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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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介绍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監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并在次年5月份完成并发布 “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整体框架”,提出“三支柱”的偿二代框架。
  “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根据“偿二代”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体现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以及监管评估标准,是“三支柱”中第二支柱的核心内容(见下图)。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三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通过提出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这次发布的第三稿征求意见共十二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的总体理念和主要原则;第二章为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重点明确了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培训机制等内容;第三章为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要求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第四到十章是分类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八大风险的管理;第十一章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明确了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主体、评估要求和结果运用等具体内容;第十二章是附则。
  三稿征求意见稿改动分析
  相比于之前发布的两稿征求意见稿,这次在一些章节做了一定的修改,本文将就其中重要的改动部分加以分析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完善风险管理评估标准
  首先,这一稿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采用百分制来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通过基础与环境、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九部分进行评估,每部分都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填入到汇总表中的九部分的评价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相比与上一稿,评估标准更加直接明了,各项分值和权重也更加合理,如原来评分中如果没有完全符合要求就不得分,这一稿中引入了部分符合等四个等级,并对一些细节上的,有争议的地方做出了解释和调整。我认为,这一评估标准体现了偿二代的“统一监管”的制度特征,除了在第一支柱中对定量资本要求的监管上标准要统一之外,在第二支柱的监管上标准也要尽量统一,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以及执行成本低的优势。评估标准的建立虽并不能保证风险有效控制,但是它为公司制定风险策略提供重要的分析工具,通过对标准评分结果的定期监控与追踪,实施对风险的动态管控,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强调流动性及信披风险管理
  其次,在新的意见稿与上一稿中均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并作为独立的章节进行规定,而对于第二稿中新增单列的信息披露风险则又统一到操作风险中阐述。
  按照意见稿规定,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视,与保监会对于高现价产品的规范以及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互相呼应。高现价产品虽然可以满足理财市场的需求,但是存续时间较短,导致退保率较高,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很大的压力,因此对流动性风险的强调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第二稿中单列的信息披露风险,则应该是对近期市场上相继出现的正德人寿等偿付能力事件的一种及时的反映。保险公司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既有利于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也对保险监管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工具,还有助于社会公众、投保人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增加公司自身信用。我认为其放在操作风险监管中一起监管就足够体现保证其重要性得到体现,而且更加客观可行。
  放宽风管具体要求
  最后,是对于一些具体要求的更切实际和放宽,包括如果集团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则子公司可以不设立;外资公司分公司如果没有设立董事会则由高管代行风险管理职责;II类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代行职责;对于I类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的人数由10人降为8人,但是要求至少5人有三年以上的经验,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从业人员的“质”而不是“量”;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而不强制是非执行董事,并取消了一票否决权等等。
  未来展望与建议
  通过这三稿征求意见稿的不断修改,使得标准更具有指导价值和操作性,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我认为在以下方面对标准还有改进的地方:
  第一,境内外再保机构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的公司分类上仍存在巨大差异,规定过于保守,也没有区分不同外资再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担保状况,规则还不够细化。
  第二,征求意见稿通过对偿付能力控制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挂钩,即对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提高资本要求,对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降低资本要求。这样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企业面临较大挑战,可能会遇到增资的问题,而且对于参与偿二代测试的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结果也不一定就适用于小公司。尤其,对于一些主要依靠短期理财产品的小型寿险公司来说,影响更为严重。
  目前,保险公司正在开展第二轮自评测试,下一步,保监会将会结合自评测试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希望届时可以有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标准出台。(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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