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异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瓶颈”。现有的异地执行方式受地域、交通、人员等限制是不争的事实。为破解异地执行之难,须对执行方式破旧立新。本文作者认为可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其执行机构内增设“异地巡回执行庭”的方式,统一指挥和协调异地执行案件,由有同一执行目的地的人民法院派员协同执行,将有效破解异地执行难的问题。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既有现实需要,又有理论依据支撑,理论依据既包括国家立法层面,也包括地方法院的研究成果。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在不增加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对现有执行资源重新排列组合,优化配置执行权,以有计划有目的临时“组团”的形式,加强对异地强制执行力度,促使异地执行到位率大幅上升,为破解异地执行难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突破口。当然,“异地巡回执行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人事制度与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和监管滞后等问题亟须处理。
关键词 异地巡回执行 快速协同机制 优化配置执行权
作者简介:王兴华,仙居县人民法院横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主要从事立案、送达、内勤等工作。
一、引言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作为执行难重要组成部分的异地执行难更是如此。受先天的法治文化缺失和失信成本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穷尽各种手段和方法。其中有些被执行人,利用当前人口迁徙频繁的特点,为躲避、逃避、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长期离家务工、经商等,甚至举家外迁,或利用主要财产不在当地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特点逃避执行,日积月累地使异地执行难成为执行难的“硬骨头”。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异地执行加以保障与威慑,势必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二、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必要性
“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i。在信仰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措施来保障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现有的执行方式和惩罚措施的特点是通用性,因此在解决异地执行难方面,“短板效应”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执行方式,如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专案执行和交叉执行等各具特色,但受制度先天缺陷和地域限制,以及人少案多和现有考核机制的制约,势必不能成为解决异地执行难的主要执行方式。
二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进行积极探索与创新,增加了各种形式的曝光、发布执行悬赏令、开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等措施,从强制执行的效果来看,优于传统的执行方式。但对毫无廉耻之心、身处异地的被执行人来说,光有威慑力,没有具体有效的强制措施跟进,犹如“光打雷,不下雨”;或运动式执行,短期成效显著,但不能成为异地执行的长效机制。
总而言之,现有的异地执行方式易受地域、交通、人员等限制,存在的不足之处非常明显。异地强制执行不能得到有力保障,其危害不言自明。
如何切实保障异地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成为了人民法院的“紧箍咒”。为此,本文作者认为,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可有效破解异地执行难。
三、“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工作机制与机构设置
所谓“异地巡回执行庭”,顾名思义,是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到辖区外实行强制执行的一种长效工作机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迅速处置执行突发事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ii。其最大亮点是在不增员的情况下,对现有执行资源进行新的排列组合,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
在机构设置方面,以浙江省为例,由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执行指挥中心”iii内增设“异地巡回执行庭”的方式,由“异地巡回执行庭”统一行使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难以执毕的异地强制执行案件的权限。
“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工作流程为:首先,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上报未执毕的异地强制执行案件;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统一登记;在同一目的地的案件达到一定数量后,派员赴该地搜集当地的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工商登记部门、社保中心、税务部门、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分布情况、当地交通状况以及当地法院联络方式等作调查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递交异地强制执行可行性报告;再次,当执行指挥中心决定派出“异地巡回执行庭”时,由同一目的地执行案件的各基层人民法院调配干警参与,同赴异地执行。
四、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有现实需要与理论依据支撑
“名不正则言不顺”,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的设想不是凭空脱口而出的,而是根据全国执行实情需要而设计的一个创新工作机制。其依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文件和精神中有所体现。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其中对改革现有执行方式作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0〕2号)中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需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鼓励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 五、“异地巡回执行庭”的优势
(一)合力解决异地执行难
异地执行的情况复杂多变,为保障异地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异地巡回执行庭”摒弃以往单一法院的“单兵种”执行方式,将各基层人民法院调配的干警集中起来,打有准备的“歼灭战”。虽临时“组团”,但目的性明确、计划性强,而且,“异地巡回执行庭”不受地域限制,距离辖区越远,取得的实效越明显。
(二)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iv
实践中,个别执行员在明知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位置后,出于受强势的被执行人威胁、干扰等种种顾虑,怠于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异地执行案件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或法院主动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產位置时,将信息统一报送给“异地巡回执行庭”,由其统一部署执行,撇开了个人“压箱底”想象。
(三)统一行使异地执行的人事指挥权和案件管辖权,能保障案件及时、准确开展
全国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330多个地级市行政区,将现有的执行机构提高到地级市执行机构的级别,甚至是省级行政区的执行机构的级别,协助执行的单位会相对重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也将会变大。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异地巡回执行庭”也能快速进行处置与引导,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案件执行的时效性。
(四)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异地巡回执行庭”将将同一目的地的未结案件聚集起来,统一安排协同执行,毫无疑问,“异地巡回执行庭”能呈现出小成本,大投入,高回报的特点。
(五)、保密性强
强制执行案件往往牵涉到的利益方众多,干扰性大,特别是原案件管辖法院参与的执行人员越多,越容易泄密。而在“异地巡回执行庭”里,通过周密安排与纪律保证,动用的是各地少量干警“组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赴异地执行执行任务的“秘密”开展。
(六)、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的执行资源整合与重新排列组合,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执行力量得到加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利用被执行人放松警惕性的有利机会,充分发挥“异地巡回执行庭”的优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老赖”们一击,定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七)、在协同执行过程中,各人民法院的干警协同执行,在工作之余交流、分享和吸收其它干警先进的执行理念和方式,进而转化成为个人的执行理念和方式,将有助推进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向纵深向开展。
六、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名称规范问题。“异地巡回执行庭”这一名称只是本文作者的设想,具体、规范的名称有待决策者们确定。
(二)、机构设置、人事关系和人员配备问题。机构设置、人事关系和人员配备,本文作者倾向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物资保障和经费保障问题。本文作者倾向于一地一结,即由各“参战”的人民法院平摊,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只履行指挥和调配执行时,其费用应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来保障。
(四)、监管方面。由于长时间在外执行,对于其组织、纪律等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待及时跟进。
总之,不能因为“异地巡回执行庭”存有不足之处,就轻易否定“异地巡回执行庭”实际所能起到的作用。多年来的执行之难告诉我们,执行工作犹如一场永不停息的攻坚战,反规避执行制度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方式的革新,使之成为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的一部分。
注释:
i[美]哈罗德·J·伯尔曼的名言。
ii《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浙高法〔2010〕91号)文件。
iii定义来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浙高法〔2010〕91号)文件。
i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
参考文献:
[1]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吕光平.论执行威慑机制之构建.中国法院网.2005年.
[4]王猛,纪建祖.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江苏法院网.2011年.
关键词 异地巡回执行 快速协同机制 优化配置执行权
作者简介:王兴华,仙居县人民法院横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主要从事立案、送达、内勤等工作。
一、引言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作为执行难重要组成部分的异地执行难更是如此。受先天的法治文化缺失和失信成本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穷尽各种手段和方法。其中有些被执行人,利用当前人口迁徙频繁的特点,为躲避、逃避、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长期离家务工、经商等,甚至举家外迁,或利用主要财产不在当地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特点逃避执行,日积月累地使异地执行难成为执行难的“硬骨头”。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异地执行加以保障与威慑,势必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二、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必要性
“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i。在信仰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措施来保障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现有的执行方式和惩罚措施的特点是通用性,因此在解决异地执行难方面,“短板效应”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执行方式,如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专案执行和交叉执行等各具特色,但受制度先天缺陷和地域限制,以及人少案多和现有考核机制的制约,势必不能成为解决异地执行难的主要执行方式。
二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进行积极探索与创新,增加了各种形式的曝光、发布执行悬赏令、开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等措施,从强制执行的效果来看,优于传统的执行方式。但对毫无廉耻之心、身处异地的被执行人来说,光有威慑力,没有具体有效的强制措施跟进,犹如“光打雷,不下雨”;或运动式执行,短期成效显著,但不能成为异地执行的长效机制。
总而言之,现有的异地执行方式易受地域、交通、人员等限制,存在的不足之处非常明显。异地强制执行不能得到有力保障,其危害不言自明。
如何切实保障异地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成为了人民法院的“紧箍咒”。为此,本文作者认为,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可有效破解异地执行难。
三、“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工作机制与机构设置
所谓“异地巡回执行庭”,顾名思义,是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到辖区外实行强制执行的一种长效工作机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迅速处置执行突发事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ii。其最大亮点是在不增员的情况下,对现有执行资源进行新的排列组合,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
在机构设置方面,以浙江省为例,由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执行指挥中心”iii内增设“异地巡回执行庭”的方式,由“异地巡回执行庭”统一行使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难以执毕的异地强制执行案件的权限。
“异地巡回执行庭”的工作流程为:首先,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上报未执毕的异地强制执行案件;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统一登记;在同一目的地的案件达到一定数量后,派员赴该地搜集当地的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工商登记部门、社保中心、税务部门、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分布情况、当地交通状况以及当地法院联络方式等作调查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递交异地强制执行可行性报告;再次,当执行指挥中心决定派出“异地巡回执行庭”时,由同一目的地执行案件的各基层人民法院调配干警参与,同赴异地执行。
四、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有现实需要与理论依据支撑
“名不正则言不顺”,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的设想不是凭空脱口而出的,而是根据全国执行实情需要而设计的一个创新工作机制。其依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文件和精神中有所体现。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其中对改革现有执行方式作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0〕2号)中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需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鼓励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 五、“异地巡回执行庭”的优势
(一)合力解决异地执行难
异地执行的情况复杂多变,为保障异地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异地巡回执行庭”摒弃以往单一法院的“单兵种”执行方式,将各基层人民法院调配的干警集中起来,打有准备的“歼灭战”。虽临时“组团”,但目的性明确、计划性强,而且,“异地巡回执行庭”不受地域限制,距离辖区越远,取得的实效越明显。
(二)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iv
实践中,个别执行员在明知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位置后,出于受强势的被执行人威胁、干扰等种种顾虑,怠于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异地执行案件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或法院主动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產位置时,将信息统一报送给“异地巡回执行庭”,由其统一部署执行,撇开了个人“压箱底”想象。
(三)统一行使异地执行的人事指挥权和案件管辖权,能保障案件及时、准确开展
全国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330多个地级市行政区,将现有的执行机构提高到地级市执行机构的级别,甚至是省级行政区的执行机构的级别,协助执行的单位会相对重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也将会变大。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异地巡回执行庭”也能快速进行处置与引导,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案件执行的时效性。
(四)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异地巡回执行庭”将将同一目的地的未结案件聚集起来,统一安排协同执行,毫无疑问,“异地巡回执行庭”能呈现出小成本,大投入,高回报的特点。
(五)、保密性强
强制执行案件往往牵涉到的利益方众多,干扰性大,特别是原案件管辖法院参与的执行人员越多,越容易泄密。而在“异地巡回执行庭”里,通过周密安排与纪律保证,动用的是各地少量干警“组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赴异地执行执行任务的“秘密”开展。
(六)、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的执行资源整合与重新排列组合,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执行力量得到加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利用被执行人放松警惕性的有利机会,充分发挥“异地巡回执行庭”的优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老赖”们一击,定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七)、在协同执行过程中,各人民法院的干警协同执行,在工作之余交流、分享和吸收其它干警先进的执行理念和方式,进而转化成为个人的执行理念和方式,将有助推进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向纵深向开展。
六、设立“异地巡回执行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名称规范问题。“异地巡回执行庭”这一名称只是本文作者的设想,具体、规范的名称有待决策者们确定。
(二)、机构设置、人事关系和人员配备问题。机构设置、人事关系和人员配备,本文作者倾向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物资保障和经费保障问题。本文作者倾向于一地一结,即由各“参战”的人民法院平摊,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只履行指挥和调配执行时,其费用应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来保障。
(四)、监管方面。由于长时间在外执行,对于其组织、纪律等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待及时跟进。
总之,不能因为“异地巡回执行庭”存有不足之处,就轻易否定“异地巡回执行庭”实际所能起到的作用。多年来的执行之难告诉我们,执行工作犹如一场永不停息的攻坚战,反规避执行制度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方式的革新,使之成为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的一部分。
注释:
i[美]哈罗德·J·伯尔曼的名言。
ii《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浙高法〔2010〕91号)文件。
iii定义来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浙高法〔2010〕91号)文件。
i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
参考文献:
[1]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吕光平.论执行威慑机制之构建.中国法院网.2005年.
[4]王猛,纪建祖.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江苏法院网.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