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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党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前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前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上,我们党深刻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思。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的目的。纵观新中国几十年的发展经历,稳定与发展无疑是重中之重。在众多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化的现代发展背景与环境下,承袭优良的历史传统与经验,就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着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简探讨一下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
首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各机关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践为民思想,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思想、更新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第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问题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目标和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三者的有机统一,正确地解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问题。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上,我们党深刻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思。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的目的。纵观新中国几十年的发展经历,稳定与发展无疑是重中之重。在众多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化的现代发展背景与环境下,承袭优良的历史传统与经验,就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着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简探讨一下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
首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各机关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践为民思想,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思想、更新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第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问题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目标和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三者的有机统一,正确地解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问题。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