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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现社会和谐比实现社会稳定要求更高,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路径。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中,司法调解的机构、程序、效力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效力有司法解释支撑,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就是行政调解。本文拟就较模糊的行政调解立法从调解概念、程序制定、多元化调解等方面作些浅论,以引起各方思考与重视,达致行政调解单独立法之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关键词】行政调解;立法
一、行政调解法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第三人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以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的行政管理活动,特点是居中调解人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可理解为其它组织或机关对行政性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的范围相对人民调解指向的民间纠纷应有所扩大,不仅包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还应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性纠纷;不仅包括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应包括公民与单位之间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必要性
1、现实选择。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出现,人民法院不堪重负。 “缓解诉讼暴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1]其中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就是行政调解。
2、文化传统。“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2]我国历史长达二千多年专制统治,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合一,封建专制政府负责解决一切矛盾纠纷。
3、优势使然。行政调解没有繁琐程序、不收费及由行政部门专业人士进行,与诉讼调解相比具有程序简便、经济高效的优势,和人民调解相比又具有专业权威的特点。
三、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程序。现行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均没有设定申请程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行政调解申请程序相对于诉讼调解程序应该设计得更加简略一些,以提高工作效率;但与人民调解比较又要谨慎一些,以体现权威性。申请宜取书面形式,不必统一格式,便利群众进行申请。
2、受理程序。行政调解立法应该对受理程序进行统一规范,设计制作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载明各方当事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记录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和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告知调解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不受理原因,并指出适当的解决途径。
3、调解程序。行政解决机制司法化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潮流趋势,行政调解也不能例外,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调解庭就是明证。立法应该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首先是核实各方身份;其次是申请人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他方补充事实和陈述相对或相关理由;再次是调解员说明分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各方进行说服、教育、调解。调解过程不得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始终在场,一人主持,一人记录。
4、制作调解书。调解成功应该制作调解书,交当事各方各一份,行政调解机构保留一份。行政调解法应该赋予行政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经当事各方签字生效,经行政调解机构盖章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多元调解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阶层多元分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多元化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开展的调解活动实证了三大调解制度有机衔接是提高调解效果的有效途径,但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些活动均是各自为战进行的,仅停留在经验层面,没有统一规范的立法支持。行政调解立法有必要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制度纳入其中。
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自治性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经征求当事方意见,可以将该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受移交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2、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行政调解没有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经询问当事方意见,如果有一方需要进行诉讼,应该负责指导其进入诉讼渠道,并在告知书中明示。
3、委托调解。三大调解有一定的层级关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在规范性、权威性等方面呈梯级递增关系。委托调解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调解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委托的机构。
4、联合调解。集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三大调解机构力量,发挥其各自特点及优势,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纠纷。首先受理纠纷的组织认为该纠纷涉及领域广、情况复杂、调解难度大,可以邀请其它组织进行联合调解,受邀请组织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联合调解由发出邀请的组织主持进行,以该组织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由参与调解的全体人员共同完成并在调解书上署名。
行政调解原则制度、程序设置、机构选择和经验积累等方面都实际存在或在实际运行中,行政调解立法只需加以适当清理和明确,就是一部相当好的法律,笔者相信行政调解立法一定会是事半功倍的。
【参考文献】
[1]康宝奇,杜豫苏.当前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冷与热[J].人民司法·应用,2008(01):94.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
【关键词】行政调解;立法
一、行政调解法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第三人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以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的行政管理活动,特点是居中调解人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可理解为其它组织或机关对行政性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的范围相对人民调解指向的民间纠纷应有所扩大,不仅包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还应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性纠纷;不仅包括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应包括公民与单位之间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必要性
1、现实选择。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出现,人民法院不堪重负。 “缓解诉讼暴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1]其中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就是行政调解。
2、文化传统。“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2]我国历史长达二千多年专制统治,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合一,封建专制政府负责解决一切矛盾纠纷。
3、优势使然。行政调解没有繁琐程序、不收费及由行政部门专业人士进行,与诉讼调解相比具有程序简便、经济高效的优势,和人民调解相比又具有专业权威的特点。
三、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程序。现行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均没有设定申请程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行政调解申请程序相对于诉讼调解程序应该设计得更加简略一些,以提高工作效率;但与人民调解比较又要谨慎一些,以体现权威性。申请宜取书面形式,不必统一格式,便利群众进行申请。
2、受理程序。行政调解立法应该对受理程序进行统一规范,设计制作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载明各方当事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记录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和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告知调解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不受理原因,并指出适当的解决途径。
3、调解程序。行政解决机制司法化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潮流趋势,行政调解也不能例外,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调解庭就是明证。立法应该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首先是核实各方身份;其次是申请人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他方补充事实和陈述相对或相关理由;再次是调解员说明分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各方进行说服、教育、调解。调解过程不得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始终在场,一人主持,一人记录。
4、制作调解书。调解成功应该制作调解书,交当事各方各一份,行政调解机构保留一份。行政调解法应该赋予行政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经当事各方签字生效,经行政调解机构盖章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多元调解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阶层多元分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多元化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开展的调解活动实证了三大调解制度有机衔接是提高调解效果的有效途径,但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些活动均是各自为战进行的,仅停留在经验层面,没有统一规范的立法支持。行政调解立法有必要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制度纳入其中。
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自治性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经征求当事方意见,可以将该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受移交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2、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行政调解没有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经询问当事方意见,如果有一方需要进行诉讼,应该负责指导其进入诉讼渠道,并在告知书中明示。
3、委托调解。三大调解有一定的层级关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在规范性、权威性等方面呈梯级递增关系。委托调解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调解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委托的机构。
4、联合调解。集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三大调解机构力量,发挥其各自特点及优势,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纠纷。首先受理纠纷的组织认为该纠纷涉及领域广、情况复杂、调解难度大,可以邀请其它组织进行联合调解,受邀请组织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联合调解由发出邀请的组织主持进行,以该组织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由参与调解的全体人员共同完成并在调解书上署名。
行政调解原则制度、程序设置、机构选择和经验积累等方面都实际存在或在实际运行中,行政调解立法只需加以适当清理和明确,就是一部相当好的法律,笔者相信行政调解立法一定会是事半功倍的。
【参考文献】
[1]康宝奇,杜豫苏.当前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冷与热[J].人民司法·应用,2008(01):94.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