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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交织在一起,容易使人产生混淆,若不对二者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就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本文将通过对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再比较两者的区别。
【关键词】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区别
一、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默示预期违约的概念
默示预期违约,又称为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2、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债权人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3)债权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4)债务人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而其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该合同属于异时履行,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后履行方又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及分析
1、默示预期违约的案例及分析
某年2月,某大学教师谢某将自己编写的一本专著自费委托某出版社出版,急着评职称要用。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规定:出版社负责出版并印刷,书稿交付出版社后四个月内出书,谢某共支付出版和印刷费22000元,交付书稿时先预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谢某如约支付了5000元定金。同年3月,出版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有严重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于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出版社无限期停业整顿。同年4月,谢某获悉情况后,遂向出版社要求解除出版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绝。出版社声称:该专著已列入出版计划,书号也已安排,一旦停业整顿结束,便会立即安排出版工作,如谢某执意解除合同,将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中,出版社被责令无限期停业整顿,该情况的发生可归责于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因此而免责。由于出版社的被责令无限期整顿,到四月份仍未结束,可见在交付书稿后四个月内出书的目的变得难以实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很可能落空。对于出版社,其不能如期出书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虽明示要在整顿结束后安排出版工作,但从其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之一是,无过错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及分析
甲为著名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出演乙主办的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届至前,甲因车祸而受伤住院。乙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乙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甲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届时可能无法履行演出的义务。乙在询问医生,得知甲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发出了通知,告知甲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乙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乙的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
三、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通过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解,可以发现其与不安抗辩权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约能力、不愿意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双方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为前提,并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预期违约则没有此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债务人的履行应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正是因为履行时间上有先后,在一方先行给付以后,因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等原由而有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安抗辩问题。默示毁约制度的适用则恰恰不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它能够广泛地发挥作用,及早地防止或制止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赋予受害人以各种补救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很有限。
其次,适用事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再次,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默示预期违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在默示预期违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并无关联,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
最后,法律救济不同。预期违约会导致合同解除或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是债权人在对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也未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围,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制度的范围。抗辩权不可能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因此可以讲,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防御性保护,而预期违约则是一种攻击性保护。
结语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有相似点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区分不履行合同行为是否可以得以挽救的不同情况,来进一步考虑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还是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精神。
【参考文献】
[1]黄彤.合同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南召法院、沈建峰、刘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EB/OL].河南法院网, 2004-08-28.
【关键词】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区别
一、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默示预期违约的概念
默示预期违约,又称为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2、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债权人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3)债权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4)债务人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而其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该合同属于异时履行,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后履行方又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及分析
1、默示预期违约的案例及分析
某年2月,某大学教师谢某将自己编写的一本专著自费委托某出版社出版,急着评职称要用。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规定:出版社负责出版并印刷,书稿交付出版社后四个月内出书,谢某共支付出版和印刷费22000元,交付书稿时先预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谢某如约支付了5000元定金。同年3月,出版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有严重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于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出版社无限期停业整顿。同年4月,谢某获悉情况后,遂向出版社要求解除出版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绝。出版社声称:该专著已列入出版计划,书号也已安排,一旦停业整顿结束,便会立即安排出版工作,如谢某执意解除合同,将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中,出版社被责令无限期停业整顿,该情况的发生可归责于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因此而免责。由于出版社的被责令无限期整顿,到四月份仍未结束,可见在交付书稿后四个月内出书的目的变得难以实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很可能落空。对于出版社,其不能如期出书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虽明示要在整顿结束后安排出版工作,但从其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之一是,无过错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及分析
甲为著名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出演乙主办的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届至前,甲因车祸而受伤住院。乙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乙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甲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届时可能无法履行演出的义务。乙在询问医生,得知甲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发出了通知,告知甲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乙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乙的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
三、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通过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解,可以发现其与不安抗辩权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约能力、不愿意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双方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为前提,并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预期违约则没有此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债务人的履行应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正是因为履行时间上有先后,在一方先行给付以后,因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等原由而有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安抗辩问题。默示毁约制度的适用则恰恰不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它能够广泛地发挥作用,及早地防止或制止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赋予受害人以各种补救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很有限。
其次,适用事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再次,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默示预期违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在默示预期违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并无关联,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
最后,法律救济不同。预期违约会导致合同解除或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是债权人在对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也未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围,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制度的范围。抗辩权不可能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因此可以讲,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防御性保护,而预期违约则是一种攻击性保护。
结语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有相似点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区分不履行合同行为是否可以得以挽救的不同情况,来进一步考虑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还是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精神。
【参考文献】
[1]黄彤.合同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南召法院、沈建峰、刘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EB/OL].河南法院网, 200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