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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往往有着不同的提供模式。当代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多是以市场或社会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提供的,而我国大部分城市则是以政府为绝对主导,虽有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但政府的强势地位尚未动摇。潮阳区作为潮汕地区的代表,其社会、经济、政治等各领域都表现出显著的强自组织特征,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在当地是一种常态现象,并表现出一定的地方特殊性。本文在识别潮阳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主体及其基本行为的基础上,归纳出四种主要的设施提供方式,分析了这四种方式中的主体行为和效应反馈,并通过构建背景、行为、效应之间的关联关系,对这四种方式的内在机制进行了详细解释,从而进一步总结出潮阳区的总体设施提供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该机制作用下设施提供效果的分析,对潮阳区的现状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优化建议。本研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当前中央大力倡导政府简政放权、提高社会自组织能力的背景下,以一个强自组织下多元主体参与设施提供的案例,为“自组织如何进行”这一问题提供了解答,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解释了潮阳区特殊的设施提供机制,对以之为代表的潮汕地区以及我国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现实借鉴意义。本文围绕在强自组织的背景下,公共服务设施是如何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来提供的这一核心问题,对潮阳区的设施提供机制进行了分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和思路,并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第二章对机制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提出了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从理论角度阐述了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动机,对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机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第三章统计了潮阳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主体,对多元主体进行了识别和基本行为描述,并归纳出四种主要的设施提供方式。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针对四种主要的设施提供方式,分别分析了其涉及主体、主体行为、提供设施对象和主体获得的效应反馈。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本地背景、主体行为、效应反馈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各提供给方式的内在机制进行了推断,并基于四种设施提供方式的内在机制,总结了潮阳区的总体设施提供机制。第五章分析了现状机制作用下的设施提供效果,指出了现状机制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第六章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讨论,并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