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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上,着重研究国际知名企业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机制,结合国际企业和国内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成效,强调社会责任机制建立的必要性,预期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机制建立的美好未来。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总则部分条款的修改适应国际社会目前对公司的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的新要求,提出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除了其自成立之初具备的盈利目的之外是不是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来源于美国,据美国学者考证,关于公司责任的争论最早出现于伯利(A.A.Berle,Jr.)与多德(E.Merrick Dodd,Jr.)关于公司是否应当而且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很高。在美国的影响之下,英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学界也引入了该概念。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对此不太关注。近年来,在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学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成为一个新的热点研究问题。在美国等国家,各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都是非常模糊的,甚至有许多学者反对对其作明确的定义。中国理论界对于该概念的定义也不够统一。
一般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负起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责任。公司不应只是经济性机构,而且也是社会性单位;公司追求经济目标之时,必须兼顾社会使命。[1]该定义揭示出,此处所谓“责任”实际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是一种基于公司作为非常重要的社会主体所应当主动或被动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其要求高于法律规范。正因为如此,该种责任不仅认定困难,执行不易,而且即便不履行,公司也不违法,不能因此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所谓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意义主要在于对公司的一种非强制性呼吁。也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其他所有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地社会利益。[2]
二、是否运用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直接规制
(一)新公司法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抽象规定
公司法中没有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做详尽的规定,其实现和落实还是需要通过《公司法》体系之外的其他法律来完成。原因在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还十分短暂,过分强调所谓的“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可能导致“企业办社会”现象再次出现以及行政机关对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当干预的增加。哈佛商学院的麦克尔.波特教授指出:如果在“利益多最大化”这一基本观念尚未深入中国人心的情况下就大大鼓吹“公司的社会责任”,只会导致公司的管理层由于要屈服多重压力而难以关注企业本身的利益。[3]因此关于公司责任的具体内容仅仅处于学理中加以不断完善的阶段。研究这个我国法院尚未缺乏审判先例和审判经验的问题,的确不得不借鉴国外的相关学理分析和现有立法。
(二)以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并谈谈笔者对应该将各个部分内容纳入哪个部门法调整的个人见解。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公司对于雇员利益的保护与责任。这点在新《公司法》第17和第18条继续坚持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并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公司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责任。对消费者和合作者负责,创造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讲究诚信:(1)提供安全的产品,保证顾客的权利。(2)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3)提供售后服务。(4)提供必要的指导。(5)赋予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利。
3、公司对于中小竞争者的保护与责任。保证投资者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投资者的股权收入。
4、公司对于供应商利益的保护与责任;保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透明便于竞争对手和全社会的监督。
5、公司对于社区和社会整体的责任。公司应当认真纳税;用挖渠放水的方法安置就业;为所在地区的建设和环保贡献人力、财力、物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用自身努力回报社会,建立创新意识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同;在公众心目对企业形成良好的印象,创建最佳的企业形象;最后还应當注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相关信息的批露。
其中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包括:
(1)企业要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要在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以人为本、以人为善;(2)企业要以“绿色产品”为研究和开发的主要对象;(3)企业要治理环境。
(三)借助部门法合力携手为之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保护笔者认为学理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作为社会责任的论证指导,但是公司法不必越俎代庖详尽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法相结合形成综合广泛的法网进行保护。如雇员利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障法》等;消费者利益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来保护;中小竞争者的保护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未来的《反垄断法》来完成;供销商利益的保护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区和社会整体利益可以依靠《环境保护法》,《反商业贿赂》,《政治献金法》等法律加以控制。
三、认定公司社会责任将会面临的难题
1.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保护范畴应当排除哪些利益?
2.股东利益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究竟哪些值得法律规制
3.对董事连信义义务的规定尚未完善,在董事遇到上述冲突时何去何从,到底更应当忠实于什么?因此还有协调两者的问题。
四、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建议
(一)公司内部成立企业社会责任主观部门以及负责人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每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般而言在公众视眼中的社会责任报告是以企业的名义发布,并没有明确写明发布的部门。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明确这一部门的根本意义在于公众思考企业到底有没有设立独立的负责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有没有专职的该部门工作事务负责人。
(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惠普供应商准则,孩之宝供应商社会责任手册,英国社会与道德责任AA1000标准,the coca-cola Company’code of conduct[4],都是根据广义的社会责任的认定结合各自企业的具体经营特征制定出来的。我国的企业也需要将社会责任从抽象落实到具体的标准,作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砝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是最基本层次,另外的商誉和大众认可赞扬也能够因此产生不凡的影响。
(三)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石油,中国移动,Sony,惠普,东芝,诺基亚等外资公司都按时发布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国内大型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有着领头良好的带头趋势。但这样的程度和范围远远不够,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业应当列入公司发展的议程或者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之外的重要地位。
五、结束语
2007年,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推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对于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深圳市政府在采购、投资以及政府资助方面都将对其给予倾斜。同时,对拖欠工人工资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深圳市政府规定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不得申请政府资助,甚至不得进入建筑行业等部分领域。另外,深圳将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市长奖”,以奖励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同时还将奖励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我们期待者发达地区优秀企业树立优秀典范,建立不断完善的制度框架作为其他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台)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8页。
[2]刘俊武:《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
[3]《对话—麦克尔.波特:战略的选择》,http://cctv.com/program/dialogue/20040712/102393.shtml。
[4]http://www.csr.org.cn/csrinchina/practice/200701/4126.html。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总则部分条款的修改适应国际社会目前对公司的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的新要求,提出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除了其自成立之初具备的盈利目的之外是不是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来源于美国,据美国学者考证,关于公司责任的争论最早出现于伯利(A.A.Berle,Jr.)与多德(E.Merrick Dodd,Jr.)关于公司是否应当而且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很高。在美国的影响之下,英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学界也引入了该概念。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对此不太关注。近年来,在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学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成为一个新的热点研究问题。在美国等国家,各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都是非常模糊的,甚至有许多学者反对对其作明确的定义。中国理论界对于该概念的定义也不够统一。
一般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负起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责任。公司不应只是经济性机构,而且也是社会性单位;公司追求经济目标之时,必须兼顾社会使命。[1]该定义揭示出,此处所谓“责任”实际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是一种基于公司作为非常重要的社会主体所应当主动或被动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其要求高于法律规范。正因为如此,该种责任不仅认定困难,执行不易,而且即便不履行,公司也不违法,不能因此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所谓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意义主要在于对公司的一种非强制性呼吁。也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其他所有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地社会利益。[2]
二、是否运用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直接规制
(一)新公司法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抽象规定
公司法中没有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做详尽的规定,其实现和落实还是需要通过《公司法》体系之外的其他法律来完成。原因在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还十分短暂,过分强调所谓的“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可能导致“企业办社会”现象再次出现以及行政机关对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当干预的增加。哈佛商学院的麦克尔.波特教授指出:如果在“利益多最大化”这一基本观念尚未深入中国人心的情况下就大大鼓吹“公司的社会责任”,只会导致公司的管理层由于要屈服多重压力而难以关注企业本身的利益。[3]因此关于公司责任的具体内容仅仅处于学理中加以不断完善的阶段。研究这个我国法院尚未缺乏审判先例和审判经验的问题,的确不得不借鉴国外的相关学理分析和现有立法。
(二)以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并谈谈笔者对应该将各个部分内容纳入哪个部门法调整的个人见解。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公司对于雇员利益的保护与责任。这点在新《公司法》第17和第18条继续坚持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并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公司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责任。对消费者和合作者负责,创造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讲究诚信:(1)提供安全的产品,保证顾客的权利。(2)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3)提供售后服务。(4)提供必要的指导。(5)赋予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利。
3、公司对于中小竞争者的保护与责任。保证投资者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投资者的股权收入。
4、公司对于供应商利益的保护与责任;保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透明便于竞争对手和全社会的监督。
5、公司对于社区和社会整体的责任。公司应当认真纳税;用挖渠放水的方法安置就业;为所在地区的建设和环保贡献人力、财力、物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用自身努力回报社会,建立创新意识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同;在公众心目对企业形成良好的印象,创建最佳的企业形象;最后还应當注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相关信息的批露。
其中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包括:
(1)企业要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要在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以人为本、以人为善;(2)企业要以“绿色产品”为研究和开发的主要对象;(3)企业要治理环境。
(三)借助部门法合力携手为之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保护笔者认为学理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作为社会责任的论证指导,但是公司法不必越俎代庖详尽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法相结合形成综合广泛的法网进行保护。如雇员利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障法》等;消费者利益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来保护;中小竞争者的保护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未来的《反垄断法》来完成;供销商利益的保护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区和社会整体利益可以依靠《环境保护法》,《反商业贿赂》,《政治献金法》等法律加以控制。
三、认定公司社会责任将会面临的难题
1.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保护范畴应当排除哪些利益?
2.股东利益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究竟哪些值得法律规制
3.对董事连信义义务的规定尚未完善,在董事遇到上述冲突时何去何从,到底更应当忠实于什么?因此还有协调两者的问题。
四、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建议
(一)公司内部成立企业社会责任主观部门以及负责人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每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般而言在公众视眼中的社会责任报告是以企业的名义发布,并没有明确写明发布的部门。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明确这一部门的根本意义在于公众思考企业到底有没有设立独立的负责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有没有专职的该部门工作事务负责人。
(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惠普供应商准则,孩之宝供应商社会责任手册,英国社会与道德责任AA1000标准,the coca-cola Company’code of conduct[4],都是根据广义的社会责任的认定结合各自企业的具体经营特征制定出来的。我国的企业也需要将社会责任从抽象落实到具体的标准,作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砝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是最基本层次,另外的商誉和大众认可赞扬也能够因此产生不凡的影响。
(三)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石油,中国移动,Sony,惠普,东芝,诺基亚等外资公司都按时发布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国内大型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有着领头良好的带头趋势。但这样的程度和范围远远不够,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业应当列入公司发展的议程或者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之外的重要地位。
五、结束语
2007年,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推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对于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深圳市政府在采购、投资以及政府资助方面都将对其给予倾斜。同时,对拖欠工人工资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深圳市政府规定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不得申请政府资助,甚至不得进入建筑行业等部分领域。另外,深圳将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市长奖”,以奖励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同时还将奖励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我们期待者发达地区优秀企业树立优秀典范,建立不断完善的制度框架作为其他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台)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8页。
[2]刘俊武:《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
[3]《对话—麦克尔.波特:战略的选择》,http://cctv.com/program/dialogue/20040712/102393.shtml。
[4]http://www.csr.org.cn/csrinchina/practice/200701/4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