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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把登记生效主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在面对不动产一物数卖中交付的物权效力的司法实践问题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争端,司法实践中也不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据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收集不动产一物数卖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从而引发问题的思考,进而对论题进行更深入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出发,分别分析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结合众多学者的理论见地,并站在学者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详细地阐述我国当前物权变动模式与来源。第三部分提出物权合意的理论(有的学者也称之为观念性处分合意)。在不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不动产———买受人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基础模式下,提出物权合意构成二要素,意思合意要件与处分合意要件。在处分合意的要件中,笔者区分其与当前理论界中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将其称为处分合意,避免陷入争议之中,只是为了强调物权变动及其归属的正当性应依据当事人内心真意一致来判断,并分析物权合意理论对交易习惯的尊重、物权和债权区分、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三个方面的合理性,同时表明物权合意典型的形态,如价款支付、交付,通过交易效率与公平要素、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注意义务、不动产交付与登记效力的对接这些方面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得出物权合意在当前法律体系与制度下的可行性,如果该理论能得到物权法体系的认可,将会很好地解决不动产一物数卖中交付的物权效力问题。第四部分的结语中,从法律的安定性来考量、法律对市场交易选择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分析指出物权合意不是对当前的登记生效制度的颠覆,而是对其进行补充,从正当性、合理性的角度来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对我国登记生效制度下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尤其是登记生效制度下交付的效力的忽视所导致的矛盾。总而言之,本文最终想表明一个基本理论。即物权合意理论,物权合意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从内部来看,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从外部来看,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与登记的相对公信力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明确不动产一物数卖中交付的物权效力。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从实务案例到相关理论最后再到实务问题解决,物权合意的理论能很好地弥补登记生效制度下的不动产交付物权效力问题的解决,保证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整体性与安定性。当然,物权合意理论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不宽泛,需要严格的适用。加之目前民法对于物权合意理论还未有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物权合意仍待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采纳与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