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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古文中,“所”字用得比较广泛,其词意和用法在具体不同的语境中区别很大。不同版本的教材及有关的文献资料对它的阐述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有矛盾抵触之处,给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 “所”字结构 分歧 统一 助词 指代作用
一、引言
“所”字在初中文言文课文中,共出现五十来次,遗憾的是教材对这个词的用法、意义虽阐释了,却没有落到实处。例如《口技》中的“凡所应有”一句,课文下面的注释为“凡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的声音”。这其中的”所”字在此处的意义如何,起什么作用,属什么词性,除了上述注释外,其余未做任何说明。有的诠注令人费解,例如第六册《出师表》中的“优劣得所”,书上注释为”好的差的各得其所”,这里的“所”字作何理解?有的理解为“好处”,有的理解为“重用”、“适宜的地方”等,确实令人费解、茫然。大多数甚至未作任何阐释。因此,上述诸种情况给教学带来了一些困难,造成了一些分歧。我专就初中文言文教材中出现的“所”字谈谈看法。
二、各家对“所”字结构的不同理解
朱星教授主编的《古代汉语》(天津人民出版社)对“所”字的用法是这样阐述的:“所”字为特殊的指示代词,通常用在动词和动词性词组前,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字指代的一般是行为对象,如“所见无非牛者”(《庄子·养生主》)。“所见”指代“见到的东西”。
《古代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80年版),对“所”字是这样诠注的。
所:①代词。放在动词前面,组成名词性词组,表示“……的人”、“……的事物”。
以上两家的观点基本相同。
然而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古代汉语》(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教材)对“所”字是这样阐述的:结构助词“所”不能单独使用,通常用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组成具有名词性的“所”字结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具有指代作用,所以在句中可以充当主语、宾语,有时也可以做定语和谓语,一般可译为“……的”、“……的人(事物)”、“……的地方”等。
持这种观点的还有湖南师大的周秉中教授,他在《古汉语纲要》一书中指出:“所”字只附在动词的前面,一经附着,则它和所附的动词便成为名词性词组,它具有名词的一般功用,可以做主语、宾语、中心语和修饰语。“所”字附在动词后的这种结构叫“所字结构”。
以上四例,前两家把“所”字界定为代词,后两家则界定为助词,这是他们的根本分歧之处。我认为,当“所”字依附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组成“所字结构”时,前者着眼于它的意义,把它界定为代词,有一定的道理;后者着眼于它的结构和功能,把它界定为助词,则更科学,更符合现代语言的实际。
三、古文与现代文对“所”字的理解应当统一起来
语言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字在现代汉语中沿袭古代的用法和格式,如“所闻”、“所感”、“所说”、“所做”等,这种格式在我们的日常用语及文章写作中屡见不鲜,其中的“所”字都在动词前并与动词合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并具有指代意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所”字的第⑤条注释,明确把在这种情况下的“所”字归为助词。目前绝大多数的现代汉语专著都持这种说法。例如黄伯荣教授主编的高等文科教材《现代汉语》,就把“所”归为助词。现行的初中语言教材第六册后面的《语法复习表》,同样把“所”列入助词栏目。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在现代语法教学中把“所”列为助词,在文言文教学中却把它归为代词,以致前后相悖。再者,“的”字附在动词后组成名词性的“的字词组”,如“吃的”、“穿的”等,尽管也具有指代事物的作用,但只能是助词,谁也不认为它是代词。因此,“所”字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构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尽管具有指代内容意义的作用,但把它归为助词则更符合语言教学实际。
四、对教材文言文中“所”字结构的具体分析
下面就上述情况,对初中文言文中出现的“所字结构”进行分析。
第一:“所 动词”
①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桃花源记》)
②以天下之所顺(《孟子二章》)
助词“所”在动词前与动词组成“所字结构”时,“所”字具有指代、称代作用。如①“所闻”,即“听到的那些事”。②“所顺”,即“归顺的人”。
再者,“所”字用在名词、形容词前,并与之构成“所字词组”,那么这个名词或形容词一般就活用为动词,“所”字作用同上。例如:
③所友者以百数(《赵将括母》)
④莫如以吾所长(《冯婉贞》)
例句③中的“所友”即“当朋友一样对待”。④中的“所长”,即“擅长的技击”。
第二:“所 动词 名词”、
①岛具有所得诗句云云(《诗话二则》)
②大王及宗室所赐币帛(《赵将括母》)
“所字结构”后面补出了“所”字指代的具体内容,就成了后面宾语中心词的定语。这里“所”字的指代意义有所减少,主要起结构作用,更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它是助词。例句①中的“所得诗句”,即“得到的那些诗句”;②中的“所赐币帛”,即“赏赐的那些币帛”。
第三:“何所”、“无所”、“有所”
①卖炭得钱何所营(《卖炭翁》)
②问女何所思(《木兰诗》)
③终无所成(《周处》)
例句①、②的“所字词组”前面用疑问代词“何”,构成“何所……”的形式,应理解为“所……为何”的倒装和紧缩。①中的“何所营”就是“所营者何”的倒装,意即“我经营的作什么用”。②中的“何所思”就是“所思者何”的倒装,意即“想的是些什么”。例句③中的“所字结构”充当动词“无”的宾语,构成“无所……”的格式,表示对“所”指代事物的否定。例句③“无所成”是“没有什么成就之意”。 第四:“为……所十动词”
①为乡里所患(《周处》)
②若业为吾所有(《黄生借书说》)
在“为……所 动词”的格式中,“为”表被动,介词,“所”与后面的动词构成词性的“所字结构”。①中的“为……所患”,即“被……认为是祸患”之意。②中的“为……所有”,即“被……占有”。
第五:“所 介词 动词”
①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桃花源记》)
②所以动民忍性……(《孟子三章》)
上述结构助词“所”先与“从、以”等介词结合,再与动词结合构成“所 介词 动词”的格式,这种格式是一个名词性结构。“所”字表示动作为发生的处所,动作行为的凭借工具、方式,以及产生的原因或与行动有关的人、事等。例句①中的“所从来”,即“从什么地方来”。不过“所以……”这种结构需特别注意,有时表示行为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等,如②的“所以……”,意即“用…方法使心动”。
第六:“所 动词 者”
①事事皆其所已经者(《少年中国说》)
②身所奉饭者以十数(《赵将括母》)、
这里的“所”字指代的对象是不必言明或不可言明的人或事物,那么便可以在动词后加“者”字指代动作行为的对象,这样“所”字主要起结构作用。①中的“所……经者”,即“经历过的事”之意。②中的“所奉饭者”,即“供养的那些人”。
以上六种情况表明:“所”字在动词前组成名词性“所字结构”的情况下,虽有指代人或事物的意义,但主要起结构作用,属结构助词。除此之外,初中文言文教材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另当别论。例如:
①“今夜半,方其我决斗某所”(《大铁椎传》)
①中的“某所”,指的是“某一个地方”,“所”字表处所名词。《诗》日:“乐土乐土,爱得我所。”朱东润先生编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把这个“所”字注释为“处所”,“得我所”犹言“使我安居乐业的居住之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关“所”字的注释也可以加以佐证:①处所、场所、住所。各得其所。“各得其所”的“所”字,最初意义为“处所”,即“居住之处”,引申为“……东西”、“……的位置”。《易·系辞下》:“交易而迟,各得其所。”这里的“得其所”就是“得到其需要的东西”之意。
②优劣得所(《出师表》)
“优劣得所”犹言“将士各以其才干优劣担负其职责”,这里的“所”应是“职责”或“重任”之意,名词。这样理解既明了,又与文意一脉相承。
此外,“所”字在文言文中还有一些其他用法,如《史记·留侯世家》:“父去里所,复还。”这里表示数目不定之辞,相当于今天的“左右”、“上下”。《说文》云:“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这里的“所”表示一种声音,属象声词。这些用法教材没有涉及,因此不做赘述。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
[2]古代常用字典.商务印书馆,1980.
[3]朱星.古代汉语.天津人民出版社.
[4]周秉中.古汉语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
[5]许慎.说文解字.天津市古籍书店影印,1991.
[6]黄伯荣.现代汉语,1981.
[7]朱东润.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1980.
关键词: “所”字结构 分歧 统一 助词 指代作用
一、引言
“所”字在初中文言文课文中,共出现五十来次,遗憾的是教材对这个词的用法、意义虽阐释了,却没有落到实处。例如《口技》中的“凡所应有”一句,课文下面的注释为“凡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的声音”。这其中的”所”字在此处的意义如何,起什么作用,属什么词性,除了上述注释外,其余未做任何说明。有的诠注令人费解,例如第六册《出师表》中的“优劣得所”,书上注释为”好的差的各得其所”,这里的“所”字作何理解?有的理解为“好处”,有的理解为“重用”、“适宜的地方”等,确实令人费解、茫然。大多数甚至未作任何阐释。因此,上述诸种情况给教学带来了一些困难,造成了一些分歧。我专就初中文言文教材中出现的“所”字谈谈看法。
二、各家对“所”字结构的不同理解
朱星教授主编的《古代汉语》(天津人民出版社)对“所”字的用法是这样阐述的:“所”字为特殊的指示代词,通常用在动词和动词性词组前,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字指代的一般是行为对象,如“所见无非牛者”(《庄子·养生主》)。“所见”指代“见到的东西”。
《古代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80年版),对“所”字是这样诠注的。
所:①代词。放在动词前面,组成名词性词组,表示“……的人”、“……的事物”。
以上两家的观点基本相同。
然而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古代汉语》(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教材)对“所”字是这样阐述的:结构助词“所”不能单独使用,通常用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组成具有名词性的“所”字结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具有指代作用,所以在句中可以充当主语、宾语,有时也可以做定语和谓语,一般可译为“……的”、“……的人(事物)”、“……的地方”等。
持这种观点的还有湖南师大的周秉中教授,他在《古汉语纲要》一书中指出:“所”字只附在动词的前面,一经附着,则它和所附的动词便成为名词性词组,它具有名词的一般功用,可以做主语、宾语、中心语和修饰语。“所”字附在动词后的这种结构叫“所字结构”。
以上四例,前两家把“所”字界定为代词,后两家则界定为助词,这是他们的根本分歧之处。我认为,当“所”字依附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组成“所字结构”时,前者着眼于它的意义,把它界定为代词,有一定的道理;后者着眼于它的结构和功能,把它界定为助词,则更科学,更符合现代语言的实际。
三、古文与现代文对“所”字的理解应当统一起来
语言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字在现代汉语中沿袭古代的用法和格式,如“所闻”、“所感”、“所说”、“所做”等,这种格式在我们的日常用语及文章写作中屡见不鲜,其中的“所”字都在动词前并与动词合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并具有指代意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所”字的第⑤条注释,明确把在这种情况下的“所”字归为助词。目前绝大多数的现代汉语专著都持这种说法。例如黄伯荣教授主编的高等文科教材《现代汉语》,就把“所”归为助词。现行的初中语言教材第六册后面的《语法复习表》,同样把“所”列入助词栏目。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在现代语法教学中把“所”列为助词,在文言文教学中却把它归为代词,以致前后相悖。再者,“的”字附在动词后组成名词性的“的字词组”,如“吃的”、“穿的”等,尽管也具有指代事物的作用,但只能是助词,谁也不认为它是代词。因此,“所”字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构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尽管具有指代内容意义的作用,但把它归为助词则更符合语言教学实际。
四、对教材文言文中“所”字结构的具体分析
下面就上述情况,对初中文言文中出现的“所字结构”进行分析。
第一:“所 动词”
①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桃花源记》)
②以天下之所顺(《孟子二章》)
助词“所”在动词前与动词组成“所字结构”时,“所”字具有指代、称代作用。如①“所闻”,即“听到的那些事”。②“所顺”,即“归顺的人”。
再者,“所”字用在名词、形容词前,并与之构成“所字词组”,那么这个名词或形容词一般就活用为动词,“所”字作用同上。例如:
③所友者以百数(《赵将括母》)
④莫如以吾所长(《冯婉贞》)
例句③中的“所友”即“当朋友一样对待”。④中的“所长”,即“擅长的技击”。
第二:“所 动词 名词”、
①岛具有所得诗句云云(《诗话二则》)
②大王及宗室所赐币帛(《赵将括母》)
“所字结构”后面补出了“所”字指代的具体内容,就成了后面宾语中心词的定语。这里“所”字的指代意义有所减少,主要起结构作用,更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它是助词。例句①中的“所得诗句”,即“得到的那些诗句”;②中的“所赐币帛”,即“赏赐的那些币帛”。
第三:“何所”、“无所”、“有所”
①卖炭得钱何所营(《卖炭翁》)
②问女何所思(《木兰诗》)
③终无所成(《周处》)
例句①、②的“所字词组”前面用疑问代词“何”,构成“何所……”的形式,应理解为“所……为何”的倒装和紧缩。①中的“何所营”就是“所营者何”的倒装,意即“我经营的作什么用”。②中的“何所思”就是“所思者何”的倒装,意即“想的是些什么”。例句③中的“所字结构”充当动词“无”的宾语,构成“无所……”的格式,表示对“所”指代事物的否定。例句③“无所成”是“没有什么成就之意”。 第四:“为……所十动词”
①为乡里所患(《周处》)
②若业为吾所有(《黄生借书说》)
在“为……所 动词”的格式中,“为”表被动,介词,“所”与后面的动词构成词性的“所字结构”。①中的“为……所患”,即“被……认为是祸患”之意。②中的“为……所有”,即“被……占有”。
第五:“所 介词 动词”
①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桃花源记》)
②所以动民忍性……(《孟子三章》)
上述结构助词“所”先与“从、以”等介词结合,再与动词结合构成“所 介词 动词”的格式,这种格式是一个名词性结构。“所”字表示动作为发生的处所,动作行为的凭借工具、方式,以及产生的原因或与行动有关的人、事等。例句①中的“所从来”,即“从什么地方来”。不过“所以……”这种结构需特别注意,有时表示行为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等,如②的“所以……”,意即“用…方法使心动”。
第六:“所 动词 者”
①事事皆其所已经者(《少年中国说》)
②身所奉饭者以十数(《赵将括母》)、
这里的“所”字指代的对象是不必言明或不可言明的人或事物,那么便可以在动词后加“者”字指代动作行为的对象,这样“所”字主要起结构作用。①中的“所……经者”,即“经历过的事”之意。②中的“所奉饭者”,即“供养的那些人”。
以上六种情况表明:“所”字在动词前组成名词性“所字结构”的情况下,虽有指代人或事物的意义,但主要起结构作用,属结构助词。除此之外,初中文言文教材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另当别论。例如:
①“今夜半,方其我决斗某所”(《大铁椎传》)
①中的“某所”,指的是“某一个地方”,“所”字表处所名词。《诗》日:“乐土乐土,爱得我所。”朱东润先生编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把这个“所”字注释为“处所”,“得我所”犹言“使我安居乐业的居住之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关“所”字的注释也可以加以佐证:①处所、场所、住所。各得其所。“各得其所”的“所”字,最初意义为“处所”,即“居住之处”,引申为“……东西”、“……的位置”。《易·系辞下》:“交易而迟,各得其所。”这里的“得其所”就是“得到其需要的东西”之意。
②优劣得所(《出师表》)
“优劣得所”犹言“将士各以其才干优劣担负其职责”,这里的“所”应是“职责”或“重任”之意,名词。这样理解既明了,又与文意一脉相承。
此外,“所”字在文言文中还有一些其他用法,如《史记·留侯世家》:“父去里所,复还。”这里表示数目不定之辞,相当于今天的“左右”、“上下”。《说文》云:“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这里的“所”表示一种声音,属象声词。这些用法教材没有涉及,因此不做赘述。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
[2]古代常用字典.商务印书馆,1980.
[3]朱星.古代汉语.天津人民出版社.
[4]周秉中.古汉语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
[5]许慎.说文解字.天津市古籍书店影印,1991.
[6]黄伯荣.现代汉语,1981.
[7]朱东润.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