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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的逐渐增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诸多的原因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的“资料保护”中。而所谓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识别出自己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的信息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1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信息都将会留下痕迹,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私人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使得我们在公权力面前的个人生活越来越暴露。于是以前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从普通私权利演变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切实的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安宁生活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一些因素的考虑:
1.1 依法治国的国策需要。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理所应当的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中包含了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包括生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虽然都集中反映了私人利益,但是其中也难免会间接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国家严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转让,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防范。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对于公民来说,政府信息中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合理地规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政务有效公开的前提条件。
1.3 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通。个人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了获取其他网络资源的基础,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为了能够获取网络资源,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因此,有效防止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安全地进行网络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环节。
2 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分散在17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同时在部门规章也有200多个条文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或个人隐私的规定。但是我们却不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寻找到哪怕是一部专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法律稀薄领域呢?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①拟定的新法与现存法律条文重合,法律之间的融合难度大;②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立法的难度较大;③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清理成本过高。
2.2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网络中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进行网上注册或者在网络聊天时,经常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人在某些商家组织的抽奖或者礼品赠送等活动时,随意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我国受封建统治时间过长,人们的脑海中“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利意识产生较晚,再加之一些普通的百姓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生事物并不了解,不知道该怎样去防范权利侵犯和维护隐私安全。
2.3 相应的惩处规定达不到教育和威慑作用。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定罪量刑难以把握只能根据法官的个人经验做自由裁量,“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难以得到贯彻,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人们在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付出了精力后却难以胜诉,有的时候即使胜诉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却极其的轻微,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只能获得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导致司法威信下降,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就更谈不到教育作用了。
3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做了以下的一些完善措施:
3.1 统一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面对分散与诸多法律中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本文认为应该加以清理汇编,把这些条文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抽离出来,形成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我国应主要通过国家的立法方式完成立法,制定单行法律辅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量减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加强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但是并不排除设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做出单方承诺,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在法律中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措施。在国家的统一立法模式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体制,已经成为了法治国家基本国策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3.2 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进行信息填写的时候都不注意所填写的信息与所进行的行为的相关度有多大,很随意的就将本不需要填写的信息透漏给了不法商家,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如梦初醒,但已经为时晚矣。公民在生活中要自觉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观念。
3.3 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监督组织、鼓励行业自律。我们在通过国家立法和强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信息收集的监督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监督是最好的防止权利受侵害的方式,建立一个由政府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信息收集监督机构,对各行业的信息收集做全面的检查和监控,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另外,还应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强化对所属行业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向信息提供主体做详细的说明并征得授权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信息。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信息内容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建立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资料被不法使用。
参考文献
1 姚琳娜.浅议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经济,2011(03)
2 谢天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岭南学刊,2011(2)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的“资料保护”中。而所谓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识别出自己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的信息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1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信息都将会留下痕迹,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私人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使得我们在公权力面前的个人生活越来越暴露。于是以前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从普通私权利演变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切实的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安宁生活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一些因素的考虑:
1.1 依法治国的国策需要。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理所应当的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中包含了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包括生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虽然都集中反映了私人利益,但是其中也难免会间接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国家严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转让,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防范。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对于公民来说,政府信息中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合理地规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政务有效公开的前提条件。
1.3 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通。个人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了获取其他网络资源的基础,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为了能够获取网络资源,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因此,有效防止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安全地进行网络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环节。
2 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分散在17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同时在部门规章也有200多个条文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或个人隐私的规定。但是我们却不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寻找到哪怕是一部专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法律稀薄领域呢?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①拟定的新法与现存法律条文重合,法律之间的融合难度大;②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立法的难度较大;③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清理成本过高。
2.2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网络中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进行网上注册或者在网络聊天时,经常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人在某些商家组织的抽奖或者礼品赠送等活动时,随意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我国受封建统治时间过长,人们的脑海中“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利意识产生较晚,再加之一些普通的百姓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生事物并不了解,不知道该怎样去防范权利侵犯和维护隐私安全。
2.3 相应的惩处规定达不到教育和威慑作用。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定罪量刑难以把握只能根据法官的个人经验做自由裁量,“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难以得到贯彻,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人们在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付出了精力后却难以胜诉,有的时候即使胜诉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却极其的轻微,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只能获得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导致司法威信下降,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就更谈不到教育作用了。
3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做了以下的一些完善措施:
3.1 统一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面对分散与诸多法律中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本文认为应该加以清理汇编,把这些条文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抽离出来,形成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我国应主要通过国家的立法方式完成立法,制定单行法律辅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量减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加强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但是并不排除设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做出单方承诺,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在法律中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措施。在国家的统一立法模式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体制,已经成为了法治国家基本国策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3.2 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进行信息填写的时候都不注意所填写的信息与所进行的行为的相关度有多大,很随意的就将本不需要填写的信息透漏给了不法商家,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如梦初醒,但已经为时晚矣。公民在生活中要自觉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观念。
3.3 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监督组织、鼓励行业自律。我们在通过国家立法和强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信息收集的监督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监督是最好的防止权利受侵害的方式,建立一个由政府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信息收集监督机构,对各行业的信息收集做全面的检查和监控,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另外,还应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强化对所属行业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向信息提供主体做详细的说明并征得授权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信息。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信息内容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建立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资料被不法使用。
参考文献
1 姚琳娜.浅议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经济,2011(03)
2 谢天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岭南学刊,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