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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拖欠电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如何确保电费的回收是供电营销人员思考的重要课题,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本文试图从分析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的法律特征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进而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些强化电费回收的措施,希望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费;回收;法律
中图分类号:T-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1
一、电费回收的背景及欠费原因分析
(一)电费回收背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对一些大宗用户,如果其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电力企业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无疑将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欠费原因分析
1、倒闭破产企业欠费形成电费呆坏帐,拖欠巨额电费。
2、抄收人员抄表不到位,形成客户电能表上积余电量,致使电费不能足额及时回收。
3、由于现在大部分供电企业均已运作了电费银行联网实时收费,少数银行人员服务不热情,使缴费客户产生抵触情绪,电费不能及时上缴。
4、合表用电、分摊费用大、居民合用电表计量,使不明损耗增大,用户分摊费用高。有些管理小区把其他管理费用加入电费中“搭车收费”,这就使这部分用户经济负担加重,别说是增加用电,即使是维持“基本要求”也很艰难,这也是影响电费回收因素之一。
二、依法回收电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巨额电费欠费已危及到电力企业地生存与发展,若任其发展下去,一旦电力企业丧失发展动力,不仅电荒难缓解,国家电力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电费回收不仅是电力企业的事,电费的流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它重要包括立法、司法、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
当前,我们面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电力供应依然紧张的新形势。电力企业电费不能及时回收,必然影响电网的建设和供电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导致恶性循环。电费回收必须要从认识上着手,加大宣传力度,不但要让系统内部工作人员认识到电费回收的重要性,还要让客户认识到电费回收工作的重要性。
三、回收电费可采用的法律手段
针对电费回收的法律依据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实工作经验,为千方百计确保电费及时足额回收,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责任条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拖欠电费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电费滞纳金制度,各级领导都要监督检查滞纳违约金收取情况。
(三)对逾期之日(包括计划划拨日期)起30日,经催缴仍未结清电费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次的审批权限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四)对长期拖欠电费的客户可采取先缴款后用电的形式,为其转设预付费电表装置。
另外,要千方百计挖潜堵漏,搞好优质服务和班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电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在探索中前进,实践中完善,使电费及时足额的回收。
四、电费回收法律手段的具体应用
(一)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供电企业应同用电客户就电费的交费方式、期限,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客户到期末交纳时,电力企业再次发出的“通牒”。在该通知书中:要把新欠、旧欠电费、违约金一并列上,以重申电力企业对旧欠部分的债权;必要时还可同律师事务所合作,联合发布催缴电费律师意见书,这一形式比上门催费通知的效果要好。
(二)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企业遏制用电户人为拖欠电费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违约金时,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协议;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在用户交费时,按先结清电费违约金,再结清陈欠电费。近期,各地供电企业相继开通了银行实时联网代收电费业务,此项业务由于电费违约金和当月电费同时自动生成,且共一张发票,这样就规范了违约金的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实行的效果很好。
(三)以担保合同替代还款计划
与客户签订一个担保合同,以换取继续使用电的权利。担保合同比还款计划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不按期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以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动产)或滞压物(动产)折价,优先得到偿还。对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欠费企业,担保合同更显现出其特殊作用。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企业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向欠缴电费的用户主张债权。例如新达物业公司2008年拖欠电费20万元,但其所属商铺的绝大多数承包商已经向某物业公司缴纳水电费。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把他们上缴的电费送交到供电公司。电力公司在2009年4月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偿还拖欠费用。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市电力公司缴纳25万元电费和12万元违约金。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日益增多,无疑为电费的回收增加难度。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运用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来化解经营风险。同时还应注意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自觉缴费。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就一定能够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以促进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力法.
[2]合同法.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关键词:电费;回收;法律
中图分类号:T-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1
一、电费回收的背景及欠费原因分析
(一)电费回收背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对一些大宗用户,如果其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电力企业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无疑将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欠费原因分析
1、倒闭破产企业欠费形成电费呆坏帐,拖欠巨额电费。
2、抄收人员抄表不到位,形成客户电能表上积余电量,致使电费不能足额及时回收。
3、由于现在大部分供电企业均已运作了电费银行联网实时收费,少数银行人员服务不热情,使缴费客户产生抵触情绪,电费不能及时上缴。
4、合表用电、分摊费用大、居民合用电表计量,使不明损耗增大,用户分摊费用高。有些管理小区把其他管理费用加入电费中“搭车收费”,这就使这部分用户经济负担加重,别说是增加用电,即使是维持“基本要求”也很艰难,这也是影响电费回收因素之一。
二、依法回收电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巨额电费欠费已危及到电力企业地生存与发展,若任其发展下去,一旦电力企业丧失发展动力,不仅电荒难缓解,国家电力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电费回收不仅是电力企业的事,电费的流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它重要包括立法、司法、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
当前,我们面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电力供应依然紧张的新形势。电力企业电费不能及时回收,必然影响电网的建设和供电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导致恶性循环。电费回收必须要从认识上着手,加大宣传力度,不但要让系统内部工作人员认识到电费回收的重要性,还要让客户认识到电费回收工作的重要性。
三、回收电费可采用的法律手段
针对电费回收的法律依据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实工作经验,为千方百计确保电费及时足额回收,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责任条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拖欠电费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电费滞纳金制度,各级领导都要监督检查滞纳违约金收取情况。
(三)对逾期之日(包括计划划拨日期)起30日,经催缴仍未结清电费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次的审批权限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四)对长期拖欠电费的客户可采取先缴款后用电的形式,为其转设预付费电表装置。
另外,要千方百计挖潜堵漏,搞好优质服务和班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电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在探索中前进,实践中完善,使电费及时足额的回收。
四、电费回收法律手段的具体应用
(一)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供电企业应同用电客户就电费的交费方式、期限,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客户到期末交纳时,电力企业再次发出的“通牒”。在该通知书中:要把新欠、旧欠电费、违约金一并列上,以重申电力企业对旧欠部分的债权;必要时还可同律师事务所合作,联合发布催缴电费律师意见书,这一形式比上门催费通知的效果要好。
(二)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企业遏制用电户人为拖欠电费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违约金时,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协议;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在用户交费时,按先结清电费违约金,再结清陈欠电费。近期,各地供电企业相继开通了银行实时联网代收电费业务,此项业务由于电费违约金和当月电费同时自动生成,且共一张发票,这样就规范了违约金的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实行的效果很好。
(三)以担保合同替代还款计划
与客户签订一个担保合同,以换取继续使用电的权利。担保合同比还款计划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不按期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以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动产)或滞压物(动产)折价,优先得到偿还。对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欠费企业,担保合同更显现出其特殊作用。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企业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向欠缴电费的用户主张债权。例如新达物业公司2008年拖欠电费20万元,但其所属商铺的绝大多数承包商已经向某物业公司缴纳水电费。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把他们上缴的电费送交到供电公司。电力公司在2009年4月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偿还拖欠费用。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市电力公司缴纳25万元电费和12万元违约金。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日益增多,无疑为电费的回收增加难度。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运用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来化解经营风险。同时还应注意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自觉缴费。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就一定能够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以促进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力法.
[2]合同法.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