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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概述。通过追溯安乐死思想在西方的起源与演进,介绍安乐死运动在西方的发展与现状,以及直陈当前安乐死思想在中国的承继与困境,为安乐死问题提供了比较翔实的背景资料。运用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对安乐死涵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针对有代表性的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类阐述。通过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汇总,以安乐死的目的、实施对象、实施主体三方面为构成要件,对安乐死进行了界定,为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定下基调。本文第二部分对安乐死问题进行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争议为突破口,以肯定安乐死的存在为思维进路,运用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基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的冲突,对安乐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了应然性和实然性分析。在合理性方面,主要通过生命质量论与生命神圣论的争议,以及医学伦理角度的引证,否定了安乐死出现滑坡效应的可能性;在正当性方面,秉承个人独立的价值观取向,确认了安乐死行为的无害性,肯定了安乐死行为的有益性。本文第三部分对安乐死问题进行刑法学分析。以我国两起截然不同的判决的安乐死案例为楔子,阐述了安乐死问题在定罪量刑方面争议的缘由及源头,考量了将安乐死纳入我国刑法体系的可能性。从刑法学上犯罪与刑罚两方面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详细解构,并得出一致结论。从犯罪的本体论来看,安乐死并不满足犯罪的基本特征,将安乐死行为界定为犯罪是牵强的;从刑罚论的视角来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并不具有刑罚的可罚性,将安乐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是不恰当的。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进行了立法思考,认为构建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是解决安乐死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从规范选择和患者选择两方面论证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必要性;其次,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冲突、现有医疗技术手段落后、患者真实意思模糊三方面坦陈了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的立法难题;再次,充分考量上述立法难点,尝试确立安乐死在刑法中的立法模式,并对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和评述;最后创新性地提出了由点到面,由地区到中央的立法推广模式,并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进行了合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