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好热点敏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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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互联网的“助推”和“放大”效应,“打假”人士方舟子遇袭瞬间成为社会关注的公众事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成为一段时期网络、媒体热议的焦点。本文以方舟子遇袭案为视角就如何办好热点敏感刑事案件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 打假 方舟子
  作者简介:罗素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17-02
  
  方舟子遇袭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2010年8月29日傍晚,肖传国为报复通过网络、媒体对其学术成果“肖氏反射弧”进行打假的方舟子,继同年6月24日已授意和指使他人将“打假”人士方玄昌打至轻微伤后,又授意和指使他人持铁锤等作案工具将方舟子的头部打致轻微伤。该案经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当庭判处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半月;其余四同案犯因该罪分别受刑一至五个半月不等。判决的宣告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方均表示出对该案定罪量刑的强烈不满与质疑。司法界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勉强进行的诉讼。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这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①与此同时,肖传国并未认罪伏法,其声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受舆论误导,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罪名错误,该案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被害方提请抗诉称:肖传国有组织有预谋的雇凶报复,且使用铁器、钢管、铁锤等作案工具殴打被害人头部,意在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据报导,方舟子与肖传国之间由学术之争演变成刀兵相见、由个人恩怨升级为社会事件后,警方空前重视,迅速破案;检察机关果断地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等人先予批捕;法院则指派刑庭庭长亲自办理。种种迹象表明,司法机关自方舟子遇袭之初,便已充分预见到了该案的敏感性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且采取的部分措施和策略也较为得当。那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虽已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却仍遭遇如此恶评呢?方舟子遇袭案究竟是怎样的一面镜子,折射出怎样的社会百态;社会各方又能从中得到怎样的启示呢?由此可知,当前如何办好热点敏感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重要课题。该案启示司法机关办好热点敏感刑事案件,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提高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及时发现热点、敏感案件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会舆论洞察甄别能力
  所谓热点、敏感案件,是指所办理的案件在性质、情节、涉案人员身份以及办案活动和过程等方面,具有一项或多项敏感因素、复杂因素,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上级、公众和舆论关注,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负面轰动效应的案件。②方舟子遇袭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案件,我们认为,首先因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声名显赫的公众人物。雇凶打人的肖传国具有诸如“973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主任医师……”等等头衔,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而挨打的方舟子则从事学术打假十余年,并创办“新语丝”打假网站。第二,该案暴露出了“学术圈”形形色色的虚假与丑陋,牵涉到当今学术界非常敏感的“学术不端”与“学术监督”问题以及今后“学术打假”怎么打、由谁打的问题。另外,高级知识分子从“抄论文”到“抄家伙”,本身就极具反讽意味和轰动效应。第三,该案在诉讼程序、定罪量刑方面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些热点敏感案件影响面广,办案难度大、要求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司法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办案人员要善于从政治上分析案件的性质特点和社会危害,做到及早发现,早做预案,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司法机关内部,要建立起舆情分析通报机制,要了解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要正确评估社会舆论有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的风险,从而及早制定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防止有关问题在社会上发酵,引发连锁反应。
  二、要坚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大前提下,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切实提高办案的综合效益
  妥善处理热点、敏感案件,要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理念,要克服机械办案的倾向,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尤其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这个前提。一是越是热点敏感性强的案件,越要坚持依法办案,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要力争使每一件都是经得起讨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杜绝出现程序瑕疵,这既是法定要求,也是避免授人以柄、造成被动局面的需要。司法机关在方舟子遇袭案的办理中,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遭人诟病,究其原因不外乎:第一,司法机关在如何对该案进行定性时遇到刑法理论中故意伤害唯“后果论”的法律难题。肖传国的行为正好钻了法律的这一漏洞,“买凶”而未致人轻伤以上。司法机关最终根据方舟子打假具有群体性的特点,认定被告方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实乃不得已而为之的牵强之举。第二,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实属不当。据报道,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雇凶伤人的行为系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非常激烈,且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根据刑诉法规定,此种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法院并未采用普通审,反倒在庭审休庭后突然当庭宣判,从而激起各方质疑和批判。二是把握好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政策与策略问题。一方面,敏感案件的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其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重罚与轻罚等等选择都非常关键。另一方面,办理敏感案件要讲究策略,包括入罪追刑与出罪免责的策略选择,也包括从快处理与从缓处理、从严处理与从宽处理、高调处理与低调处理等方面的策略。三是要加大热点敏感案件领导力度,确保办案的正确方向;要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统一认识,协调各方、协同作战,形成办案合力。
  三、要坚持司法独立,不受囿于“道德审判”和“舆情干扰”
  当前,越来越多的网民或者案件当事人,擅于利用网络媒体的“助推”和“放大”作用来扩散、放大自己的“声音”。只要是审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有差距,即便是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审判,也极有可能对司法机关妄加指责。如果司法过程略有瑕疵,则更是借机进行贬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网络、媒体对案件审判的报道与日俱增,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司法工作面临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更多的是追求“法律真实”,大部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多的只是相信“客观真实”。由于证据的缺失、认识的失误、角色的差异,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认同并不完全一致,这是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③方舟子遇袭案中,就存在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激烈冲突与碰撞。
  通过司法调查反映“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这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司法独立需要: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换句话说,司法必须依其自身规律行事,并以其独立的品格坚守法律的底线。一个坚持了独立地位的公正的裁判是经得起推敲的,不应该害怕新闻报道和舆论批评。如果司法受囿于“道德审判”和“舆情干扰”,则法治和秩序将不复存在,公平和正义必将离我们越来越远。二是社会公众需树立遵从司法、信赖司法、服从司法、认同司法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免以不正当方式干预司法、进行舆论或媒体裁判。三是建立全社会的解决纠纷的综合架构,让各种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发挥作用并得到合理的衔接,从而避免司法机关“越俎代庖”、费力不讨好。方舟子遇袭案中,如果科技、教育、卫生领域的主管部门或者华中科技大学校管理方能够各司其职,对肖传国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证,对其尚未构成犯罪的雇凶打击报复行为进行撤销“首席科学家”等荣誉称号、予以开除或解聘等行政处罚,则该案中的司法机关无需越界承担本应由科教、卫生领域解决问题的任务。
  四、司法机关应提高网络宣传和舆情引导能力,为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既保证司法公正独立又保证舆论正常监督,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难题。据调查表明,近年来的网络热点事件,80%与政法有关④,其中相当部分给司法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方舟子案就是一个典型。提高网络宣传和舆情引导能力需要:一是当负面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司法机关应该反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做出恰当的反应,积极面对社会舆论的各种发难,不可心存侥幸或者熟视无睹。二是在负面信息出现后,必须直面问题和失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有效控制事态的蔓延,不断提高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擅于利用媒体和网络资源,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对于负面“舆情”,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处理结果和后续整改,主动引导舆论朝着有利于政法工作的方向发展,防止蓄意炒作。四是要建立健全网络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加强与黨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舆情监测和研判机制、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探索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⑤
  热点敏感案件,不仅冲击着一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和传统的办案秩序、办案观念,也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智慧。司法机关办好热点敏感案件,除了其自身因素外,更需要全社会确立理性的司法观念,营造一个尊重法制、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和环境;需要不断在全社会构建并完善各种解决纠纷的综合运行机制。
  
  注释:
  ①黄秀丽.方舟子案暴露刑事司法唯后果论缺陷.南方周末.2010年年10月29日.
  ②苗生明.当前办理热点敏感案件应当把握的四个问题//伦朝平主编.检察工作新视界.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③头条评论.树立司法权威不应靠“防止舆论误导”.燕赵都市报.http://www.sina. com.cn.2006年09月23日.
  ④王玉春,吴金龙.刍议检察机关如何提高舆情应道能力.黑龙江经济报.http://zfwlyq.jcrb.com/yqyj/201006/t20100613-368514.shtml.
  ⑤徐盈雁.提高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http://www.hb.jcy.gov.cn/jianchayaowen/201004/t20100428-349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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