思想的独立性、反思性研究,充分挖掘韩非法思想中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合理性资源,对我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对维护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熊十力.韩非子评论[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49.
  [2]慎到.慎子[A].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本[M].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2.
  [3]张素贞.韩非子难篇研究[M].台湾:台湾学生书局,1987(转引自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附录二:《文献综述》,第 4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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