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号权的保护及其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来源 :华夏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vx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商标、商号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商标比较完善的立法保护相比,有关商号的法律规定就显得太零乱而不成体系,而且因为对商号的规定不太合理,从而导致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不断。本文拟从我国对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二者冲突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保护
  
  商号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标志,在现代竞争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企业重名现象日益增多,商号权纠纷呈蔓延之势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可见,依法规范商号的取得、转让、投资等行为,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商号权纠纷,而且对于保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商号保护的法律体系,现行的几部涉及商号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也因存在对商号权定位不准,在商号与企业名称的使用上有混同,对商号与商标的关系界定不清以及对商号的法律保护手段不完善等不足之处,使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尽早制定修改有关商号保护法律已成为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对商号权制度方面的规定
  
  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尚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以提出和确立。
  我国现行的有关商号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所组成。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来看,上述规定还比较粗糙、不成体系。除《企业名称规定》对商号的取得、使用等有较详细的规定之外,其余的法律只是在个别条款对商号稍有提及,还缺乏对商号基本法律规则的系统性专门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也还存在一些疏漏和相互矛盾之处。关于商号使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商号的评估与投资以及商号转让后的竞业禁止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人身权”一节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很显然,《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当然就没有登记的必要,而《企业名称规定》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作法不仅有违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标准,也极易引起商号与一般民事名称的混同,也正因有此混同,在《企业名称规定》中才出现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
  那么,商号与企业名称有何区别呢?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他的商号,没有商号的企业名称是无法将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区别开来的。任何企业在其注册地域内都享有商号专用权,有权排斥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与己相湍或近似的商号,但却不存在企业名称专用的问题。例如在“上海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上海”是该企业的注册地、“新大陆”属于商号、“广告”属于行业特征、“有限公司”则表明投资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方式和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该企业只对“新大陆”这一商号享有专用权,而于商号以外的名称,因属公有领域的名称,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使用,所以企业对此不享有专用权。
  此外,企业名称规定虽是我国现行商号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它却只是一部立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行政性法规。商号规范既不能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也不是以民事手段为主,这种情况与视商号权为知识产权的世界立法趋势是不一致的,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商号立法的严重滞后局面。
  商号的使用管理,是商号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规定》的许多条款都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诸如商号的登记管理权限、商号登记的程序、商号争议的处理原则以及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等等,为商号登记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商号的使用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但是,这部分规定的具体内容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商号登记机关的选择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名称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不可能不受所有制观念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企业名称制度在适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上的差别待遇,同时也造成了企业在商号登记机关的选择上没有自主性和实际不平等。《企业名称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由于商号权人只能在商号的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行使专用权,所以商号登记机关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商号权的行使范围。然而,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对于登记机关的级别并没有自由选择权。只有国家设立的企业和外资企业才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包括商号登记在内的企业法人登记,而省、市、县或市辖区设立的企业则由相应级别的工商局负责登记,民办企业、乡镇企业依此推定则只能在县或市辖区工商局进行登记。显然,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商号的使用管理带来混乱。
  所以,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改变依企业行政级别确定其商号登记机关的做法,允许企业依照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活动范围自由选择登记机关的级别,是制定新的商号法律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A)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
  (B)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
  (C)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在这些纠纷中,以第(A)类居多。
  商标和商号的种种纠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首先它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不到或享受不到真正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也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消费者不易区分“盗用的”商标或商号。从而把责任都归咎于正当的经营者身上;再次它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一旦司法机关对商标或商号纠纷作出一方败诉处理,则败诉方在广告宣传上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对其进行剖析:
  
  (一)商標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内在原因。
  商标和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而存在,其表彰的对象是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即从商品或营业上去代表商事主体;而商号必须与特定的企业、厂商相联 系,其表彰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特定的营业,即是从总体上去代表商事主体。商标和商号都有存在的必要,也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但是。两者的概念的外延又不是平行的,在某些地方发生了碰撞。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可以同时拥有数个商标;商号和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差异但都可以用文字来表现。所以一个商事主体的商号即可以与商标相同,也可以不同。商号和商标的这种既联系又区别的若即若离的关系,成了它们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经济方面的原因。
  经济利益的驱动,则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人为原因。商标权和商号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都是商事主体的智力成果,是商誉的重要载体。良好的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会带来比同行更多的利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就是认准了某个商标。而不管是生产或提供者是商事主体委托的、分设的,抑或是兼并的;有时又是认准了某个商事主体,而不管它提供的是什么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是什么商标。可以说,商号和商标,在塑造商誉的作用上,不相上下,它们都给商事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效益。这也因此导致一些见利忘义的竞争者在商号和商标上做文章,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商誉“搭便车”、“傍名牌”。但是现行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使得如此做的商事主体所得的收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鼓励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体制原因。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客观原因是商号和商标管理体制上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力上的差别。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商标局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可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和排他效力。而商号的登记则实行“分级管理,地域管辖,行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敢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商号权的对外效力也取决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所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即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互不相干,且商号登记层层分割。这种管理体制带有极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在一切商品靠计划分配的体制下,商标没有生长的土壤,商号也只是一种编号,一种工具而已,没有自己的独立价值。但是现今的市场经济要求打破这种体制的束缚。
  首先,商标与商号是两个有联系的标记,两者有交叉的功能,不能将它们绝对地分割管理。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下,许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组织,业务范围已完全突破登记中的行政区划范围。而且,市场的流动性、开放性也使得商品的扩散范围大大拓展。只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保护商号权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再次,现代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多进行多元化投资生产,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不再局限于登记时的行业范围。
  
  三、消除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应该结合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适当考虑修订几部关于保护商号的行政法规,比如:较多地增加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保护内容,使其条文能够详细化。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号对于企业而言,其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强,增加相关商号的保护内容。考虑外国的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将商号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商标法》当中,这样可以更加完善我国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次,在体制上,可以考虑借鉴商标申请所采取的全国统一审查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施统一审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事先预防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商标的统一管理。可以考虑在照顾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对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采取类似的法律措施。比如:在仍然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检索、审查,这样就能保证商号的全国唯一性,从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最后,在法律程序上,也可以适当考虑借鉴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程序,即:允许相关权利关系人在商号登记注册后的一段期限内(如3个月),可以向相应的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不正当的商号。同时,因为商号不同于商标,因为商号一经登记便要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可以不考虑在立法上增设相关商号的初审公告的规定。只要增设异议撤销程序即可与统一审查体制相配合的制度即可。
  
  参考文献:
  [1]郭庆存主编,《知识产权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强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3]张礼洪,《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1995年第5期
  [4]姚新华,《论商号权》,《政法論坛》,1994年第1期
  [5]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6]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认为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问题,必须贯穿整个监管过程的始终。按照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消费者保护可以分为事前保护、事中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是基础,事中保护是关键,事后保护是保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事前保护 事中保护 事后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正式制度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
期刊
[摘要]:本篇论文选取福州三坊七巷的郎官巷“天后宫”遗迹,为此次妈祖信仰的研究对象,力求从实证调查出发,结合社区神、村庙、功能论等社会学理论,以期对福州旧城区唯一天后宫的兴衰史、天后信仰(仪式、属臣、传说等)以及是否形成一套管理体制(经费来源、活动、堆修等)作系统论述,同时架构“社区万能神”用以探讨现天后宫存在的功能演化。  [关键词l:福州旧城区唯一的妈祖信仰 兴衰史 仪式 社区万能神    一
期刊
[摘要]:首先明确什么是核心员工。然后结合实际工作。阐述有效管理核心员工的重点是激励措施、制约措施和动态管理措施,管理好核心员工是企业发展战略之一。  [关键词]:核心员工 激励 制约 动态管理    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所决定,而根据二八原则,企业百分之八十的效益又是由最关键的百分之二十的员工所创造。核心员工的去留对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效管理核心员工,是适应日益
期刊
[摘要]:众所皆知,随着宗教世俗化的剧烈演变,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中,农民的民间宗教信仰越来越多,而且不同民间宗教随着时间的变化在农村中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中。本文将对江西新余市A村村民从信仰基督教转为信仰观音这一现象进行阐述,并进一步分析和研究这转变背后的原因,这对加强民间宗教研究,积极引导民间宗教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键词]:宗教信仰 基督教 观音信仰    我国社会转型不仅带来了社
期刊
[摘要]:本文就高考理宗阅卷业务组工作的亲身体会,浅析了考生在高考中“不明不白丢分”的种种情形和主要原因,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高考估分 误差 失分    每年高考一结束,大多数考生对照标准答案就能正确判断自己的答卷哪对哪错、甚至能较准确地估出自己的得分上下限。可是,高考分数一公布,却总有一部分考生感觉自己的分数不对头,比照着“标准答案”,“挖地三尺”也找不出自己丢分丢在哪里。
期刊
[摘要]:《方舟》是作者张洁发表在1982年《收获》第二期的中篇小说,是张洁一生中颇具个性风格的作品,是中国女性文学和中国妇女解放的捍卫和突破。张洁笔下的三位女性为了争取平等的生存权力,独立自强地追寻梦想,带给她们的却是无尽的风雨。本文试从三位女性生存困境的角度对《方舟》进行解读,确立她们各自的生存支点,即在面对狂暴巅疯的风雨中表现出的勇气,指引当代女性迷茫的未来。  [关键词]:方舟 女性生存困
期刊
[摘要]:朦胧诗人顾城作品的伤感情意呈现出童话空灵的色彩,与现实相冲突的沉郁,对生命体味的超然以及时爱情绝望的病态心理等特点。循着顾城生命的足迹,可以发现作者这种伤感情意的形成与其生活的时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顾城因为其作品的纯净空灵、迷离恍惚、沉郁压抑。有人说它洁净如处子,有人说它晦涩且难懂。然而事过境迁,重返其作品,本文就其文字背后所凝聚的伤感情意进行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顾城 伤感 情
期刊
[摘要]:科學发展观的提出和实施,是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变化,是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势必会对属于社会制度之一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房地产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概莫能外,我国房地产法律部门应抓住机遇,坚持科学发展观。构筑科学的房地产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存在的问题 对策    一、科学发展观的形成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
期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博物馆建设迎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优秀的博物馆越来越多,从国有的单一到民办的、类别多样的、专题的多元化博物馆事业转化。  那么,做为博物馆教育职能发挥的重要环节——阵地讲解,也面临着新时代下的新要求,如何能够满足不同游客的参观需求,提高讲解水平,是每位社教工作值得研究的,笔者结合自身的讲解实践经验及体会,在这里浅谈一二,有不到之处还望指证。    一、正确认识讲解
期刊
[摘要]:本文从文化的角度把校园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校园文化 物质 精神 制度    当“校园文化”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到目前为止,大家对它的理解和界定仍有许多不尽相同的看法,主要有“综合文化说”、“亚文化说”、“精神环境说”、“文化氛围说”等。不过,从广义和狭义这两个角度来认识的所占共识程度还是比较高的。狭义的校园文化主要是指人们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