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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再加上媒体市场化的深入,微博时代的到来,民意获得充分的表达,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司法审判缺乏公开性,社会舆论对审判系统的监督力度不足的痼疾,但是一些重大案件中,司法审判因为民意和舆论的影响而出现变化,造成判决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媒体审判“这一种说法。这也引发人们的另一种担忧,司法是不是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不会受到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而不能达到独立审判。事实上,社会监督和独立审判二者都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并不是东风压倒西风的关系,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因此,笔者试图在厘清二者定义的前提下,对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行进一步的辨析论证。
【关键词】社会舆论;独立审判;舆论监督
一、社会舆论和独立审判的定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说,独立审判的第一要义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职权时,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一切不正当的、非法的干涉和控制。
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二、社会舆论和独立审判的关系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前者宣扬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后者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其强有力的监督更在督促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上具有积极意义。他们是相辅相成的,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统一协调的一面主要体现在:
(一)在目标上是一致的,独立审判就是要求法官排除一切不正当的干涉和控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伸张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舆论监督其社会功能也正是此,它汇聚社会公民的目光,形成强大的力量对社会失范行为进行纠正,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审判需要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对其监督也有其合理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以此来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但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规定对其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其中舆论监督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如今科技迅速发展,人人都能成为记者的时代,这种监督力度也是空前强盛。而且社会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及社会大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实质上也是新闻媒体及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和建议等权利的直接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接受这种监督,将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予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不允许“暗箱操作”。
客观、理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正面作用毋庸置疑,不但在个案上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真相,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至今为止,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其监督等社会功能对一些错判、误判案件起到纠正作用比如“赵作海案”,“叔侄强奸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舆论监督是有其局限性的。特别是在它出现“情绪”的时候,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二者对社会事件判断规则不同导致社会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干扰。司法审判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依据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的形成有其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它遵循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所以它并非客观事实,正如有学者提出“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并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正由于此,司法审判对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基础上,还原事件,从而根据现今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社会民众是通过旁人传播,新闻媒体报道等间接方式来了解一个事件;对这件事件的判断则是根据自己的情感偏向、自己所持有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更有部分民众立场不够坚定的,被一些非理性的新闻媒所左右,基于此社会舆论对一个事件的判断带有非常强烈的感情色彩及非理性因素。这在一些社会影响大、当事人身份特殊的一些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舆论更多的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分析事件案情,而法官对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作一定的了解并谨慎处理,以免陷入负面舆论的漩涡,在这样的情况中,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审判就形成干扰。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如“药家鑫案”、“李双江儿子案”等等,都是法院迫于舆论压力作出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值得怀疑。这样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强撑所谓的“舆论审判”。
(二)不合理的社会监督体制会减低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法治是依据法律来治理。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虽然现在我国司法强调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一个体现。但我们应该知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的不稳定。
(三)审判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依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终局性,而目前社会舆论对这个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的过程中,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反复论证,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社会民众对案件的了解只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口口相传,不可能清楚案件的真实事实过程,具有片面性,法官在受到这方面的社会影响之后,会过多的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这个过程中可能就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关键词】社会舆论;独立审判;舆论监督
一、社会舆论和独立审判的定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说,独立审判的第一要义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职权时,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一切不正当的、非法的干涉和控制。
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二、社会舆论和独立审判的关系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前者宣扬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后者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其强有力的监督更在督促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上具有积极意义。他们是相辅相成的,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统一协调的一面主要体现在:
(一)在目标上是一致的,独立审判就是要求法官排除一切不正当的干涉和控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伸张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舆论监督其社会功能也正是此,它汇聚社会公民的目光,形成强大的力量对社会失范行为进行纠正,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审判需要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对其监督也有其合理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以此来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但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规定对其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其中舆论监督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如今科技迅速发展,人人都能成为记者的时代,这种监督力度也是空前强盛。而且社会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及社会大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实质上也是新闻媒体及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和建议等权利的直接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接受这种监督,将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予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不允许“暗箱操作”。
客观、理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正面作用毋庸置疑,不但在个案上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真相,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至今为止,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其监督等社会功能对一些错判、误判案件起到纠正作用比如“赵作海案”,“叔侄强奸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舆论监督是有其局限性的。特别是在它出现“情绪”的时候,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二者对社会事件判断规则不同导致社会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干扰。司法审判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依据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的形成有其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它遵循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所以它并非客观事实,正如有学者提出“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并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正由于此,司法审判对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基础上,还原事件,从而根据现今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社会民众是通过旁人传播,新闻媒体报道等间接方式来了解一个事件;对这件事件的判断则是根据自己的情感偏向、自己所持有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更有部分民众立场不够坚定的,被一些非理性的新闻媒所左右,基于此社会舆论对一个事件的判断带有非常强烈的感情色彩及非理性因素。这在一些社会影响大、当事人身份特殊的一些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舆论更多的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分析事件案情,而法官对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作一定的了解并谨慎处理,以免陷入负面舆论的漩涡,在这样的情况中,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审判就形成干扰。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如“药家鑫案”、“李双江儿子案”等等,都是法院迫于舆论压力作出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值得怀疑。这样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强撑所谓的“舆论审判”。
(二)不合理的社会监督体制会减低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法治是依据法律来治理。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虽然现在我国司法强调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一个体现。但我们应该知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的不稳定。
(三)审判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依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终局性,而目前社会舆论对这个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的过程中,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反复论证,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社会民众对案件的了解只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口口相传,不可能清楚案件的真实事实过程,具有片面性,法官在受到这方面的社会影响之后,会过多的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这个过程中可能就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