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预防对策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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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以往防治大学生误入传销陷阱重预防、轻治理的缺陷,创新性的提出“前期预防——中期救助——后期安抚”即“ P(prevention)—S(salvation)—P(placate)”的完整防治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实证分析,务实具体措施。
  关键词:高校;传销;前期预防;中期救助;后期安抚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45-02
  作者简介:聂玲(1981-),女,湖南邵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商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传销具有严重的诈骗性质,众多青年学子身不由己地陷入传销的泥潭,让纯洁的校园笼罩上了传销阴霾。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应对非法传销的“免疫力”,使其免受传销之毒侵害,这将是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
  一、前期预防
  第一,个人端正思想与生活态度,保持高度警惕,坚固思想防线。
  对于传销的预防,亟需大学生本人主观上的抵制。平时多积累社会经验,择业时对待遇特别优惠的多留心眼,与工商部门核实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等等。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设想:①坚决抵制暴富心理。从警方和工商部门披露的情况发现,青年学生掉进传销陷阱的直接原因无外“钱”字。暴富心理在客观上使非法传销组织拉拢腐蚀学生成为可能。②多参与社会实践,增加社会阅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大部分大学生都是由于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认为发财就是成功,而一旦形成了此种价值观,在面对极大的金钱诱惑时就很容易丧失理性。
  第二,学校加强教育与监管,以宣传促预防。
  普通大学生对于传销警惕性不够,认识模糊,对传销的了解也大部分都只是道听途说,而缺乏诸如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系统的全面的教育与宣传,可见宣传不足是防治大学生误入传销陷阱的软肋。因而,笔者认为学校在防治大学生陷入传销陷阱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教育与监管。如学校应当加强有关传销知识的教育,着重强调职业生涯教育,适当加强对学生的监管。
  第三,家庭关怀引导,杜渐心理的扭曲,关心孩子的成长。
  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误入传销一方面是主观上社会阅历不足,加之来自家庭的就业压力扭曲了他们的迫切渴望“成才”的心理,使其简单地认为成才的标准就是金钱的数量;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陷入传销,不可自拔,就是因为在传销组织内“被关心”、“被礼遇”(一般尊称为“x总”),获得了他们想要的社会认可与尊重,认为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综上,家庭教育对于从思想上防止大学生陷入传销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国家各相关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协作,并联合群众,做到专群结合。
  1.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与理论研究,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出台相关具体实施条例。据实践调查,打击非法传销存在有定性难、取证难和立法上的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立法机关积极组建专家委员会,及时针对传销各新型形式加以研究、界定;适当赋予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如增设管制,拘役,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以使得工商等行政机关更好地展开工作;以立法形式对工商部门职责权限稍作变动,适当降低传销入罪的标准,在教育法中增设相关法条,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2.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效率执法。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团队,组织协调各部门摸索出一条打击非法传销的路子,建立一套长效的预警机制,克服运动式执法弊端。努力做到“公安和工商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抓头目和参与人员一起抓,做到头目可以判,介绍和参与人员可以处罚,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同步进行。”①
  二、中期救助
  对已陷传销组织的大学生的救助以及救助成功后的安抚虽实践中存在,但在理论界却鲜有涉及,不成系统。诚然,预防是第一道关卡,但仅靠预防实难防。对此,培养自己遭遇危险时的应变能力对于脱离传销组织尤为重要。
  (一)“借口”脱险
  一般陷入传销后,人身自由受到控制,没有好的“借口”是很难逃出传销组织的控制范围的。所谓借口,只要能符合常理,骗过传销人员即可,如有要事必须得离开、需返回学习等。注意使用这种解脱方法时务必在出逃之前显出顺从的模样,消除怀疑。
  (二)“不作为”脱险
  随着传销组织的发展,对传销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方式已渐趋于淘汰。据反映,如果误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等其它受害者,如能顽强抵抗(这主要是指思想上能抵制“洗脑”的侵蚀),具体可表现为在传销组织所能容忍的时间范围内未能给付所谓的“入会费”,或者上线认为某传销人员已无发展必要,则会对其放松控制。此时,逃离也就更容易。
  (三)“12315”脱险
  12315既是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当警觉误入传销又暂无法脱身后,可悄悄拨打该号码申诉或请求营救。同时,它又是消费者网站,为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平台,消费经验分享、消费陷阱预警等服务,在遇到危险时也不失为一种脱险方法。
  三、后期安抚
  肉体上脱离了传销组织,并不意味着思想上与传销的决裂。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对传销往往表现为重打击轻教育,执法部门往往把传销人员驱散或遣返回家,却不对其进行深层教育,以至于驱而复返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传销组织思想控制的特点,笔者建议:
  (一)政府方面
  第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打击非法传销办公室增设心理防治科,由专业人员负责及时矫正传销人员的思想。对于陷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进行广泛的心理疏导是根本”。②
  第二,出台相应政策,针对那些确实缺少就业能力或就业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以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学得一些实用技能,在暂时就业的基础上再慢慢选择自己所期望的职业。
  (二)家庭方面
  1.建议家长对解救出的学生进行心理访谈
  如若经交谈认为该生已无传销危险性则可遣返,若非,则应对其进行系列心理治疗后遣返。一则可以分流,降低解救成本,二则使受害学生在得到真正救助的基础上也有利于防止其影响他人。
  2.实行爱的感化
  家长、朋友或同学要通过行动来表现出对他们行为的理解与包容,多关心他们。特别是同学在平时的相处中不要因为他们进入过传销组织而改变以前的相处方式,应该一如既往的和他们像以前一样相处,让他们逐渐忘掉过去的不愉快。
  (三)学校方面
  现在的大学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学校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定期与这些学生进行心理沟通,当然谈话的内容不能直接涉及传销。在了解这些学生心理的同时,起到疏通引导的作用。惟有至此,我们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解救完成,我们的防治措施才能称之为有实效的措施。
  [注释]
  ①熊伟.岳麓区工商局查处“连锁投资”传销案件的情况汇报[Z].2010-12-8.
  ②朱书荣.浅析大学生屡陷传销陷阱的原因及对策[J].江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2]崔超.非法传销行为适用罪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4.
  [3]高长丰,肖玉.从心理学视角看传销[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104-107.
  [4]李利红.论组织领导传销罪[J].经济与法,2009(12):96.
  [5]沙莉萍,王沁.传销罪引入刑法之建议[J].法学论坛,2009(5):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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