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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多年高压打假态势,不法分子制售假烟的手段日益狡猾,方式日趋隐蔽,给打假破网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常规日常监管花费人力成本大、覆盖面有限,而举报人制度正好弥补了专卖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监管领域有限的自然缺陷。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拓展举报人、举报线索数量以及提高举报队伍稳定性已经成了专卖执法人员必须攻破的难题。
【关键词】: 举报;打假破网;烟草
一、举报人在烟草打假破网中重要作用
1、有利于提高打假破网水平。违法犯罪活动隐蔽化、集团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常规获取线索的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相比之下,举报人可以充分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对重点区域、复杂场所、关键人物进行探底,为专卖执法人员打假破网工作提供有效动态信息。
2、有利于实现事前打击。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尚处在实施阶段甚至是预备阶段,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后果之时,这就实现了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先或事中打击,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3、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近几年,虽然宁波地区零售户数量稳中有降,但对于专卖执法人员数量而言数字仍显庞大,面对这一与生俱来的矛盾和大幅度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可操作性,如何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成为广大专卖执法人员必须攻克的难题。而举报人来自于各行各业,接触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些甚至和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长期直接接触,这种优势正好弥补了日常监管不足,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举报人管理中易出现问题
1、重奖励,轻保护。
为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各级烟草专卖局都制定了奖励措施,但部分单位对举报人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导致情报信息的泄漏,甚至威胁到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2、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
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多头受理线索,积压、流失或随意处理举报线索等问题,容易造成失泄密事件,不仅为举报人人身安全留下隐患,而且降低了举报信息的利用效率。
3、举报人数量过少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优秀的专卖执法人员和再先进的稽查设施离开了线索来源都无济于事,所以尽量拓宽线索来源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环节。由于举报人员数量直接关系到信息获取的广度和专卖管理涉及的深度,所以当下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千方百计扩展举报人来源。
三、当前完善举报人制度的措施
(一)千方百计,拓展举报人来源。
针对现实情况,作者认为以下三类人可以发展成为举报人。
1、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主要包括违法卷烟零售户及无证运输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容易孤立看问题,查获一起案件就处罚一起,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的信息利用率低,培养成举报人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而这类人在打假破网线索提供中具有天然优势:其中,卷烟零售户既是合法卷烟的销售场所,也是违法卷烟的主要流通点,是涉烟违法行为人主要联系的对象。所以对于查获涉嫌销售假烟的卷烟零售户要重点关注,并在询问过程中详细了解假烟来源、相关人员等基本情况,通过耐心指导和宣传法律法规,将其培养成举报人。相比之下,无证运输(假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与上游卖家有更紧密的联系,有些对假烟的制造场所、仓库地址、违法人员信息了如指掌,一旦将其作为举报人,有利于对制售假烟分子实现“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式的彻底根除。
2、身份特征特殊人员,主要指身份特征能够发现和接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具体包括长途运输/出租汽车司机、货运/客运站工作人员、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等。由于该类人员工作时间长、活动范围广、接触的人多而复杂,掌握信息量比较大,容易接近违法人员,并且身份也不容易暴露,所以将其作为举报人可以大大拓宽专卖执法人员举报信息来源的广度,并能有效克服无证运输案件中托运隐蔽性强的难点。针对该类人群工资收入不高的特点,应通过宣传举报奖励政策的方式,发挥该类人员的作用。
3、有举报记录的人员,这里指的是向烟草专卖局举报过一次或两次的一般举报人,此类举报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并有一定的举报经验。专卖人员应及时与该类人员取得联系,积极宣传制售假烟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以激发他们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自愿成为举报人。
(二)认真筛选,提高举报人质量。
举报人的数量关乎信息的广度,而举报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信息的准度。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适合举报人这一角色。作者认为举报人必须具有以下素质:首先,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随着打假破网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如果对周围事物观察不够细致或者对细节之处置之不顾,则很有可能遗漏重要线索。这就要求举报人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通过观察违法人员的神色、衣着、举动、物品的特征等细节之处寻求线索。其次,具备较强的跟踪能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为了获得具有价值的线索,举报人员经常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和调查。若举报人跟踪能力不强或者不善于隐藏和伪装自己,很有可能与线索失之交臂。最后,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跟踪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的警惕性极高,行走一段时间往往会确认一下周围是否有人跟踪,这就需要举报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突发事情沉着冷静,以确保不被违法犯罪分子发现。
在初步确定举报人之后,我们可以对举报人设立一段合理的观察期。统计每个举报人在相应时间内举报信息的数量、准确率。对于数量过少或者准确率过低的举报人,及时与之联系,询问原因、沟通指导。若发现确实不适合作为举报人,则需要重新物色人选。
(三)用心培养,努力经营,维护举报人关系。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举报人因关系经营不善,不再向烟草专卖局提供举报信息的尴尬局面。为此,只有把握好以下四关才能在专卖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之间建立长期牢固的关系。
1、感情关,专卖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之间不应该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而应该以朋友关系真诚相待。节日期间送上一句真心的祝福,困难之时提供些许帮助,空闲之余谈天说地,只有建立在感情纽带上的、用心维护和培养的相互关系才能日久天长。
2、金钱关,不可否认很多举报人都是因为奖金的诱惑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所以专卖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及时的发放举报奖,做到言而有信,以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3、宣传关,在与举报人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专卖执法人员要经常适时地向举报人宣传打击制售假烟行为和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举报人发自内心地认同自己的行为,体会到成就感和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愿意尽其所能与专卖执法人员共同打击违法分子。
4、信任关,信任是维持双方关系持续和谐的基础,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无论大小,专卖执法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并将查获结果或者进展及时通知举报人,让举报人感受到自身价值被认可和尊重,正如马斯洛理论中提到:当一个人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时,才能够对自己和工作充满信心。
(四)诚信自律,加强管理,保障举报人安全。
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是专卖执法人员应尽的责任,也是保守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和保障举报人工作正常开展的客观需要。专卖执法人员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基本资料泄露给第三人,甚至是本单位其他内部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和举报人应采取单人单线的联系方式,避免在公共场合与举报人见面,电话联系时可使用暗号交流,短信交流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删除短信内容,以免泄露举报人信息。
参考文献:
[1] 王有强,董红:“完善我国举报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11期
[2] 廖访忠:“法制视野下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再审视”,载《唯实·法制建设》,2010年
[3] 王念峰:“举报人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探析”,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4] 刘硕:“论犯罪情报分析基本方法”,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关键词】: 举报;打假破网;烟草
一、举报人在烟草打假破网中重要作用
1、有利于提高打假破网水平。违法犯罪活动隐蔽化、集团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常规获取线索的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相比之下,举报人可以充分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对重点区域、复杂场所、关键人物进行探底,为专卖执法人员打假破网工作提供有效动态信息。
2、有利于实现事前打击。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尚处在实施阶段甚至是预备阶段,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后果之时,这就实现了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先或事中打击,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3、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近几年,虽然宁波地区零售户数量稳中有降,但对于专卖执法人员数量而言数字仍显庞大,面对这一与生俱来的矛盾和大幅度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可操作性,如何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成为广大专卖执法人员必须攻克的难题。而举报人来自于各行各业,接触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些甚至和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长期直接接触,这种优势正好弥补了日常监管不足,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举报人管理中易出现问题
1、重奖励,轻保护。
为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各级烟草专卖局都制定了奖励措施,但部分单位对举报人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导致情报信息的泄漏,甚至威胁到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2、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
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多头受理线索,积压、流失或随意处理举报线索等问题,容易造成失泄密事件,不仅为举报人人身安全留下隐患,而且降低了举报信息的利用效率。
3、举报人数量过少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优秀的专卖执法人员和再先进的稽查设施离开了线索来源都无济于事,所以尽量拓宽线索来源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环节。由于举报人员数量直接关系到信息获取的广度和专卖管理涉及的深度,所以当下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千方百计扩展举报人来源。
三、当前完善举报人制度的措施
(一)千方百计,拓展举报人来源。
针对现实情况,作者认为以下三类人可以发展成为举报人。
1、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主要包括违法卷烟零售户及无证运输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容易孤立看问题,查获一起案件就处罚一起,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的信息利用率低,培养成举报人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而这类人在打假破网线索提供中具有天然优势:其中,卷烟零售户既是合法卷烟的销售场所,也是违法卷烟的主要流通点,是涉烟违法行为人主要联系的对象。所以对于查获涉嫌销售假烟的卷烟零售户要重点关注,并在询问过程中详细了解假烟来源、相关人员等基本情况,通过耐心指导和宣传法律法规,将其培养成举报人。相比之下,无证运输(假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与上游卖家有更紧密的联系,有些对假烟的制造场所、仓库地址、违法人员信息了如指掌,一旦将其作为举报人,有利于对制售假烟分子实现“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式的彻底根除。
2、身份特征特殊人员,主要指身份特征能够发现和接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具体包括长途运输/出租汽车司机、货运/客运站工作人员、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等。由于该类人员工作时间长、活动范围广、接触的人多而复杂,掌握信息量比较大,容易接近违法人员,并且身份也不容易暴露,所以将其作为举报人可以大大拓宽专卖执法人员举报信息来源的广度,并能有效克服无证运输案件中托运隐蔽性强的难点。针对该类人群工资收入不高的特点,应通过宣传举报奖励政策的方式,发挥该类人员的作用。
3、有举报记录的人员,这里指的是向烟草专卖局举报过一次或两次的一般举报人,此类举报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并有一定的举报经验。专卖人员应及时与该类人员取得联系,积极宣传制售假烟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以激发他们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自愿成为举报人。
(二)认真筛选,提高举报人质量。
举报人的数量关乎信息的广度,而举报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信息的准度。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适合举报人这一角色。作者认为举报人必须具有以下素质:首先,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随着打假破网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如果对周围事物观察不够细致或者对细节之处置之不顾,则很有可能遗漏重要线索。这就要求举报人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通过观察违法人员的神色、衣着、举动、物品的特征等细节之处寻求线索。其次,具备较强的跟踪能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为了获得具有价值的线索,举报人员经常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和调查。若举报人跟踪能力不强或者不善于隐藏和伪装自己,很有可能与线索失之交臂。最后,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跟踪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的警惕性极高,行走一段时间往往会确认一下周围是否有人跟踪,这就需要举报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突发事情沉着冷静,以确保不被违法犯罪分子发现。
在初步确定举报人之后,我们可以对举报人设立一段合理的观察期。统计每个举报人在相应时间内举报信息的数量、准确率。对于数量过少或者准确率过低的举报人,及时与之联系,询问原因、沟通指导。若发现确实不适合作为举报人,则需要重新物色人选。
(三)用心培养,努力经营,维护举报人关系。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举报人因关系经营不善,不再向烟草专卖局提供举报信息的尴尬局面。为此,只有把握好以下四关才能在专卖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之间建立长期牢固的关系。
1、感情关,专卖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之间不应该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而应该以朋友关系真诚相待。节日期间送上一句真心的祝福,困难之时提供些许帮助,空闲之余谈天说地,只有建立在感情纽带上的、用心维护和培养的相互关系才能日久天长。
2、金钱关,不可否认很多举报人都是因为奖金的诱惑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所以专卖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及时的发放举报奖,做到言而有信,以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3、宣传关,在与举报人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专卖执法人员要经常适时地向举报人宣传打击制售假烟行为和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举报人发自内心地认同自己的行为,体会到成就感和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愿意尽其所能与专卖执法人员共同打击违法分子。
4、信任关,信任是维持双方关系持续和谐的基础,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无论大小,专卖执法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并将查获结果或者进展及时通知举报人,让举报人感受到自身价值被认可和尊重,正如马斯洛理论中提到:当一个人的“尊重需要”得到满足时,才能够对自己和工作充满信心。
(四)诚信自律,加强管理,保障举报人安全。
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是专卖执法人员应尽的责任,也是保守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和保障举报人工作正常开展的客观需要。专卖执法人员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基本资料泄露给第三人,甚至是本单位其他内部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和举报人应采取单人单线的联系方式,避免在公共场合与举报人见面,电话联系时可使用暗号交流,短信交流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删除短信内容,以免泄露举报人信息。
参考文献:
[1] 王有强,董红:“完善我国举报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11期
[2] 廖访忠:“法制视野下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再审视”,载《唯实·法制建设》,2010年
[3] 王念峰:“举报人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探析”,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4] 刘硕:“论犯罪情报分析基本方法”,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