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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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不断明确提出的观点,在这个时间段内,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底,经济基础还相对薄弱,司法机关的权威建设也比较落后,这是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是一个客观的结果,是一个法制建设必经的过程,而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司法权威相对于经济建设出现确实的情况下,对于如何树立与构建司法权威进行分析与讨论,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内涵;第二是解释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四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司法权威问题上的可取之处。五是就如果建立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几点思考。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法院司法权威,需要走很长的路,在这条法制建设德道路上,将会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一、 司法权威与的内涵解释
  司法权威:现代司法权威是由司法工作者行使体现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职权,同时司法权威的对象也从心理上对其认同,由此而获得的司法权威。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总的来说,司法权威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形式司法权时同时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力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同时司法相对人对其行为给予了内心德认同与信服由而获得的威望。
  二、 目前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分析与部分情况与美国司法权威发展情况的基本对比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法院司法权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其主要表现有
  1.审判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权利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
  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影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总是位于主要地位。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行政区设置法院,法院又实行行政化管理,在财和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受当地党委以及政府的影响,在具体的立法上,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宪审查只能框定在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这也造成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弱势,审判员有时便隐形于行政权之下,司法强制力不足。审判权既缺乏了强制力,只拥有一定的判断力,同时,在行驶判断力的时候又受行政力的影响或者需要行政力的帮助。我们很容易进行对比,在司法水平相当高的美国,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也是相当高的,大法官对于民众的威慑力,也是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而美国的法院,基本上也能排除行政机构的干扰,甚至,行政权力往往还得为司法活动保驾护航。这对于司法权威的建设无疑是极有帮助的。
  2.人们对于审判的公正性何效率性抱有不信任甚至是怀疑的心态
  我们的老百姓认为,他们在进行诉讼时,诉讼的风险很大,因为诉讼结果往往不能明确,但是,无论其败诉或者胜诉,则都必须给律师支付律师费,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往往不符合诉讼人的心理要求,极易亏本,所以,老百姓对于诉讼结果的公正和效率就会产生一定的怀疑,由此便对法院失去信心。而美国的公民则习惯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对于法官及司法机关也相当信任。就算审判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他们也会接受,不会试图去抵抗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且在下一次遇到纠纷的时候依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法院的裁定判决不具有最终性的效力
  就我国的诉讼法要求,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对已经判决的案子多次进行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这表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我国自己的审判制度不信任,经常自己推翻自己,长此以往,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自然业建立不起来。相对来说,美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几审终审,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事实上能够走到这一步的很少,以为大多数时候,美国法官一审的效力相对来说是较高的。
  4.有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有效的判决在执行上得不到体现,“执行难”成为顽疾。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很多时候,有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必要的尊重,类似与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手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很多当事人收到传票却不来开庭,这是对于有效法律文书的藐视也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抛离审判程序,来到执行程序,问题就越发严重,法律白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有现象,执行难问题,在各级法院均有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别,法院的判决书得不到认同,部分败诉人甚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行政案件中,部门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结果或者审判程序不理解,以至于不接受其败诉的结果,公然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这两问题在基层法院体现尤其突出。如何加强民众对裁判文书的尊重,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尊重,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相比较于美国,这也体现出了公民法律道德与司法机关执法强度与公信力的差距,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信服力是相当高的,普通的民众都拥有极高的法律意识,他们认为法律是必须服从的,无论有利于我与否,而法院的强硬的执行手段,也是美国树立司法权威的保障,面对执行难的问题,美国往往以自己强硬的手段,甚至政府公权力,军队的强力支持与保护下,正面对此问题进行突破,杀一儆百的例子屡见不鲜,保证了司法权威在美国民众心中彻底地扎根,发芽。
  加强法院司法权威建设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业初步建立,司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加强,司法权威性也慢慢在建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也遇到过很多次挫折,就目前而言,成绩虽然显著,但是问题仍不少,我国的司法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仍远远无法满足现代快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在这情况下,人民难免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进而在某些时候漠视司法权威,所以,只有真正树立了司法的绝对权威,才能建立起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时加大司法的真正公正性。加强对于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自然而然也显得至关重要。
  五、新形势下构建司法权威的新途径
  1.保持司法行为正确及根本的方向,就必须大力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前提。坚持党的领导,尤其是政治领导,就可以保证司法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但是,我们必须分清的时候,党的领导是以一种引导者性质的身份出现,而不能是司法活动的驾驭者,只有做到这一点,司法才能真正独立,避免各种因素的扰乱,就可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合法,合理性,司法独立性与权威性才能逐渐树立起来,让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拥有良好的形象,保证法院获得应有的信任与地位。
  2、扫除司法腐败,树立清廉的形象。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就是司法权威树立的源头,只有清洁好源头,才有机会树立司法权威,其次,公正裁判后的执行一定得得到保障,这是建立司法权威的必要保障。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权威的判决书对于当人事就如废纸一张,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毫无作用,拿在手上反而觉得寒心,民众对于法院的态度就会由怀疑到漠视,就会被动地否定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结果不公正,人们将由藐视裁判到对法律判决产生抵触情绪最后有可能会以极端的方式抵抗法律的权威。司法裁判场所是一个有次序,有规则,有约束,以道理解决纠纷的地方,若司法腐败使这最后的底线变得蛮不讲理,任意妄为。就必须将工作重心转向治理司法腐败,采用坚决有力的措施,仔细检查有可能出现司法腐败的每个环节,对于已经出现的司法腐败份子,则应重罚,应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3、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树立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若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则权利就会毫无限制,腐败就会很自然的出现,意思就是,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监督机制,所以,不能让因为监督机制的缺失成为腐败的借口。对于司法活动来说,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其实就是对法律的监督,通过社会舆论,司法监督机关,国家权力部门集中力量对司法活动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使司法腐败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及时曝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永久的树立司法权威。 
  4、落实法律教育普遍化,加强在高校内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法律法规教学与学习的时间在公共课中所占的比重,让更多的人接触到法律教育,让更多的大学生一定程度的了解法律,以带动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从而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国民的法律道德水准。让法律内化于国民心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英语为例,我国的孩子自7岁开始学习英语,从小到大英语都为必修课,以至于我们国家的孩子拥有不错的英语基础,很多大学毕业生都拥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这是我们国家长期的英语教学的成果。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国家的将法律教育纳入9年制义务教育,甚至高中,大学的教育体系,将法律教育当成必修课,10年之后,我们公民的法律道德水准将会有多大的提高,不能不说,到那个时候。法律教育所发挥的功能不一定比英语教育小,因为,法律有着比英语更为广泛的使用范围与频率。有着比英语更为有力的及时性与实用性,每个公民都应拥有法律意识,这是提高我国法治水平的最有效方法,这是一个有次序的国家所应必备的社会条件。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将法治教育从孩子抓起,让更广大的青少年从小开始便能接受法制教育,无论城市与农村,都必须落实,为将来所有国民具有良好的法律道德与基本法律知识奠定良好基础。换个角度来思考,倘若国民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水平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则能对司法机关以及其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监督,扩大监督的力度与广度,以迫使司法机关在行驶其职权的时候更加的谨慎与仔细。这对于树立司法权威的将是一个主心骨的作用。
  5、攻克执行难的问题,是树立法院权威的重要突破点,具体来说有3点建议,一是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拆迁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采取专门执行,集中清理,树立法院的权威。二是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方面的关注,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方面的监督,对于执行不力的法院加大查处力度。三是积极推进执行改革。将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立,在法院执行庭分别设立执行裁判组、实施组,从而努力实现执行权运行中“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及时、考核严谨”。
   6、结语与展望
  树立司法权威的法制建设之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社会等各各方面的建设与改革,它与其他方面的建设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有着深入的互动关系,这是一个解决各类问题的长效机制,必须保证长期建设,这是一项还仍在不断探索之中的庞大工程,必须毫不动摇地加大投入,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护伞,必须得到广泛的重视与支持。我坚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司法权威建设的进程必定会不断深入,不断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脚步也必将赢来一次又一次的大跨步。让我们坚定信心,卯足干劲,奔向司法权威建设的又一次高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广西崇左5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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