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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凸显矛盾,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造成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导致流动性危机的多次出现,因此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通过新的监管框架的建立,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入手介绍,通过从监管方式、手段、法律体系等方面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后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经过修订,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从而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体制上,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属于“一元多头”。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处于核心地位,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監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
2、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3、监管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监督机构协调机制。打破现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壁垒问题,设立专门的负责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同时保证整个监督机构的信息的对称,监管立法的健全,已优化我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通过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最大化监管效率。
2、建立统一监管模式。鉴于我国目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性不够,效率低下,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再行考量。但是目前采取的“一行三会”模式并不是无任何可取,全盘推翻,不能够简单的合并,毕竟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一个国家现处阶段的行情综合考量出来的。目前我国可通过建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以使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协调发展,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降低信息交换的不对称性,优化监管效率。后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经验的逐步积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足够期间发展、大规模推进,可以考虑在保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上,将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合并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经过修订,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从而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体制上,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属于“一元多头”。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处于核心地位,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監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
2、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3、监管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监督机构协调机制。打破现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壁垒问题,设立专门的负责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同时保证整个监督机构的信息的对称,监管立法的健全,已优化我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通过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最大化监管效率。
2、建立统一监管模式。鉴于我国目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性不够,效率低下,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再行考量。但是目前采取的“一行三会”模式并不是无任何可取,全盘推翻,不能够简单的合并,毕竟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一个国家现处阶段的行情综合考量出来的。目前我国可通过建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以使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协调发展,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降低信息交换的不对称性,优化监管效率。后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经验的逐步积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足够期间发展、大规模推进,可以考虑在保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上,将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合并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