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制度下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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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沉积了数量巨大的“僵尸企业”,随着近年来破产程序成为打通“生死循环”、再配置资源的热门方式,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预重整符合拯救为主的基调,其优于重整的灵活性、高效率能够疏导长期积累的压力、完善困境企业拯救体系,其正式引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历史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庭外重整,已有诸多学者研讨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本文特殊之处在着眼于预重整中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围绕这一企业重生的核心基础,讨论现状、矛盾,通过学习域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第一部分,以我国当前主流预重整模式为基础,设立债务人财产保护的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目前各地法院制定的预重整操作指引和2021年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上位法的缺失、尚未统一的认识造成地区法院一地一法,不仅在规则制定方面存在分歧,实践中财产保护的具体需求更使得司法裁判中呈现出不少矛盾与冲突。其中,是否中止强制执行反映出理论与实践最突出的矛盾,为达目的的无序适用也带来了扩大适用、偏颇适用的风险。第二部分,基于我国预重整庭外程序的定位,分析历史实践中形成的不同预重整模式,并讨论其中不同主导者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庭外预重整。该模式经常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依靠行政权力协调;(二)法院预立案阶段的预重整。法院居于主导地位,选任“临时管理人”负责履行,该模式在各法院制定的操作指引下变通达到财产保护目的,包含了债权人、临时管理人、法院的多方协调;(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预重整。实质为破产程序的转换,完全运行在庭内,利用《破产法》的法律规定保护债务人财产。第三部分,对外国预重整制度中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分析。通过梳理美、英、日三国预重整的实践历史,关注各国不同的财产保护重点及手段,结合新的发展趋势,反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未来。在准则型ADR的制度下,由第三方机构主导,利用不同程序的嵌合、甚至建立独立的延期偿付机制实现系统性强制,重点在维持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清偿关键债权、严控信息披露以保护债务人财产在程序期间的价值。最后,结合上述实际与借鉴外国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预重整是混合程序,在财产保护方面需要吸收司法的强制力,并参照《破产法》中的财产保护手段提出具体建议:引入准则化的预重整,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基础原则加上详细的操作规则予以引导;程序参与者定位准确、各司其职,法院作为主导者、以监督为主,临时管理人负责程序推进、具体协调,同时重视府院联动,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搭建的平台及政策资源;以维护债务人的预重整价值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对“维持现状”的被动手段赋予适当强制力,如区分不同财产、债权的性质,在限定范围内发生自动中止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在严格监督下限制适用“改变现状”的主动手段,特别是为防止债务人的不法操纵,不得引入对债权人、经营结果影响严重的保护手段,如待履行合同选择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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