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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显性化、矛盾冲突群体化,矛盾解决复杂化,在此背景下,我们要认真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的措施,以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的特点
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呈现诸多新特征。
1、利益博弈型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信访结构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近几年来,针对农村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的经济问题;针对违法征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等领域所发生的问题等信访,构成目前信访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一大特点。
2、重复访、缠访、多头访占一定比重,进京访、越级访增多。有的信访人固执地认为死缠硬磨便能达到其目的,一年内到同一单位信访几十次,不分时間、地点、场所无理吵闹,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有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信访,企图通过制造声势,多方施压达到目的。因而一些信访案件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终而不结”的现象。
3、现在信访人是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信访。首先是通过信访废弃原案件结论,再用改变后的案件结论不断地缠访,甚至提过高要求,企图获得高额补偿。
4、信访处理复杂,难度较大。涉法涉诉信访较多涉及现实问题,牵扯各方利益,触及面宽,处理难度大,不易解决。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1、有的群众法治观念并未完全建立。之所以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群众不相信法律,而相信权力。
2、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政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顽固,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政法机关的处理。政法机关虽然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放。
3、不当化解方式的负面效应。信访人相信“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不管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只要条件得不到满足,就缠访闹访,以期获取一些不当利益。一些老信访户每逢“两会”或重大节日前,即积极信访,甚至成为其他信访人员的幕后指挥。
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对策
从今年起,涉诉涉法信访工作迎来重大变革: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符合条件的导入司法程序,努力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如何应对涉诉涉法信访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有以下设想:
1、加强宣传教育,更新信访人思想观念。一部分信访人弃法转访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观念一变天地宽”。因此,政法干警的首要任务是坚持法治化取向,加强对信访改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摒弃陈旧观念,彻底改变遇到涉法涉诉问题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而是找关系或无止境地上访等错误做法。让广大群众明白,弃法转访的道路再也走不通,只有走法治化轨道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完善信访案件分级受理机制,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提高涉法涉信访和普通信访的甄别能力,把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关”。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法要求,规范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条件,完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在法治化轨道内合法解决自己的诉求;对普通信访案件,要引导当时走信访渠道解决自己的诉求,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配合相关信访部门做好息诉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条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不予立案复查,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坚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对于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涉法涉诉案件,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对错案和瑕疵案件认真进行复查,确保错案、瑕疵案能够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和纠正,该赔偿的一定赔偿。对于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要用事例向群众证明“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已成历史,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得到公正处理。
4、建立健全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开展涉法涉诉资金救助是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促其息诉罢访的重要途径。要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特困执行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5、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就是终结结论。对在申诉过程中缠诉,经过案件复查、评查等方式,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平处理的,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一、涉法涉诉的特点
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呈现诸多新特征。
1、利益博弈型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信访结构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近几年来,针对农村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的经济问题;针对违法征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等领域所发生的问题等信访,构成目前信访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一大特点。
2、重复访、缠访、多头访占一定比重,进京访、越级访增多。有的信访人固执地认为死缠硬磨便能达到其目的,一年内到同一单位信访几十次,不分时間、地点、场所无理吵闹,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有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信访,企图通过制造声势,多方施压达到目的。因而一些信访案件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终而不结”的现象。
3、现在信访人是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信访。首先是通过信访废弃原案件结论,再用改变后的案件结论不断地缠访,甚至提过高要求,企图获得高额补偿。
4、信访处理复杂,难度较大。涉法涉诉信访较多涉及现实问题,牵扯各方利益,触及面宽,处理难度大,不易解决。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1、有的群众法治观念并未完全建立。之所以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群众不相信法律,而相信权力。
2、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政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顽固,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政法机关的处理。政法机关虽然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放。
3、不当化解方式的负面效应。信访人相信“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不管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只要条件得不到满足,就缠访闹访,以期获取一些不当利益。一些老信访户每逢“两会”或重大节日前,即积极信访,甚至成为其他信访人员的幕后指挥。
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对策
从今年起,涉诉涉法信访工作迎来重大变革: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符合条件的导入司法程序,努力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如何应对涉诉涉法信访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有以下设想:
1、加强宣传教育,更新信访人思想观念。一部分信访人弃法转访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观念一变天地宽”。因此,政法干警的首要任务是坚持法治化取向,加强对信访改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摒弃陈旧观念,彻底改变遇到涉法涉诉问题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而是找关系或无止境地上访等错误做法。让广大群众明白,弃法转访的道路再也走不通,只有走法治化轨道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完善信访案件分级受理机制,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提高涉法涉信访和普通信访的甄别能力,把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关”。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法要求,规范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条件,完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在法治化轨道内合法解决自己的诉求;对普通信访案件,要引导当时走信访渠道解决自己的诉求,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配合相关信访部门做好息诉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条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不予立案复查,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坚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对于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涉法涉诉案件,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对错案和瑕疵案件认真进行复查,确保错案、瑕疵案能够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和纠正,该赔偿的一定赔偿。对于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依法律按程序处理。要用事例向群众证明“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已成历史,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得到公正处理。
4、建立健全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开展涉法涉诉资金救助是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促其息诉罢访的重要途径。要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特困执行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5、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就是终结结论。对在申诉过程中缠诉,经过案件复查、评查等方式,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平处理的,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